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司法
变革
回溯
思考
司法变革回溯与思考
法律和社会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系统,社会文化是一种法律制度和司法秩序产生、开展并赖以维持正常运转的根本因素,社会变迁和国家转型往往导致一国司法制度和司法文化的变革。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开创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翻天覆地的深刻巨变迫切要求司法观念的改弦更张和司法制度的破旧立新。为此,党和国家在司法领域中采取了三项重大举措,一是废除以“六法全书〞①为标志的“旧法统〞秩序,二是树立“兴无灭资〞的司法观和“学苏批资〞的法制观,三是大张旗鼓地开展司法改革运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司法变革顺应了历史潮流,从司法观念、机构设置、人员构成等各方面去除了支撑剥削阶级反动统治的旧司法秩序,在一张崭新的图纸上描绘出社会主义的司法蓝图,奠定了新中国的司法秩序。但囿于时代的特殊性和观念的局限性,当年的司法变革确实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缺乏。“鉴于往事,有资于治道〞。60年后,站在法律全球化背景下重新审视新中国成立初期那场波澜壮阔、曲折蜿蜒的司法变革之路,对于身处中国有史以来最剧烈的社会变革进程中的我们选择何种司法改革路径具有重要价值。
一、废除“旧法统〞和“六法全书〞,建立人民的新司法
(一)废除“旧法统〞和“六法全书〞始末
所谓“法统〞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其一,狭义上的“法统〞即是合法之正统,是针对政府统治权力在法律上的来源而言,主要是指一国的宪法体系和宪政秩序。其二,广义上的“法统〞就是法律之统治,其外延囊括一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按照这种理解,国民党的“旧法统〞在狭义层面上主要指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宪法性文件,而广义层面那么囊括了南京国民政府的全部法律———以“六法全书〞为主体,包括相关判例、解释例、党规党纪以及蒋介石手谕和命令在内的一整套法律体系。[1]不过从当时的革命实践来看,共产党人将“旧法统〞直接视同于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实际上,在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除革命法制之外,“六法全书〞一度曾是各根据地和XX县区裁判各类案件可以参照的法律。直至1948年5月,刘少奇与时任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长谢觉哉等人谈话中仍然指出,刑法和民法现就旧的改一下施行,边做边改,有总比无好。[2]但解放战争后期,随着人民解放军在军事上的节节胜利,南京国民政府已经处于风雨飘摇之中。为获得喘息时机,1949年元旦,蒋介石发表新年文告,提出以“不违反宪法〞和“不中断法统〞等五项条件作为国共和谈的前提。对此,1月4日,毛泽东发表评战犯求和一文,指出蒋介石“元旦文告〞的实质是要“确保中国反动阶级的反动政府的统治地位,确保这个阶级和这个政府的‘法统’不致中断〞。[3]2023天之后,毛泽东又发表关于时局的声明,提出了国共和谈的八项条件,其中第二、三条即是“废除伪宪法〞和“废除伪法统〞。为戳穿南京国民政府假和谈的本质,肃清国民党“旧法统〞的影响,明确革命法制的方向和原那么,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XX县区司法原那么的指示,拉开了废除“旧法统〞和“六法全书〞的序幕。该指示共六条,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宣布废除南京国民政府法统以及全部法律。指示从法的阶级属性出发,指出“六法全书〞是“根本不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过去根据地和XX县区利用国民党的法律是斗争的需要,“不能把我们这种一时的策略上的行动解释为我们根本上成认国民党的反动法律,或者认为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能够根本上采用国民党的反动的旧的法律〞。第二,确定了人民政权的司法原那么。指示指出人民司法工作应以“人民的新的法律做依据〞,在目前人民法律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那么应是“有中国共产党、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发布的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者,从新民主主义政策〞。