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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担保
合同
295
范文
2023担保合同
好用的担保合同8篇
在人们越来越信任法律的社会中,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运用到合同,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驾驭了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担保合同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担保合同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贷款方供给借款方_________贷款_________元。借款、还款安排如下:
其次条 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供给贷款,否那么,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 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利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协议运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那么,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 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 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 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________作担保。
第八条 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归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_________份,担保方_________份,_________公证处一份。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担保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延长阅读:担保人的设立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意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居处;
(四)有实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担保合同 篇2
一、担保的方式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有两种:(一)一般保证,指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的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担当保证责任。(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主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担当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保证责任。假设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连带责任保证担当保证责任。
但是,在大局部民间借贷中,大多数保证人对保证责任并不清晰,大局部人理解为给人担保只是作一个证明,欠的钱仍由债务人来归还,债务人还不能归还时,法院应当去找债务人追究,不应当找担保人追究,或者理解为只有当借款人确实没有归还实力时,才负保证责任,并不真正清晰保证人所负的保证责任与保证风险,更不清晰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分。而且大局部保证人只在借条中写明担保人或者保证人字样,象这种未作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担保的,依照法律规定要根据连带保证来担当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保证责任,还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或保证人。所以,担保人作担保时必需明确担保的法律责任和担保的种类。
二、担保的范围
在保证中还涉及到担保范围问题,依照法律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中,在担保中对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的,根据约定,未作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担当责任,也就是对上述全部债务担当责任。因此,在作保证之前,要依据自己的实际状况和真实意图,对担保范围作个明确的约定,否那么要担当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三、担保的份额
在民间借贷担保中,还涉及到另外一种状况,就是有多个保证人的担保中,保证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也就是担保份额问题。许多人认为,在这种状况下就是担保份额均分,事实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根据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担当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担当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假设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但未约定保证份额的,在借款人没有归还借款的状况下,债权人可以起诉全部保证人也可以起诉任何一个保证人,且即使是起诉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该保证人也负有全部担保责任。当然,已经担当保证责任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担当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担当的份额,但在这种状况下再实现该债权比拟困难。
在借款担保中,由于作保的风险主要集中在担保人身上,因此,读者在做担保人之前,必需要具体了解借钱人的信誉状况,同时对上述几点有个明确的相识,才能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担保合同 篇3
仲裁的基石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双方当事人必需以仲裁协议的方式确定同意仲裁,这是仲裁的原那么和动身点。我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纳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法的规定要求仲裁协议必需是书面的,并且原那么上将书面协议分为两大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所以在存在担保合怜悯况下,假设主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的严格说明来看,虽然担保合同为债务主合同的从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主体的不同,假设担保人没有在主合同上签署确认,在担保合同中也没有明确接受适用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那么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担保人。
但实践中的另一个问题是,2023年12月13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的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依据主合同确定合同管辖。〞其次款规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选择的管辖法院不一样的,应当依据主合同确定管辖。〞这是在管辖权问题上贯彻主从合同的原那么,即担保合同的管辖随主合同的协议管辖。在详细案件中,法院也严格适用该司法说明裁定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当约束担保人。根据仲裁法其次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恳求仲裁委员会作出确定或者恳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恳求仲裁委员会作出确定,另一方恳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法院在管辖问题上所作的裁定是具有权威的。而上述主从合同原那么明显与仲裁法严格说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的做法相冲突。
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担保人的分析与思索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法定方式。其中留置和定金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保证、抵押、质押可能涉及第三人,即保证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为主债务供给抵押、质押的担保人。所以仲裁实务中在这三种状况下会出现主合同当事人依据主合同仲裁条款,向保证人或者向为主债务供给抵押、质押的担保人主见权利的情形。
在涉及主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而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时的处理时,不能一概以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为由解除仲裁管辖,应当探究当事人各方的立约原意,区分详细状况作出推断。
1、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保证担保人
保证有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之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担当保证责任,即其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有担当履行的义务。
在连带保证合同中,主合同有仲裁条款,保证合同没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对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有约束力。因为保证人情愿担当连带的保证责任,应视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且情愿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假设保证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的约束,那么仲裁庭只能裁决主合同的债务人担当责任,而不能越权裁决保证人担当责任,所谓的连带保证责任就会变成一句空话,这明显违反当事人各方的立约原意。当然,假设保证合同明确选择诉讼或者明确解除仲裁协议,那么另当别论。但还有一个问题是,假设主合同当事人是事后即在担保合同之后没有经过担保人同意达成的仲裁协议,那么即使担当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不应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因为保证人不知道仲裁协议,也没有受该仲裁协议约束的意愿。
在非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合同有仲裁条款,保证合同没有仲裁条款,一般应严格遵照合同当事各方的原意,在主合同纠纷未经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担当担保责任,也不能强行被拉入仲裁。但写明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或者写明其解决争议方式或未尽时宜依照主合同的规定的,那么应当认为该仲裁条款对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为保证合同已经通过援引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的方式,使得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受合并而来的仲裁条款的约束。
2、主合同仲裁条款对抵押担保人和质押担保人的效力
前面局部分析了仲裁实务中较为常常出现的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保证人的相关问题,其实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也会涉及到债务人之外第三人供给担保的问题,假设主合同有仲裁条款,第三人供给的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主合同仲裁条款是否必定约束供给抵押和质押的担保人呢
抵押和质押属于物的担保的范畴,都是以肯定的财产权益为担保,保障主债权的履行和实现为目的的,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对担保财产折价变卖 (或权利质权转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以当主合同当事人就主债务履行发
生纠纷,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必定会涉及到抵押权和质押权的问题,即通过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分以实现主债权。而作为抵押人或质押人在供给担保时,应当对主合同内容赐予应有的关注。
就是说,抵押人或质押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时有义务了解主合同的内容,包括应当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假设抵押人或质押人不希望通过根据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束时,应当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