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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食品
经营
主体
自律
制度
规范
食品经营主体七项自律制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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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主体七项自律制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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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审验初次交易的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并保存其复印件。验明后每年复核不少于一次。
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其食品与标识是否真实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1)有食品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批次检验报告;(2)定型包装食品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等内容;(3)食品外包装上有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4)国家和省对食品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其执行。
(二)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建立并执行食品购销台帐制度,按规定记载购进食品的来源和批发销售食品的去向及食品根本情况。进货台帐要如实记载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进货时间、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帐,如实记载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购货人及购货时间。
食品经营者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按要求使用流通领域食品追溯系统,做到追溯系统与进销货台账相互吻合,保证每一种食品都能够通过追溯系统或者进货台账快速查询。
(三)食品质量管理制度
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进货、仓储、保管、上柜等过程管理,保证上柜销售食品的质量平安。加强食品平安监管法律法规及食品知识学习,明确食品经营责任,掌握必要的食品区分技巧。根据食品保质期限及仓储保管状况,定期检查待销售食品、库存食品的质量状况,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销售散装食品或自行分装食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食品名称、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
(四)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承诺制度。保证其提供的食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质量标准或要求;保证食品来源正当合法,保证无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保证无虚假宣传、“消费陷阱〞现象;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置者出具购货凭证;保证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制度、退货制度;对出现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情形的,依法履行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义务,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出现违法经营情形的,自觉接受工商部门检查、处分。出现质量问题的食品依法先行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主要包括。(1)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平安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平安造成损害而主动召回的食品;(2)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产品质量抽查确认并公布的不合格食品;(3)因科学技术开展而发现存在平安隐患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平安而要求紧急退市的食品;(4)经营者主动对上柜食品进行清查而发现的过期变质食品及其他存在平安隐患的食品;(5)消费者反映已经发生危害后果的食品;(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市的其他食品。
食品经营者发现应予退市的食品,应当立即发布公告,停止销售,及时撤柜,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单位,主动将其退出流通领域,并如实在不合格食品退市台帐、食品追溯系统中予以记载,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六)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对进场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等生鲜食品实施“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与供货者签定融合fu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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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场质量管理协议书,明确协议准入食品品种、质量标准和要求、质量责任等内容,保证供货渠道畅通和食品质量稳定平安,加强对协议准入食品的检验把关,对达不到协议准入质量标准和要求的供货者,及时解除准入协议,停止进货。
(七)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配备与市场规模和食品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检验设施设备及食品质量平安管理人员。核验进场经营者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其他经营证件,不得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
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平安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平安责任,明确食品质量自检和抽样检查措施。双方就其销售食品的平安向消费者作出承诺。
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定期公布食品自检、抽查信息及经营户的食品质量平安状况记录。
配合工商部门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质量平安检查,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临时食品平安控制措施。
发现食品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因本市场销售的食品造成食品质量平安事故的,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放心消费单位创立标准(承诺)
(一)本单位员工对创立活动主要内容知晓率20230%;
(二)本单位员工接受食品平安、消费维权、行业效劳标准等专业知识培训面20230%;
(三)消费投诉不出门店,消费者总体满意率95%以上;
(四)建立了本单位消费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旦消费纠纷突发事件发生,能够在监管部门的指挥下迅速处置,不影响社会稳定;
(五)农贸市场建立农残检测室,定期开展检测活动,公布检测结果;食品超市建立完善不合格食品、问题食品快速下架、封存制度;
(六)组织开展对格式合同集中清理,自觉修改、摈弃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平等条款、“霸王条款〞;
(七)杜绝虚假宣传、欺诈宣传、“消费陷阱〞行为;
(八)履行对进场经营者经营资格审查义务,杜绝场内经营户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九)自觉接受相关监督检查部门监管,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迅速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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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食品平安经营十项自律制度食品平安经营十项自律制度
为标准本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自律行为,切实树立食品平安第一责任人意识,我要认真履行食品平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诚信经营,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平安,结合本店实际,特制定食品经营十项自律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食品批发商、零售商的查验
1、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批发商、零售商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有效期内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备查。
2、查验供货商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批发商、零售商在进货时应当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检验证明,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电子扫描件备查。
3、索取销售凭证
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存联系方式。在延安区域向食品批发商进货的索取由工商部门监制的销货清单即“一票清〞发票。销售清单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供货单位(盖章)及联系方式,供货单位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编号,送货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供货日期;
(2)、购货单位及联系方式,购货人(签名);
3.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合格证明、数量、单价、金额。
(二)资料保存期限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将相照顾、凭证分类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一)食品批发商、进货和销货记录
1、进货记录
食品批发商在进货时应当如实填写进货台账,详细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记录方式可以采用书式,也可以采用电子方式。
2、销货记录
食品批发商、在销货时应当进行记录。可以逐日将销货清单(一票清发票)按不同的购货单位分别粘贴,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销货记录。
(二)食品零售商进货记录
零售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应当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粘贴,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形成“一票清〞进货台帐。
(三)记录查阅
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平安状况。
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在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
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销毁,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如实加以记载。
(四)记录保存期限
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树立诚信意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并做以下承诺:
(一)坚决贯彻执行食品平安法,承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质量、计量、食品平安等方面的规定,把好售前、售中、售后三个环节,为消费者提供平安、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
(三)严把食品准入关,杜绝假冒伪劣食品、不合格食品进入本店,杜绝以次充好、缺斤少两,杜绝价格欺诈,不发布虚假广告、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保证销售食品的平安,不销售食品平安法中规定的禁止销售的食品。
(五)保证销售的食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六)不伪造食品产地,不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七)不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不欺诈消费者。
(八)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九)积极参与本地食品行业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认真落实食品行业自律方面的各项规定。
四、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为标准食品经营管理,建立平安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渠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平安,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标准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的购销挂钩关系。
(二)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制度。重点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粮食、蔬菜、肉、禽畜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
(三)经营单位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在合同中订立食品平安保障及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四)经营单位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