第三,确定教育改造司法人员的原那么。指示要求各级司法机关要“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条例、决议的方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提高司法人员的政策理论和法律水平。1949年4月,华北人民政府发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训令称:“反动的法律和人民的法律,没有什么‘蝉联交代’可言,而是要彻底地全部废除国民党反动的法律〞。[4]2023月,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通过,明确宣布“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至此,南京国民政府的“旧法统〞和“六法全书〞被彻底否认和抛弃。
(二)废除“六法全书〞的反思
新中国成立初期废除“旧法统〞和“六法全书〞有其深刻的历史必然性。首先,法是“取得胜利、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5]“六法全书〞代表反动统治阶级的意志,革命的新法制不可能从反动的旧法统中孕育。废除“六法全书〞表达了新生的人民政权与旧统治秩序在阶级属性和意识形态根本问题上的决裂。其次,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为废除“六法全书〞提供了历史依据。马克思在总结1871年巴黎公社失败的教训时指出:“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到达自己的目的。〞[6]列宁也曾讲到,工人阶级“不只是简单地夺取这个机器〞,而“应当打碎‘现成的国家机器’〞,包括“捣毁注定要灭亡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全部法制〞。[7]再次,国民党利用“六法全书〞残酷屠杀共产党人和革命志士的血淋淋的事实,使全国上下对这些法律深恶痛绝,成为废除“六法全书〞的情感根底。然而反思新中国成立初期废除“六法全书〞运动,我们发现,简单地以“阶级属性〞的标签就判定几代法律人为之泣血的“六法全书〞死刑,着实不够理智和冷静,否认了法的继承性。作为调控社会秩序的标准,法律的变化通常是渐进的。法律本身有一个稳定性和连续性的问题,即使在新旧政权转换过程中也不例外。清末沈家本、伍廷芳受命修律,使古老中国的法律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面目为之一新。北洋政府继续完善清廷未尽之业,复经南京国民政府修修补补而成此“六法全书〞。但废除“旧法统〞使得这种法的延续性被拦腰斩断,否认了法的可移植性。当时的指示不仅宣告“六法全书〞死刑,还要求“蔑视并批判欧美日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反人民的法律法令〞,并号召“彻底粉碎那些学过旧法律而食古不化的人的错误的和有害的思想〞,诸如“司法独立〞、“保障人权〞、“无罪推定〞、“契约自由〞等。
二、“兴无灭资〞的司法观和“学苏批资〞的法制观
废除“六法全书〞仅仅只是一种手段,根本目的还在于创立新的法制秩序,囿于当时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党和国家在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的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兴无灭资〞的司法观和“学苏批资〞的法制观。
(一)“兴无灭资〞的司法观
1.强调司法的阶级属性第一,针对有些司法人员沿用“六法全书〞技术特征和法律术语的做法,党和国家予以严厉批评,“如不抛弃‘六法全书’那种为地主、官僚资产阶级效劳的脱离实际而又深涩难懂的旧形式,就不能使实际、活泼、通俗易懂的新形式在人民法制工作中顺利地建设起来〞。[8]第二,认为司法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这个“刀把子〞必须掌握在绝对服从党的领导、忠诚社会主义事业的人手里。因此,对司法人员的选择十分偏重其政治条件和阶级成分,而较少关注其掌握的法律知识程度。第三,由于“政法教育和法律科学的内容具有极强烈的阶级性〞,因此广泛在法律院系和政法干部学校中开展改造课程运动,着重马列主义课程,因为政法教育的重要任务即是“必须对旧的法律理论继续进行批判,彻底揭发其反人民的本质〞。[9]
