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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提高
检察机关
执法
公信力
经验
交流
材料
关于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经验交流材料
政法机关的执法能力,集中表达在执法公信力上。执法公信力来源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良好形象。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局部。当前,维护和提升执法公信力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是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法律权威的应有之义。
一、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核心要素
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威性产生普遍信任和尊重,而在心目中建立起来的公平、公正、老实、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它是检察机关与公众之间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的过程,是一个双重维度的概念。这一概念包含了检察机关执法对社会的信用和社会对检察机关执法的信赖两个方面的核心要素。在这两个要素之间,检察机关执法对社会的信用是根底,社会对检察机关执法的信赖是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主要评价标准,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其共同的目标追求就是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造就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检察队伍。
(一)检察机关执法对社会的信用。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这既是宪法和法律对检察机关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期望。检察机关执法对社会的信用主要表达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内容。一方面,国家法律表达着人民的意志,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公诉和诉讼监督的职能,这是检察机关应当担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是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对社会的承诺,只有对这一承诺负责,才能取信于民,建立在社会中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另一方面,人民群众要求和期待检察机关严肃查办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生命线和首要价值追求,在办理每一起案件、处理每一件事情中表达公平正义,严格依法办案、办事,减少执法随意性,杜绝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标准,杜绝执法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理解和支持。通过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责,使执法行为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使社会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期望得以实现,这是检察机关执法具有信用的根底所在。
(二)社会对检察机关执法的信赖。如果说检察机关执法对社会信用是在执法公正在客观上的表现,那么社会对检察机关执法的信赖那么反映在主观上,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的信赖感、认可度和满意度,对检察工作做出肯定性的信任评价。这种信任评价基于检察机关坚持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才能赢得社会公众的积极认可和信赖,才能树立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所以说,这种信赖与检察机关执法的信用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信用高,那么信任度高。检察机关执法公正,社会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度那么会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就能表达出司法权威,执法行为才能让人民信服,公众就会自愿配合检察工作,减少执法运行的本钱,使执法更为顺畅,更有效果;反之,信任度低那么司法权威就难以树立,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就会受到抵抗,执法效果必然受到影响。新时期,我们提出检察工作以科学开展观为统领,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体察人民群众的情绪,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把实现好、维护好、开展好最广阔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也正是要求检察机关通过实现执法信用,来取得社会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不断适应和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使检察事业具有长久的蓬勃开展的生命力。
二、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现实中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因素比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是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大方面。在外部因素中,检察机关的财政权、人事权受地方制约,给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公正行使带来了难以克服的困难。检察人员的录用、职务任免等人事制度关系到由什么人来行使检察权和靠什么理念行使检察权,具有干预检察人事安排的权力往往意味着具有干预检察执法的可能性。同时,检察人员的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和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装备,不仅影响检察人员的整体素质,而且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能力。靠办案获得经费补充,就难以保证执法的公正;靠检察长个人能力争取财政支持,就难以防止检察权滥用。目前,还有一些基层检察院由于经费还无法实现足额保障,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办案的现象依然存在,这必然给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建设造成不良影响。在内部因素中,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又会受到执法理念、执法素能、执法行为以及执法机制的现实影响。
(一)执法理念因素
执法理念是执法活动的先导,正确的检察执法理念是对检察执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创新,它能引导我们把握检察工作的客观规律,驾驭检察工作的开展,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但是也应该清楚地看到,少数检察人员的执法观念仍然陈旧,有的没有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的依旧存在;有的对保障人权重视不够,人性化执法表达不充分,教育挽救往往停留在口头上,没有落实到具体行动中;有的重口供轻证据,仍然存在先入为主的思维方式和有罪推定、口供至上的陈旧观念;有的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只要案件没搞错,就不惜在程序上擦边踩线。存在的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形成。
(二)执法素能因素
执法者素能的上下也是影响执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执法者的素质决定着执法者的行为,只有执法者的素质提高了,能力增强了,行为标准了,才能促进执法公正。检察官要履行好客观公正的义务,除了要有正确的执法观外,还必须具备较高的执法素质,否那么难以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当前,检察队伍的执法水平和整体素质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局部干警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不够高,面对更加繁重、更加复杂、更高要求的执法工作有所不适应。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队伍素质面临更新更艰巨的考验,唯有不断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和能力,打造出一支业务精通的检察队伍,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三)执法行为因素
