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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担保
合同
173
范文
2023担保合同
关于担保合同集合九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化人心,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行无视,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我整理的担保合同9篇,仅供参考,欢送大家阅读。
担保合同 篇1
一、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的方式
借款合同的抵押,是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实行的一种担保措施,即抵押人以自己全部的财产或者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如债务人〔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作为物权保证,其效力高于信誉保证。
抵押物是指由抵押人供给并经抵押权人〔贷款人〕认可的,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贷款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予以处分的财产。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下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抵押人全部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全部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运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运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的内容
借款合同的抵押应当以书面形式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借款种类,借款数额;
2、借款人履行归还借款义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全部权权属或者运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须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内容经当事人协商一样后,由当事人双方签章,抵押合同即告成立。但对于以法律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且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
担保合同 篇2
论文
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四、我国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
五、我国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完善的建议
六、结语
摘 要
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全部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所谓权利瑕疵担保,即保证买受人不致因第三人主见权利而丧失其标的物;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特殊保证的品质。买卖的瑕疵担保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的一项重要义务,也即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担保其品质及其移转的标的物权利上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我国合同法理论确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为有瑕疵,买受人用通常方法检查即可觉察的瑕疵,属于外表瑕疵,须要经过技术鉴定或者在运用过程中才能觉察的瑕疵,属于隐藏瑕疵。出卖人对于外表瑕疵和隐藏瑕疵,都应担当责任。
本文重点阐述了两项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表现状况以及存在的缺陷。本文还表达了对我国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买卖合同 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全部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偿转移标的物的全部权是买卖合同最根本的法律特征。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交付财产取得价款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接受财产交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全部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只要权利或物有瑕疵,出卖人必需负责,因此属于无过错责任。正好与其违约责任的过错归责相对应。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利益和风险。那么我国?合同法?对于瑕疵担保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它在买卖实践中又存在哪些缺陷呢?下文将分别进行探讨。
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种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者特殊约定的品质。它包括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效用瑕疵担保责任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三种。物的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无灭失或者削减其价值的瑕疵。这里的价值是指物的交换价值,而不包括物的运用价值,运用价值的担保属物的效用担保。效用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备应有的运用价值,标的物无灭失或削减效用的瑕疵。这种效用包括通常的效用和合同中约定的特别效用。例如,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冰箱为了保存和冷冻食品等即属于物的通常效用。但假设合同中约定的自行车为助动车,这就是特别效用。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有其所保证的品质。出卖人对标的物所具有的品质保证,应
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理由:
第一,通过对出卖人施加该项义务,使买受人的利益得到满意,保障其利益的实现无任何阻碍,以到达订立合同的目的。这是由买卖合同的有偿性所确定的。一切有偿合同均存在着等价关系,即一方取得权利或物品,是他支付了相应价款所应得到的结果。其次、由于科技快速开展,各种各样的新产品层出不穷,产品的制造与销售越来越现代化,同时也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这就须要出卖人根据诚恳信用原那么,对标的物的质量作出明确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第三、现代经济社会中,当事人达成买卖交易,往往是通过先进的通讯﹑电子手段,双方并不见面。这样,由于买受人在收货之前没有时机看货,就只能通过买卖合同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也就要求法律在这种状况下对标的物质量有完善的保障措施。总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律基于买卖合同有偿性的特别要求和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而规定的。这种责任的存在,对于买卖交易的平安和消费者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成立的条件