2.突出司法的政治属性首先,从职能定位来看,强调司法与政治的联系和法的政治性。认为人民司法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有力武器,司法的宗旨在于惩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平安和社会主义制度。其次,从机构设置上看,司法与行政不分。行使司法权的人民法院和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署与行使行政权的公安、司法等行政机关没有严格区别,而是笼统地称为政法部门,合署办公的情况十分普遍。再次,从司法机关实际工作上看,也表现出较为浓厚的政治色彩。司法机关推行一种行政化的管理模式,院长领导庭长,庭长指挥审判人员。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也存在着隶属关系,下级机关经常就某些重大或疑难案件向上级机关请示汇报。同时,司法机关的职能设置亦表达出鲜明的政治属性,法院不是消极的受理案件,而是去积极地发现和解决纠纷。
3.坚持司法的群众属性一是从理论上讲,法律是人民群众的创造物,法律一旦为人民群众所掌握,就会产生巨大的物质和精神力量。二是从实践上讲,群众路线是政法工作威力的真正泉源。群众的意识提高了,眼睛擦亮了,阶级敌人和犯罪分子就无处躲藏。政法机关只有密切依靠广阔群众,才能弥补侦查手段的缺乏,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时打击敌人和犯罪分子。正所谓“当审判工作依靠与联系人民群众来进行时,也就得到了无穷无尽的力量,不管如何错综复杂的案件或纠纷,也就易于弄清和解决〞。
(二)“学苏批资〞的法制观
新中国成立初期大规模地移植苏联法制,形成了“学苏批资〞的法制观念。这是因为:其一,人民政权建立后,立即处于帝国主义国家的敌视和包围之中,选择苏联法制模式几乎成为唯一的出路。其二,在废除“六法全书〞,批判并蔑视传统封建法制和资本主义法制以后,没有自己的法律蓝本可依,以破坏“旧法统〞为宗旨的革命根据地法制也缺乏建设性的经验可资援用,而有着30多年法制实践经验的苏联自然成为效法的对象。在“学苏批资〞观念的影响下,新中国建立初期全面移植苏联法制经验。在法学理论方面,通过研究和宣传以维辛斯基、苏达里可夫为代表的苏联法学家关于法律的根本理论,特别是以阶级斗争为核心的法学理论,中国的法律界牢固树立起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和无产阶级法律观。在立法方面,从苏联大量引进包括宪法在内的各项法律制度,诸如土地、婚姻、刑事以及经济方面的立法。在司法方面,法院设置、组织原那么、审判程序、制度设计都取法苏联;审检分立的原那么和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也照搬苏联的检察制度。在法学教育方面,翻译出版苏联法学教材达百余种,大学院所的法学教材、课程设置以及教学方案,皆以苏联为楷模。[11]全面引进苏联法制的实践为新中国法制的创立和开展找到了范本,防止了废除“六法全书〞后可能面临的法制荒芜的危险,培养和造就了一批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法律工作者,在完成新民主主义遗留任务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苏联法制的自身缺陷也给全盘继受其模式的新中国法制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过度强调法律作为无产阶级专政工具的理论,政法合一的司法模式,倚重政策、无视法律的观念以及迷信苏联法制的教条主义倾向,束缚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独立视野和外乡转化的能力。
三、新中国初期的司法改革运动
通过“兴无灭资〞和“学苏批资〞,根本上解决了人民政权建立什么性质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秩序的问题,但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尚未解决,即由什么样的人行使司法权的问题。为此,党和国家掀起了一场疾风暴雨式的司法改革运动。
(一)司法改革运动的主要内容
1.涤荡旧司法观念,纯洁思想建国初期各项严酷的政治运动中,不少旧司法人员存在着浓厚的旧法观点,“有些干部立场不稳,受反动旧法观点的侵蚀,以致歪曲人民法律,敌我不分,模糊了新旧法律的界限〞。[12]鉴于此,党和国家开始系统地清理旧法观念。当时受到清算的旧法观念主要有“砖瓦论〞和“工具论〞,即竭力主张国民党“旧法统〞是新中国司法建设的可资利用的“砖瓦〞和“工具〞,是可以继承的,力图将“六法全书〞适用于人民司法的实践;认为“搞运动不是法院的事〞,群众路线不是或不完全是司法工作的方法,甚至认为群众路线与司法工作是根本对立的;“没有程序或程序不完备,就无法办案〞等。
2.肃清旧司法人员,纯洁组织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旧司法人员采取一揽子留用的政策,因而当时旧司法人员在各级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