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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信访件登记制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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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信访 登记 制度 范本
信访件登记制度范本 信访件登记制度范本 为进一步标准信访件办理工作,防止多头批办、重复办理现象,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一登记信访件的范围 (1〕纪检监察室自收的信访件; 〔2〕其他各部室收到的信访件; 〔3〕各总站收到的信访件; 〔4〕上级交办的信访件; 〔5〕集团公司和公司领导自收或批办的信访件。 二、信访件的登记方式 上述所有信访件均应及时交到公司纪检监察室,由专人负责登记,并按照信访登记要求进行登记,在拟办呈批表上注明信访来源。 三、登记信访件的办理方式 〔1〕信访件办理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那么,由公司纪检监察室专人进行及时登记摘录,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逐级呈领导阅批。 〔2〕信访件经领导审批后,纪检监察室严格按照程序将信访件移交相关部室。 〔3〕相关部室签收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信访件要求上报处理或反响〔查报〕结果的,由其按规定向纪检监察室反响办理结果。 〔4〕纪检监察室要做好信访件办理情况的跟踪催促工作。 四、信访件登记的有关要求 纪检监察室或收信人要注意保持来电、来信及电子邮件的完整性〔来电录音、信封、邮票、邮戳、信纸完好无缺〕,如有严重缺损应注明原因。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细那么〔暂行〕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信访、举报工作是党的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公司党总支、纪检监察室工作切实开展的重要手段。为了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中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的信访、举报工作指示精神,遵循党的信访、举报工作原那么。本着围绕中心、效劳大局,围绕热点、强化监督,围绕作风、提升素质,发挥好党内监督和企业效能监察职能作用,协助公司党总支推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抓好作风建设。依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集团公司贵州高速公路集团 纪检监察机构督查督办工作规定 〔试行〕、贵州高速公路集团廉政谈话制度〔试行〕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 公司纪检监察室在信访、举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做好信访条例的宣传工作;受理、管理、审查信访、举报材料;初步调查核实局部信访、举报材料;开展保护、奖励工作。 第三条:本细那么适用范围:贵州高速黔通建设工程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根本原那么 第四条 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注重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分级负责的原那么;对信访、举报案件做到件件有着落,公正、合理、妥善、及时处理问题;对信访中反映的问题,未经核实的,绝不表态。 第五条 纪检监察室对信访案件必须及时处理或转递,不得扣压。为了防止打击报复,任何控告材料必须保密,不得转给被控告人及其关系人处理。 第六条 坚持分级负责,对来信来访中提出的控告或申诉,按问题大小、情节轻重和原处理单位归属等情况,来确定案件的承办单位,做到应该由哪一级处理的问题,就在哪一级处理。归口办案,就是按各个部门的业务范围,受理来信来访,做到应该由哪个部门解决的问题,就由哪个部门受理解决,不得推诿。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党员申诉、对公司员工违纪违法的投诉、涉及养护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违规和损害群众利益的投诉、举报。 第七条 对政策性问题处理坚持慎重态度。纪检监察室要掌握政策尺度,加强催促,及时处理。但凡政策上尚无明文规定或政策界限不清的问题,不宜表态,而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和请示,研究适当的解决方法。 第八条 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限时办结的原那么。对接到的信访案件,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结;事项单一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深入了解情况、收集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协调和调研的,报公司党总支研究或上级纪检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时办结,但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章 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纪检监察室检举、控告公司部门及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公司所属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 第十条 在处理信访、举报案件中,纪检监察室对举报属实的应给予鼓励。 第十一条 对受理检举、控告和检举、控告案件,执行严格保密工作。 〔一〕公司纪检监察室设立检举、控告接待专项工作,接受当面检举、控告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设立举报信〔邮〕箱和举报 ,对检举、控告信函进行收发、登记;对当面或 检举、控告进行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三〕对检举、控告人的个人信息及控告的内容实行严格保密。 〔四〕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五〕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 〔六〕核实情况时,严格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 〔七〕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对泄露检举、控告情况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被检举、控告人。 第十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究检举、控告人责任。对确属诬告陷害,需要追究的,必须报公司党总支批准。 第十五条 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的,必须经上级纪检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回避制度,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被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三代以内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人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检举、控告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要主动提出回避;检举、控告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公司党总支及纪检监察室作出。 第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及其亲属或假想的检举、控告人。 第四章 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权利 〔一〕对公司各部门及人员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对纪检监察室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单位提出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单位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公司或纪检监察室给予保护。 第十九条 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当相应的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反,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当纪律和其他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五章 被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利进行说明解释。 〔二〕对公司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有权进行申辩。 〔三〕有权要求调查部门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党总支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五〕对受理部门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公司及纪检监察室给予保护。 第二十一条 义务 〔一〕配合调查部门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当相应的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所有来信来访均要填写信访登记表和信访处理单。 第二十三条 分办、转办、承办。公司纪检监察室根据信访反映的问题按分级负责,归口办案、批转的管理原那么,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承办。 〔一〕公司中层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诉,由公司纪检监察室承办,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司党总支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程序进行处理。 〔二〕对公司党组织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检举、控告、申诉,由纪检监察室进行初步核实,把调查处理结果报公司党总支,案情重大、牵涉面大的,报上级党委或集团公司纪委。 〔三〕对公司党员、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申诉,公司纪检监察室严格按照流程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党组织、党员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调查的,严格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调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尚未构成立案条件,而被检举、控告人又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公司纪检监察室或公司党总支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民主生活会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纪检监察室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对匿名检举的问题,报请党总支研究决定,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七章 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根本方法 第二十六条 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公司党总支、上级纪委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七条 对转交各部室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公司纪检监察室将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匿名检举材料,由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的,由纪检监察室慎重处理,涉及问题重大的,及时报告上级党委或纪委。 第八章 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要及时处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及时处理;对应由部门或各单位处理的问题,要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三十条 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承办一般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向上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一〕报告检举、控告案件结果的必备材料:1、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2、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 3、在检举、控告方和被检举、控告方提出不同意见时,纪检监察室应附对不同意见的说明。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4、纪检监察室的审查意见。 〔二〕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1、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2、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纪检监察室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3、呈报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 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室及其工作人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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