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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业
建设项目
用地
验收
制度
工业建设工程用地验收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根本国策,贯彻落实xx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促进集约用地的假设干意见(湖政发(2023)43号)文件精神,实现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标准用地行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工业建设工程用地复核验收,是指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对市区批准供地的各类工业工程投资主体在建设中履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设定的条款内容等情况进行复核验收。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各类投资主体的工业建设工程用地均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工业建设工程用地复核验收实行业主按约定主动申报、统一受理、归口复核、统一实施。用地复核验收合格前方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产登记。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五条市区工业建设工程用地复核验收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建设等部门和工程所在区国土分局、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参加,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由工程建设单位邀请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第六条参加用地复核验收的各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审查工程业主提供的资料,并经实地踏勘,提出相关意见。牵头单位综合各部门的意见,出具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书。
第三章验收依据
第七条用地复核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根本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
(二)备案、核准或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平面布置图(标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实施方案、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
(三)国土、建设等部门批准的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
(四)国家、省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有关规定等。
第四章验收内容、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用地复核验收主要内容
(一)产业政策执行情况;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约定的土地利用率指标执行情况(包括面积、用途、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效劳设施用地占比等);
(三)城市建设规划落实情况;
(四)工程建设期限执行情况;
(五)工程生产设备采购情况(设备清单和支付凭证);
(六)配套设施工程建设情况;
(七)工程档案备案情况;
(八)其他。
第九条建设工程用地复核验收条件
(一)工程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等所有建设工程已完成,设备安装完毕;
(二)整个建设工程和设备采购已取得有资质的审计单位提供的审计报告;
第十条用地复核验收要求
(一)工程业主经自验,认为已符合土地利用各项规定的;
(二)市国土、发改委、经委、建设等部门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三)工程总平面布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以实施前业主向批准机关提出调整申请并经审查认定的为准。
第五章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受理。建设工程竣工后60日内,工程业主必须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办证效劳中心国土资源窗口)提出复核验收书面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程不同情况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复核验收所需提供资料。工程业主备齐有关验收资料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资料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资料审查。工程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负责审查工程业主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及建设工程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建设部门负责审查工程建设规划执行情况、工程总建筑面积、工业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效劳设施总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国土部门负责审查工程实际用地面积、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效劳设施用地面积等。各有关部门收到申报资料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市国土资源局。经审查认为资料不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审查部门应及时通知工程建设单位和市国土资源局;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要求的,市国土资源局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用地复核验收。
第十三条现场验收。市国土资源局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须指派人员准时参加。参加验收人员应随带验收资料,现场集中验收并提出相关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场汇总各部门意见,并将结果告知申请验收单位。
第十四条分期验收。分期批准供地的建设工程实行分期验收。具体按照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等实施。
第六章验收结果及处理
第十五条经建设工程用地复核验收后,各相关部门在建设工程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由市国土资源局当场汇总形成用地复核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可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等处理意见,并书面当场告知申请验收单位。
第十六条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经限期整改后,已具备复验条件的,由工程业主提出复验申请,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复验通过的,可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在限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分或按合同及补充条款的约定,由工程业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其他
第十七条工程业主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要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相关中介机构也必须履行职责,提供符合实际的图件、审计报告等。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单位和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参加建设工程用地复核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验收,或在验收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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