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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担保合同74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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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担保 合同 74 范文
2023担保合同 关于担保合同模板锦集八篇   随着法律学问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须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我整理的担保合同8篇,欢送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爱。 担保合同 篇1   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1.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物权法?、?担保法?及?担保法说明?等法律、法规、司法说明对担保问题作有具体规定。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附属性。担保合同是附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当然这种附属性也有例外。?物权法?、?担保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担保法?第十四条〕、最高额抵押〔?物权法?其次百零三条至其次百零七条〕和最高额质押〔?物权法?其次百二十二条〕,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抵押权、质押权,而且?担保法?规定了附属性的前提下,允许"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可见合同担保的附属性是有条件。   〔2〕补充性。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仅具有补充作用,在主债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人并不实际履行担保义务。只有在主债务不能得到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须要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因此,担保具有补充性。   2.担保的方式。?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除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就是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为了换取担保人供给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供给的担保,该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供给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供给反担保".这条规定强调反担保只能由债务人供给,无视了债务人托付第三人向原担保人供给反担保的情形。?担保法司法说明?对此进行了扩张说明,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当然并非?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均可作为反担保方式。依据?担保法司法说明?的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供给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供给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在债务人自己向原担保人供给反担保的场合,保证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与责任担当   1.担保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必需合法方才有效。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说明规定,以下担保合同无效:〔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供给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供给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行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依据?担保法司法说明?规定,以下情形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供给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局部的对外债务供给担保的。〔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供给外汇担保的。〔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担当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之后,证监会、银监会发布?关于标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23〕120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供给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供给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限制人及其关联方供给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限制人及其关联方供给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限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需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各自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担当?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依据?担保法司法说明?规定:〔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担当民事责任的局部,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局部的1/2.〔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那么不担当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担当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局部的1/3.〔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担当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担当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担当赔偿责任。   但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担当的民事责任仍应担当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假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担保合同 篇2   编号:   甲 方(保证人):   公司名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账 号:   乙 方(债权人):   公司名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人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 ?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情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 )向乙方供给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 。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1.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交易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 ,币种为 ,本金额数额为(大写) ,期限自年月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其次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2.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全部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干脆向甲方追偿,甲方应马上向乙方清偿主债权。   3.2假设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供给物的担保)的,或乙方觉察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业务逾期没得到保证,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向甲方提出申请,终止协议(合同),甲方退还双方手续费。甲方对乙方担当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其保证责任的担当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见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假设乙方因任何缘由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供给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削减,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削减。   3.3假设甲方为主合同项下局部债权供给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局部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归还得余额担当担保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2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状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之日。   4.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那么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两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实力,自愿担当并履行保证责任。   5.2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全部必要的授权。   5.3甲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5.4甲方向乙方供给的全部文件、资料均为真实、精确、合法、有效。   5.5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供给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5.6假设本合同项下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那么甲方保证主合同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甲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向   乙方担当保证责任。   5.7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供给超越自身担保实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5.8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应按乙方要求供给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5.9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削减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改变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5.10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改变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实力的状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5.11假设甲方变更居处、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第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6.1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供给反映其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   6.2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主债权分次到期或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为依约还款的,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6.3假设甲方为按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时,乙方对甲方应当支付的款项有权在甲方开立   于 。乙方在甲方账户中划收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主债权币种不同的,按划收当天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   8.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那么甲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业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 附那么    9.1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居处等发生改变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   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全部文书,视同送达?   9.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9.3本合同项下采纳□方式进行选项时,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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