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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23
农业机械
购置
补贴
实施方案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强农惠农政策,确保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标准、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加快农机化开展方式转变,推进我县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开展,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xx)33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补贴原那么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重点保障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机具补贴,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机械化关键薄弱环节倾斜,提升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坚持“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补贴入卡、逐级监督〞的原那么,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置农机的自主权,调动农民购置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县12个乡(镇、场)。原农垦系统的垦区农(林)场、县属农(林)场及其他农(林)场所有农民及农场职工,一并纳入补贴范围,农(林)场职工与本县其他农民享有同等申请和享受补贴的权利。
三、补贴机具种类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根据农业部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及我省确定的农业生产需要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xx省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根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32个小类86个机具品目(详见附件1)。
(二)补贴标准确实定。实行定额补贴,即对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本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按照xx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分档及补贴额执行。
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补贴标准除省标准外,县不再对补贴机具实行累加补贴。
四、补贴对象与经销商确实定
(一)补贴对象确实定。补贴对象为我县纳入补贴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允许补贴对象在省域内自主购机,跨县选择经销商。
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根据其实际需要提前向县农机局申请,农机局根据资金情况可适当增加机具数量安排确定,其他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的同类机具数量不超过1台套(配套机具不超过3套)。
(二)经销商确实定和公布。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那么,农机生产企业应催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标准操作、强化售后效劳,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县农机部门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县内的补贴经销商名单,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标准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xx)19号)文件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己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五、操作程序
实行“先购机后申请、先到先补、补完为止〞的操作方式。
(一)自主购机。自xx年4月1日起,购机者可在
省内任何一家农机生产企业确定的经销商处自主购机。经销商须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效劳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合作社名称、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经销商须对补贴机具进行人机合影,登陆补贴系统录入供货信息,上传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机合影及购机发票原件照片,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附件2),一式2份,1份留存,1份交购机者。
(二)申请补贴。购机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和经销企业供货表到县农机部门申请补贴。对于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还需提供行驶证及复印件。对于需要安装的设备或设施,须安装完成并提交验收报告。县农机部门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并打印农机购置补贴确认书。县农机部门按照“先到先补〞的原那么当场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如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末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三)核实机具。县农机部门将组织人员到经销企业现场核机。对于实行牌证管理的机械,购机者应先到县农机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行驶证和上述申请材料申请补贴。县农机部门核机人员要将行驶证号记录在经销企业供货表验机者验机情况栏作为核实依据,不需另行验机。
对于非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由县农机部门派员到经销企业现场验机,验机人员要严格按照补贴机具编号、发动机号码与合格证、供货表一致,并经销企业供货表签名。对机具进行核实催促喷字登记,对不便于喷字的机具可不喷。对没有在机具明显位置固定永久性铭牌(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机具不核机、不上报、不进入补贴机具范围。
(四)发放补贴。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由乡镇以村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4和附件5),并拍照留存。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机部门向县财政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发放意见(附件5和附件6)。县财政局根据县农机局提供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将补贴资金由乡财局乡镇国库支付中心通过“一卡通〞发放给购机者,并注明“农机购置补贴〞。没有“一卡通〞的购机者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通过乡财局乡镇国库支付中心将资金以直接支付的方式支付到其提供的账户。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部门按月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按月组织兑付。12月份以前申请的补贴,确保在12月底前完成资金兑付。
(五)退货规定。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购机补贴款退回经销商,经销商将补贴款退回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商方可退货,并须及时书面告知县农机局。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方案,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商交县农机局。对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机具退货的,补贴产品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且加盖公章,并及时书面告知县农机局。经销商应在退货时,补贴系统录入“已退货〞。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成立xx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县人大、政协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财政、公安、工商、农机等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共同做好全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尤其对于监管难度较大、单台或单户(含合作社)补贴额较大的补贴机具,由县领导小组组织核机和监管。
(二)强化监督检查。县农机、财政等部门要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23)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23)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歩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xx)2号)等要求落到实处。农机部门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做好补贴资金合规性审核,财政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依照农机部门提供的农机购置补贴的相关资料,及时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进行发放,确保补贴资金到位。
(三)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县农机部门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效劳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标准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上报省农机部门,由省农机部门按要求对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强化信息公开。农机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效劳范围,及时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开政策文件和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通讯方式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农机部门要以公告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附件4)和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及时全面公开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总结并行成书面材料报送市农机局、市财政局。
内容总结
(1)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强农惠农政策,确保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标准、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加快农机化开展方式转变,推进我县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开展,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xx)33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2)补贴标准除省标准外,县不再对补贴机具实行累加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