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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干部
监督
四项
制度
干部监督四项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方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那么。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1选人用人公信度专项治理活动学习资料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根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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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方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标准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方法〔试行〕,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前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
〔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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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
〔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凡违反本方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八条本方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九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方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方法〔试行〕,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第三条“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以下人员参加民主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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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方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良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以下人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条“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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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响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良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催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一条本方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方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方法〔试行〕,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