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与概念辨析(一)问题的提出“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科技创新是其中一个关键变量”①,国际竞争和战略博弈越发体现为大国间科技实力的竞争。面对国内外发展环境发生的深刻复杂变化,中国要走一条更高水平的自力更生之路,大力发展战略新兴产业,着力改善科技创新生态,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以科技创新之刃破国际竞争之局。金融是科技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是技术进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催化剂,金融体系能否有效支持技术创新是中国经济转型与产业升级的关键。张一林等(2016)提出:现有的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难以对技术创新提供高效支持;股权融资是更适合为技术创新提供金融支持的路径,对于处于初创及成长期的科技创新型企业②而言,其以新技术新产品的潜在高额回报吸引投资机构,具有研发投入大、融资需求强的特征,这与一级市场股权投资机构追求高回报、承担高风险的特征相匹配。一级市场股权融资作为科技创新型企业获取有效金融支持的重要方式,对其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在上述背景下,中国一级市场股权投资机构迅速发展,投融资规模快速扩张,大量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通过一级市场股权融资来获取金融支持并实现高速成长。在一级市场股权投资中,投资机构为了控制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利益,倾向于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对赌协议,对未来不确定情况进行约定。股权回售条款(也可称为“股权回购条款”)是对赌协议中的常见条款之一,实践中通常会将“被投资企业能够在特定时点完成相应业绩指标(包括收入、利润等财务业绩指标或实现合格IPO等综合业绩指标)”作为主要约定条件,当事先约定的触发情形出现,由被投资企业或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约定价格回购投资方所持股权,以此作为一项兜底性的退出保障安排。在当前的注册制改革下,科创板是中国优秀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聚集地。本文对科创板注册制下截至2022年6月30日238家注册生效的企业进行统计分析③,现郝博1(博士),韩芳芳2,李文贵3(博士生导师)“附回售条款的股权投资”会计处理辨析【摘要】“附回售条款的股权投资”已成为中国科技创新型企业股权融资的常见情形,现行会计准则及相关指引将其认定为金融负债。然而,“附回售条款的股权投资”具有理论和实务的复杂性,不宜被直接认定为金融负债,主要原因包括:在会计上认定为金融负债,与经济实质相背离,与法律、税务认定不一致;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划分原则存在争议;会计准则内部就金融负债的定义存在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