执法行为的好坏直接影响执法效果的好坏,而执法效果的好坏又会影响公众对检察工作的评价和判断。对于执法者来说,自觉标准执法行为,才能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首要价值追求,才能得到党和人民的重视和信任,才能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和法律监督权威。近些年,随着各种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检察机关在整体执法行为上得到了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可度也不断增强。但不容回避的是,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标准的问题仍然存在,滥用检察权、以权谋私的问题还时有发生,有的典型案件的负面影响通过网络传播被迅速地放大,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使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出现了信任危机,质疑检察机关的各种声音也不绝于耳,这就给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带来了严峻挑战。
检察执法机制是开展检察工作的载体。只有建立符合检察工作规律,保证检察机关准确、公正和有效地执行法律的执法机制,检察机关才能担当起履行法律监督责任,才能赢得党和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当前,除了一时难以克服的体制性障碍外,检察执法机制方面还客观存在一些影响执法公信力的问题,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管理与协调机制有待加强;情报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分析利用水平不够高,信息渠道不够畅通,案件线索移送和工作联系配合制度不够完善;公诉工作整体合力发挥不够;侦、捕、诉各部门的相互制约与协作配合有待加强;检察机关之间以及各内设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不够,检察资源配置不够科学,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尚未有效发挥等等。只有这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检察工作才能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同和积极评价,我们才能更加有力有效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进而推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三、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提升途径
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需要多措并举,需要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从外部及内部,从理念到行为,从个体素能和执法机制等多方面统筹兼顾,齐下功夫。
(一)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的执法环境
一是完善党的领导。一方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检察机关行使职权中不能动摇的根本原那么,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在重大问题决策时,应当坚持向党委请示;对重大案件处理时,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征求党委意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尤其是在当前复杂的形势下,检察工作要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就更应当坚持党的组织原那么,坚持严格执法,依法办案,不断增强抗干扰能力,提高解决复杂问题的水平,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主义法律的正确实施。另一方面,党委也应当通过加强对检察机关政治、组织和思想等方面的宏观领导,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而不能代行检察职能,更不能包揽检察机关的具体业务。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将执行法律和执行党的政策统一起来,保障检察事业健康开展。二是完善经费保障。目前,检察机关公用经费保障主要是由地方财政供给,尽管中央一再强调要足额保障政法机关经费,但由于各地区经济开展状况千差万别,地方财政保障水平有高有低,特别是一些基层检察院在经费保障缺乏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受利益驱动办案的情形还没有从根本上杜绝。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经费自然应当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应当尽快建立地方足额上缴,中央统筹预算,系统层层下拨的财政保障体制,每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拟制财政预算,提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检察机关经费由中央财政作为专项支出,实行单列,由上至下逐级下拨,保障检察机关的公务经费。即使目前由于国家财政一时还难以足额保障,而不得不主要依靠地方财政来保障,国家也要加大对公务经费保障的监督力度,要催促各地区严格执行中央决定,使检察机关经费真正能够满足检察权行使的需要,从而不因为生存问题拿检察权做交易。
(二)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当前,要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急需树立四种执法理念:
一是讲大局与讲法治并重的执法理念。大局是国家长远利益与人民根本利益,服从、效劳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检察工作最根本的执法思想。不谋全局者,缺乏以谋一域。检察机关只有自觉把各项检察工作置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大背景下,执法效果才会明显,执法环境才会良好,执法水平才会得到更快提高。检察机关为大局效劳的功能就是通过正确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对社会各方面产生积极的效应,到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效劳大局必须讲法治。不是一讲大局就是几家配合,而是要通过履行查办职务犯罪、批捕、公诉、诉讼监督等检察职能,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二是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设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由此,人权保障从政治判断提升为法律规定,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一项原那么。人权入宪加快了中国的法治进程,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以人为本的科学开展观的重要内涵,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运用法律手段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匡扶正义,又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在诉讼活动中实现公平正义。
三是维护司法权威与执法为民并重的执法理念。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严和公信力,它包括法院的审判权威和检察院的检察权威,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尤其表达在民行检察监督方面,无论是检察机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后法院再审作出新的正确判决,还是检察机关对法院作出的正确判决裁定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甚至是检察机关查处个别审判人员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等行为,均是对审判权威的维护。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对检察机关来说,应把坚持公正执法,运用法律手段为民排忧解难,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而检察机关行使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职能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