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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担保合同94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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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担保 合同 94 范文
2023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汇总6篇   随着法律学问的普及,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办公室王秘书为大家整理的担保合同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须要的挚友。 担保合同 篇1   : 借款合同的担保,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经双方协商实行的促使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他方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它是保证借款合同履行,避开或削减贷款风险,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借款合同的担保源于债的担保制度。   在民法理论上,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之分。   〔1〕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需以其全部的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   〔2〕特殊担保是相对一般担保而言,它并非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担保,而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者特定的人一般财产〔包括信誉〕作为债权担保,其目的就在于保障特定的债权。依据担保内容的不同,又将特殊担保分为人的、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三类。所谓人的担保,是指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一般财产和信誉为债务人的债务供给担保,其典型形态为保证;所谓物的担保,是指以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供给担保,主要方式有抵押、质押、留置、让与担保、全部权保存等;所谓金钱担保,指通过肯定金钱的得失来催促当事人主动地、适当地履行自己的债务,保障债权实现,主要用定金方式。   我国?担保法?所称担保专指特殊担保,不包括一般担保。担保法确立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既有人的担保,也有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而根据?贷款通那么?的规定,借款合同的担保只能适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留置和定金这两种担保方式不适用于借款合同。?担保法?明确规定,保证、抵押、质押均必需实行书面形式。考虑到经济生活的困难性和多样性?,担保法?在第93条又作了说明性规定“: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 ,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因此,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采纳由出借方、借款方、担保方三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在借款合同中设立担保条款、并由担保方在合同中签字的方式,也可以采纳由贷款方与担保方签订担保合同的方式。原委采纳何种方式,由担保人和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   一、担保法律关系   探讨担保法律关系,对于正确确定诉讼主体,认定合同的法律效力,明确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担保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一〕主体   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接受担保的一方和供给担保的一方。   1.接受担保的一方   在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中,接受担保的一方是贷款人,一般是案件中的原告。   2.供给担保的一方   在担保借款合同的纠纷中,供给担保一方,在保证担保中,只能是第三人,在抵押和质押担保中,既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他们一般是诉讼中的被告。保证人、抵押人和出质人是有资格限制的,对此?,担保法?分别作了明确规定:〔1〕保证人。?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实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担保人。依据?担保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主运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以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2〕抵押人。抵押人必需是可以设立抵押的财产的全部权人、处分权人或全部权人授权的人;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的全部权人或处分权人不能作为抵押人。依据?担保法?第34条第5项的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运用权可以设立抵押。这里,承包人既不是土地的全部权人,也不是土地的处分权人,仅是土地的运用权人,但因经发包人既全部权人授权同意,承包人便可以将土地运用权进行抵押。财产全部权人的授权同意,应认为是抵押权利的让渡,事实上也是处分权的转让。在此种状况下,假设发生纠纷,因财产全部权人不是抵押人,而不能成为被告,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应将其作为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实践中应留意的是,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既然不能作为保证人,也就不能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借款设立抵押。也就是说,当抵押人为借款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应受前述有关保证人的资格限制。当然,这些单位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借款设立抵押是允许的。〔3〕出质人。出质人必需是动产质物的全部权人、质押权利凭证中的债权人,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的持有人,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享有人等。   〔二〕客体   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保证担保中,客体是行为;在抵押担保中,客体是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不动产上的权利,如土地运用权;在质押担保中,客体既可以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也可以是无形的财产权利,如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股票、股份,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三〕内容   担保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担保方式不同,权利义务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我国?担保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因为权利义务是确定法律责任的根底和依据,我们将在担保法律责任中进行探讨。   二、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无论是保证,还是抵押、质押,都必需采纳书面形式签订。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既告成立,这一点是共同的。但因为担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一〕保证合同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状况: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拟常见的状况。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行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 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状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马上告生效。   〔二〕抵押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贷款人称为抵押权人,以财产设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权有两种,一是签订单独的抵押合同,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订立抵押条款。但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并不当然生效。依照?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以该条所列财产抵押的必需向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之日即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或者登记机关不是法定机关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担保法?第43条规定,抵押人以第42条规定所列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签订后,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质,分为签订当即生效和签订并经抵押物登记才生效两种状况。但?担保法?第43条第2款同时又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而,为了保证信贷资金平安,?贷款通那么?规定,抵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   〔三〕质押的生效   依据?担保法?第63条和第75条的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样,必需实行书面形式,签订方式也主要有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设立质押条款两种方式。但两者不仅在客体即担保上不同,在合同生效要件上也是不同的。有的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办理抵押物登记,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转移质押物的占有,或者是办理质押权利的登记。   三、担保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法律效力不同,担保人担当的民事责任的方式、范围也不相同。   〔1〕保证人的责任。在一般保证的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人担当的法律责任是代为履行归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义务。依据?担保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担当保证责任〞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一般是其次被告,并且,只有当主债务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其财产仍不能清偿全部款项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才能产生代为归还的义务。这就是一般保证人的“检索抗辩权〞或称“先诉抗辩权〞。但是?,担保法?第17条第3款又规定了三种例外状况:〔1〕债务人在居处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义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检索抗辩权的。只要具备其中一种状况,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就不得行使检索抗辩权。   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不归还贷款本息的,法院即可以强制执行作为第一被告的借款人的财产,也可以强制执行作为其次被告的保证财产?,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保证责任。依据这一规定,从理论上讲,贷款人既可以将借款人作为第一被告,保证人作为其次被告,也可以将借款人、保证人单独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从审判实践上看,除非出现借款人破产、撤销、注销、下落不明等状况,贷款人不宜仅起诉保证人,仍应将借款人作为第一被告、保证人作为其次被告提起诉讼。这是因为,法院在审理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时,要查清某些案件事实,如贷款人是否按时汇付贷款,借款人是否已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主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骗取保证人供给保证等,都应有借款人参与。否那么,不利于查清事实,正确裁判案件。因此,当贷款人将保证人单独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时,如不存在上述状况,法院应追加借款人作为被告参与诉讼。   〔2〕抵押人的责任。在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丧失对抵押物的全部权或处分权。   〔3〕出质人的责任。在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质押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或者将质押权利兑现、转让,所得价款先受偿。出质人丧失质物的全部权或处分权,或丧失债权、股东权、学问产权中的财产权。 担保合同 篇2   博士后 与山东高校签订了?山东省博士后公寓房屋租赁合同?XX第 号。我仔细阅读了合同,情愿做合同担保人,如 不履行合同义务,我担当担保责任。   担保人:   工作单位:山东高校   担保人联系 :   年 月 日 (签字) 担保合同 篇3   托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居处:   法定代表人:   联系 : :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居处: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托付人):   联系 :   鉴于甲方在 中标,依据该项目发包人 (以下称发包人)的要求,甲方须提交以发包人为受益人的?预付款保函?。   因此,甲方申请乙方为保证甲方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扣还工程预付款的义务,向发包人出具?预付款保函?(以下称保函)。乙方审查甲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有关状况资料后,认为甲方符合乙方的担保条件,同意接受甲方的托付。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样,特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托付事项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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