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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游行
示威
申请书
公安局
新编
第一篇:游行示威申请书XX县公安局: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并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关于游行审批的管辖规定,特向你局提出以下游行示威申请。
游行目的。反对北辛六乡党委于2023年2023月27日夜指使派出所人员到我家的非法行为;其非法行为致使我母亲摔致脑堵塞,至今瘫痪在床。强烈要求党中央查处xxx乡党委的非法行为。xxx乡党委必须赔偿我母亲受到伤害产生的医护等费用。反对xxx公司2023年9月占用农田进行管道施工;损毁土地。xx公司至今没有依据土地管理法签定占地合同;没有赔偿占地损失。
游行示威地点及路线:自本村到xxx乡政府门前、xx县政府门前、xxx县委门前。游行方式:沿街行进,展示标语,呼喊口号。并且,依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申请人保证在游行示威中做到以下几点:
一、游行队伍绝不进入国家机关。
二、申请人请人民警察维持游行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参加。
三、申请人组织的游行人员均是永清居民。
四、和平示威,和谐示威。
五、游行队伍有组织、有纪律地编组列队行进,遵守交通规那么,维持交通秩序。
标语。反对xxx乡党委于2023x年2023月27日夜指使派出所人员到我家的非法行为;xxxx乡党委必须赔偿我母亲受到伤害的产生医护等费用。
反对xxx公司2023x年9月占用农田进行管道施工;损毁土地。
请党中央为民做主。请党中央查处非法占用农田,反对xxx损毁土地。
人数。一百以下。
使用车辆。摩托车、农用车、汽车,使用扩音器。
起止时间:
负责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八、十九条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申请你局派出足够警力,维持游行沿线秩序,保障别有用心的破坏分子无法混入扰乱游行队伍。
以上申请,请批准。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第二篇: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202331(公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1989年2023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1989年202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
3.自1989年2023月3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三章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请关注)。
第二条【本法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政府对公民自由的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自由权利行使的限制】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根本原那么,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集会、游行和示威的方式】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六条【主管机关】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七条【申请与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以下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八条【集会、游行与示威的负责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申请的批准】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十条【协商解决问题】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第十一条【申请内容的变更】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二条【不批准申请】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根本原那么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平安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三条【申请复议】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申请的撤回】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
第十五条【居住地之限制】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六条【机关工作人员的限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七条【单位负责人批准】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十八条【人民警察的协助】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不得破坏集会、游行和示威】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二十条【变通执行交通规那么】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那么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改变游行路线】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第二十二条【设置警戒线】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播送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条【周边距离的规定】在以下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每日游行时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集会、游行、示威的具体施行】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
第二十六条【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第二十七条【警察应予制止的情形】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平安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按治安条例处分】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对犯罪行为的追究】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