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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担保合同13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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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担保 合同 13 范文
2023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范文汇总七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在生活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担保合同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担保合同 篇1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化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全部,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行中断性。不行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假设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供给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担当保证责任,但应依据其过错大小,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供给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担当保证责任,但应依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担保法说明?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供给 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实行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反真实意思状况下供给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担当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供给担保的合同无效   ?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行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说明?第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供给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局部的对外债务供给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供给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担当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担当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旧为之供给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担保合同 篇2   甲方〔债权人〕:   乙方〔保证人〕:   丙方〔承租人〕:   为了更具体的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依据____年___月____日双方签订的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现就相关事项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补充协议为甲方与乙方: 签署??〔编号:〕的补充协议。   其次条:丙方系与乙方: 签署? ?的承租人,丙方自愿参与本补充协议。   第三条;丙方在本补充协议上签字即视为同意甲方与乙方达成的相关协议。   第四条:如出现本补充协议所担保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事项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向甲方干脆支付乙丙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而且乙方无条件同意甲方干脆向租户代收取租金,直到全部款项还清为止。   第五条: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签字和手印:   丙方: 公章: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 担保合同 篇3   对外担保指中国境内机构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承诺,当债务人未根据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对外担保合同也有可能无效,那么导致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依据相关规定,导致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供给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局部的对外债务供给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供给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担当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学问: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分两种状况: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两种情形下的法律责任担当是有差异的:   一、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担当民事责任的局部,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局部的1/2。   二、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担当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担当民事责任的局部,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局部的1/3。   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无效而向债权人担当赔偿责任后,还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担当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反担保人担当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本次我为大家带来的有关导致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以及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的内容。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担保合同 篇4   摘 要 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存在诸多争议,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实现?合同法?第52条与?公司法?第16条的连接,即对强制性规定这一概念的理解与适用,本文拟通过对理论与司法案例的分析,构建一个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逻辑框架,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关键词 公司对外担保 合同效力 强制性规定   合同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在市场经济的今日更应强调其私法自治性,避开对其的粗暴的干预,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也是在不断减小外部因素对当事人之间合同效力的干预。目前我国立法中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条款是?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它确立了合同无效的推断标准,但单就此条款我们难以在司法中做出推断,它须要结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才能予以运用,学理上这种条款叫做引致条款。豍   围绕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几个相关的司法说明,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假设干问题的说明〔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这就明确了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范围,即对于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适用,但也有学者认为对于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认定须要详细分析其与上位法的关系。豎之后,2023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二〕?   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2023年7月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指导看法?要求“人民法院应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平安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假设强制性标准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肯定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假设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看法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这就更加细化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进一步明确与缩小了用以推断无效合同的法律法规的范围。即把第5项的强制性规定分为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 篇5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农业开展银行_______   保证人:   (1)__________   (2)__________   (3)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须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借款,保证人自愿供给担保。经审查,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双方协商一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结息,欠息按__‰计收复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条 借款和还款   1.分期借款、还款安排:   2.借款人在借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详细的借款安排,并供给说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安排办理贷款手续,实际放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和还款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4.借款人应根据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刚好还本付息;到期不还的,贷款人有权干脆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第三条 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方式:本合同采纳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2.保证人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3.保证人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应由借款人担当的全部债务。   4.保证人和借款人担当连带责任;当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时,保证人必需在接到贷款人书面索款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地代借款人偿付。   5.保证人接受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应刚好供给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6.在本合同保证期内,保证人如发生分立、合并、改组、股份制改造或再向他人供给担保时,应刚好向贷款人报告并在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后进行。   7.在本合同保证期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定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改变,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8.保证人应予赔偿因自身过失而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的赔偿金。   第四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有权了解农业开展银行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各项实惠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方法等,协作贷款人共同管好贷款。   2.借款人必需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和农业开展银行有关贷款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只能在农业开展银行开设根本存款账户和相应的专用账户。对远离开户行的企业,经开户行审查同意,也可以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协助存款账户,但必需遵守农业开展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   3.借款人必需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运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4.借款人应刚好向贷款人供给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并自觉接受贷款人的信贷监督。   5.借款人对专项用途贷款必需落实贷款利息补贴来源,向贷款人提交有关利息补贴来源单独文书。   6.借款人不得以银行借款及其形成的资产对他人债务供给担保或归还贷款人以外的债务,以保证贷款的平安。   7.借款人发生分立、合并、改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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