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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人大
促进
司法公正
调查
汇报
人大促进司法公正调查汇报
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强化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监督、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重要手段。3月下旬至4月上旬,我同内务司法委员会、信访办的同志一起,到4个县区和市直对口联系部门,开展了“加强人大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专题调研,就人大如何加强和改进监督方式,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一、监督司法工作的主要做法
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是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主要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入手:既要对司法工作进行整体的、全面的监督,又要从司法工作中群众反映较大的个案切入,对个案进行具体的监督。近年来,市、县两级人大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一是在代表大会上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二是在常委会上听取和审议公、检、法、司的专项工作报告;三是开展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四是对人大任命的干部进行述职述廉评议(县级人大开展了此项工作);五是催促相关部门办理好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六是对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的一些存在问题的涉法涉诉案件进行监督,在监督中严格把握通过监督保障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不代行司法机关的职权直接办理案件,错案由司法机关依法自行纠正的原那么,即:对于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及时将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转司法机关,供其参考,不干预正常司法程序的进行;对于司法机关办结的案件,如果认为某个案件存在裁判不公、枉法裁判、或程序违法等问题,监督司法机关启动内部监督程序作出纠正。市、县两级人大都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和省监督条例的要求,逐步标准自己的监督行为,尽量做到突出程序性、突出针对性、突出实效性。通过这些工作的开展,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对人大监督的认识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一批涉法涉诉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逐年有所下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公正。
二、存在问题
(一)在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畏难情绪,因此,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柔性较多,刚性欠缺。通常情况下,将审议、评议、视察和执法检查等称为“柔性监督〞,将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或罢免称为“刚性监督〞。在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中,往往“柔性〞有余,而“刚性〞缺乏,存在重对事监督,轻对人监督;重纠正错案,轻追究责任的倾向。在监督具体案件时,往往是就事论事,而忽略追究责任。
(二)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一是对审议意见的跟踪督办机制不够完善;二是对司法不公案件监督集体行使权利的机制还未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随意性;三是司法案件监督中发现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一些由于行政干预,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向党委汇报的机制滞后。
(三)市、县两级人大现有的机构和人员中,存在机构名称不统一,职责不清,人员少,学习法律专业的人员或曾经从事过司法工作的人员比例偏低,专业素质不高的状况,不适应司法监督工作的需要。县级人大机关官多兵少,专业人员少的问题更为突出,不利于监督工作的开展。
(四)是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司法监督工作中的作用不够。在调研中,许多代表认为自己作用的发挥,只表达于每年参加一次代表大会,平时自己履职的渠道不顺,特别是乡镇一级的人大代表。
(五)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程度低,人大监督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不够。
(六)人大监督与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和其他监督结合程度低,上下级人大之间的监督不够。
三、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人大司法监督理念,重视人大司法监督职能的发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司法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在司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的现象仍然存在,消除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课题。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不仅符合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要求,而且是制止和消除司法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人大应增强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增强监督实效。敢于监督,就是依法大胆行使监督职权,要把监督的精力集中在司法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司法不公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迫切要求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上,敢于较真,敢于碰硬;善于监督,就是开拓思路,力求增强监督实效,做到“刚性〞监督与“柔性〞监督相结合,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相结合,对事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相结合,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相结合,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相结合,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相结合。对久拖不决或一再反复的问题,要大胆动用询问、跟踪执法检查、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直到问题解决为止。催促司法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制、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司法赔偿等制度,将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统一起来,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的行为标准,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的发生。
(二)注重完善监督措施,提高人大司法监督的实效。
一是健全对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跟踪催促检查机制,做好跟踪监督工作,切实提高监督实效。
二是建立对司法错案进行集体监督的机制。人大对司法不公的案件进行监督,应是集体行使职权的行为,对错案确实定、处理意见都应由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并以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性文件形式送交被监督的司法机关。
三是建立重大司法错案向市委汇报机制。对一些影响大的司法错案,应当主动向党委汇报情况,取得支持。
四是加强信访监督制度。信访工作是人大常委会了解民情、联系和效劳群众的窗口,要高度重视从人民群众申诉、控告、信访中,发现和掌握重要线索,为加强司法监督提供信息。
(三)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督能力
一是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人大工作者的自身素质,以适应监督工作的需要。人大司法监督的对象是专门从事司法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他们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监督者如果没有较高专业知识就很难对被监督者进行有效监督。
二是要进一步优化专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充实专业人员,构建“专家型〞委员群体;要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机构编制,保证内司委和信访办有人办事和有能力办事,使监督工作得当、得体、得力,树立监督者的权威。
三是要培养善于监督、敢于监督的能力,不断在实践中探索和完善监督工作的方式和方法,求真务实,依法监督,促进公正司法。
(四)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形式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作用
一是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司法监督中的作用。人大代表是人大开展工作的根底,人大的一切工作应该依靠人民代表。要发挥好人大代表广泛联系人民群众的政治优势,善于把人大监督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使人大监督工作更加具有群众根底,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
二是人大要主动把监督工作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的纪检监督、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结合起来,使人大监督工作更加具有刚性和权威性。
三是可探索建立乡镇法庭和派出所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报工作的制度。
(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加大人大监督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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