依据一般通论,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于买受人就应对买受人担当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要出卖人真正担当担保责任,必需符合下例条件:(一)权利瑕疵必需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即瑕疵的先在性。假设在合同成立时未有权利瑕疵的存在,只是在嗣后发生权利瑕疵,那么发生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或风险担当问题而不发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二)权利瑕疵须于合同履行时依旧存在。假设在合同成立前或合同成立后存在过权利瑕疵,但于合同履行时出卖人已将该瑕疵除去,那么买受人得到的仍是完整的全部权,不存在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三)须合同成立时买受人须为善意,即买受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权利瑕疵的存在。假设买受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可能对该标的物存有权利,那么出卖人对
该瑕疵不负担保责任。(四)须没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如?合同法?第290条规定:“当全部人将出租给他人的房屋出卖时,租赁合同对新的全部人仍旧有效,承租人仍旧享有房屋的租赁权。〞此时出卖人不担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为买受人虽然承受了义务,但他也获得了租赁合同中的权利,没有利益的损失。(五)须买受人受有损失或损害,即由于第三人向买受人主见权利使买受人的全部权丧失或受到限制。假设买受人没有受损自无法律救济的必要,也无须出卖人担当瑕疵担保责任。
以上五点作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要件是缺一不行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那么担保责任不成立,买受人无权向出卖人提出赔偿恳求。除此之外,我认为还有两个根本的前提条件:一是全部权已移转于买受人。全部权移转于买受人后,那么说明买受人已成为标的物的全部权人,在此之前买受人不享有全部权,第三人没有向其主见权利的理由,即使提出也是没有用的。在我国全部权转移的方式有两种(交付和登记),只有履行了相应的移转全部权的手续才能发生全部权的变更。只有当第三人向买受人主见权利时,才会阻碍标的物全部权的完整性,买受人所得到的非为合同缔结时所期望的权利。此时,出卖人才应向买受人担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二〕权利瑕疵的类型及其担保责任成立的可能性
权利瑕疵担保中,权利瑕疵的类型是不同的。在善意取得制度完善的状况下,各种权利瑕疵引发的担保责任的可能性是不同的。
1、出卖人无全部权或仅有局部全部权。出卖人无全部权或仅有局部全部权是指标的物为他人全部或与他人共有。此种状况下出卖人实为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在我国?合同法?上规定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原权利人享有追认权。2、买卖标的物上存有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全部的物,在肯定范围内进行占有、运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3、标的物上存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干脆取得或者支配特
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4、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学问产权。这主要是指该标的物本身侵害他人的学问产权的产物。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在标的物上存有全部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权利瑕疵时,不管买受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出卖人都不会担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在整个买卖合同领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生存空间是相当狭小的,仅存在于标的物侵害他人学问产权,且买受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购置该物而该物尚未全部售出或运用寿命尚未届满还须接着运用的情形。
四、我国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
(一) ?合同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
?合同法?第154条是有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出卖人违反此规定买受人可以要求修理,重做,更换,削减价款、解除合同及恳求损害赔偿。依据法条规定买受人享有选择的权利,买受人可以依据自己的状况选择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要求出卖人担当法律责任。但是立法者却无视这样一种状况:例如在标的物可以修理的状况下,买受人选择了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出卖方赔偿自己的损失,买受方根本不须要考虑标的物是否可以修理的状况干脆解除合同,在这种状况下要求出卖举证证明买受方的恶意是很难的。依据法律出卖人没有任何抗辩的理由,使得此条规定有过度的保护买受人一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能受到同等的保护,有违民法的公允理念。
整个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规定应当与违约责任的规定联系起来,同时两种瑕疵担保的责任应当做出详细的规定,不能象权利瑕疵担保中一样缺少详细的责任后果的法律条文。在对两种瑕疵担保中的买受人的权利规定不能太过于偏向一方当事人而不顾另一方的利益,因此须要详细的制度对买受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平衡双方的利益。
〔二〕?合同法?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
担保合同 篇3
甲方(被担保方)
居处: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 邮政编码:
乙方(担保方) 法定代表人: 居处: 邮政编码: : :
甲方向 申请人民币 万元贷款,现甲方申请乙方为其供给担保,乙方同意为甲方该笔借款供给担保,现就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供给担保事项:
(一) 甲方与 签订的编号为( )? 合同?,其中贷款本金 万元、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为 .贷款合同书
(二) 担保期限:自贷款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至甲方结清该标的借款本息止。
(三) 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其次条 反担保方式
在乙方出具相关担保文件之前,甲方必需向乙方供给以下数项反担保方式,并签订相应的反担保合同。如因甲方未能如约履行上述贷款合同相关义务,乙方自接获贷款银行的贷款催收通知书或贷款逾期通知之日起,即可向甲方行使追索权,并可同时选择以下方式向反担保方行使权利。
(一) 供给经乙方认可的财产权利抵押/质押反担保:
(二) 供给经乙方认可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