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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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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广州市 机动车 维修 企业 安全生产 管理 规范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职责,确保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辖区内取得经营资质的各类别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标准,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标准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及做好相关实施记录。   第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指导,催促机动车维修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管理责任。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各区、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内机动车维修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定期组织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自查自纠,积极配合政府管理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因企业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爆炸、触电、机械伤害以及其他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的领导责任,是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须与各安全生产岗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实行安全生产层级责任制。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应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生产配套资金的落实,标准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持证上岗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应当配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改良措施和整改意见,应当严格落实。   第十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险情时,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二章 安全生产根底保障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落实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熟识各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制定各工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在相应工位进行公示,提醒和标准各岗位工作人员的生产操作。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制定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方案,定期组织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每季度召开不少于2次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查找、分析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和薄弱环节。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帐和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每次安全生产会议及检查情况,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维护更新、安全生产检查和整改、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事故抢险救灾和蔼后处理等。   第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制定有关火灾、食物中毒、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危险品车辆维修企业必须根据承修危运车辆所涉及的危化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指挥架构、通信联络、报告程序、应急设备的储藏和处理措施等内容。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危险品车辆维修企业每年演练不少于2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生产经营场地的安全生产例行检查制度,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消防安全、生产设备安全和生产操作安全。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参照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指引〔穗维管〔2023〕43号〕要求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向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负责,及时报告安全生产隐患,并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意见。   机动车维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和生产场地进行考核。企业应当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对生产场地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予以整改。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完善各项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有关制度和措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标准,未建立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生产管理记录不齐全的,限期15天整改;拒绝整改的,由经营所在地维管部门进行通报。   集团式经营企业或连锁经营企业,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违反本标准的,追究其上级主管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六章 附那么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发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13日 实施日期:2023年05月01日 (地方法规)  厦门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实施方法  发布部门: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分类导航: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发布日期:1987-07-25关键字:【阅读全文】  为加强对全市汽车〔包括从事公路客、货运输的机动车辆、挂车、半挂车〕维修行业管理,提高汽车维修质量,保证车辆安全行驶,保护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及用户的正当权益,提高交通运输及社会综合效益,以适应厦门市经济建设对交通运输开展的要求,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  ,制定本暂行实施方法。   第一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 厦门市及各县、区交通局应本着面向全行业管理的精神和精简的原那么,根据本地区的任务,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清理整顿和管理。   厦门地区由厦门市汽车维修管理处代表厦门市交通局具体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整顿和管理。   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本地区汽车维修行业进行清理、整顿、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策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坚持“规划、协调、业务、监督〞的方针,支持全民、集体、个体户多家经营,促进行业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道路,使各种类型的汽车维修业协调开展。   二、承办本地区全民、集体、个体汽车维修业的审批,制定核发汽车维修许可证、维修工人技术合格证。   三、组织汽车维修职工的专业技术培训和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做好维修技术、配>和信息的交流工作。   四、负责仲裁和处理承修单位与送修单位之间有关维修质量、价格等方面的争议。   第二章 维修行业管理范围   第二条 凡在本地区从事经营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修理的企业,不管是全民、集体、个体、联合体〔下简称汽车维修业经营者〕均属本暂行实施方法的管理范围。企业内部的汽车维修厂、车间、班组,但凡有对外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也属本方法管理范围。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的技术条件应按经营项目分类制定,主要类型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改装企业。   二、汽车高级维护〔三级保养〕企业。   三、汽车低级维护〔一、>级保养及小修〕企业。   四、汽车专项修理〔指专门从事安装汽车玻璃、汽车车身修理、喷漆、电器设备、蓄电池、篷布及座垫、水箱、油箱、轮胎修理、汽车高压油泵、汽车空调器、暖风机、摩托车、拖拉机等修理业务〕企业。   第三章 汽车维修企业的开业、停业申请和管理   第三条 但凡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证明,报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第一类企业须由厦门市交通局审批〕进行技术审查合格后,发给汽车维修许可证,然后凭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申请核发营业执照  ,办理税务登记,对已开业的企业、个体户,要按本暂行方法的规定进行清理、整顿,经审查合格的,按所具备的技术条件,核定其营业范围,发给汽车维修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准登记。对不合格的,限期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其营业执照不准  继续营业。   第四条 汽车维修业经营者变动维修项目和营业地点时,应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复查批准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税务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 申请停业者,应在一个月前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同意后应缴销汽车维修许可证,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并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办理注销登记,撤销银行账户,缴交应纳的管理费和税款等手续。   第六条 凡无汽车维修许可证、维修工人技术合格证、营业执照的,一律不准对外承揽汽车维修业务,对擅自超越核定维修项目范围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汽车维修业经营者的开业条件   汽车维修业经营者必须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维修厂房、停车场地、维修设备、资金,按本方法规定的范围配足维修技术人员,筹足生产流动资金。应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安全措施。   第七条 关于维修厂房和停车场地   一、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改装企业,主要作业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汽车高级维护企业,主要作业厂房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三、汽车低级维护企业,主要作业厂房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四、汽车专项修理企业,主要作业厂房面积按实际需要设置。   五、调车和停车场地,低级以上维护企业应不少于60平方米。专项修理企业只要有适当的停车场,能进行作业即可。   六、必须有零配>库房或设施。   七、不准在露天作业,不准占用街道、道路和公共场所停车进行维修作业。   第八条 维修技术人员配备   一类企业: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改装企业,至少要有1名本专业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技师〕。小型企业〔年大修10辆以下〕至少要有从事汽车维修技术第一线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汽车维修技术工作10年并具有本专业中专以上文凭的技术员负责技术工作。要有专职检验  技术人员〔含具有安全驾驶两年以上持有正式驾驶证的试车员〕,工种必须齐全,其中:必须配备六级汽车修理工、六级钣金工、六级汽车电工、五级喷漆工、四级木工。   >类企业:汽车高级维护企业,至少要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并具有本专业中专以上文凭的技术员1人负责技术工作,至少要有五级修理工1人,五级钣金工1人,五级电工1人,其他工种也必须相应配备。   三类企业:汽车低级维护企业,至少要有五级修理工1人,其他工种也必须相应配备。   四类企业:汽车专项修理企业,工艺简单的〔指轮胎、篷布、座垫、油箱、安装汽车玻璃、蓄电池等〕至少要有该项专业的四级工1人,工艺复杂的〔指车身、喷漆、高压泵、电器、水箱、空调、暖风机等〕要按规定配备维修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工。   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和工人技术等级,必须是经过主管部门考核评定或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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