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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水利工程
运行
维护
社会
力量
购买
服务
管理办法
试行
新编
XX市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向社会力量购置效劳管理方法(试行)
XX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置效劳试点
实施方法
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公共效劳质量和效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置效劳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96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赣府厅发(2023)2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置效劳工作(以下简称政府购置效劳)制定本试点实施方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开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企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效劳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效劳提供机制和方式,努力为广阔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效劳。
二、根本原那么
(一)积极稳妥原那么。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效劳要求,立足现阶段我市经济开展状况和政府提供公共效劳的现状,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方案、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置效劳工作,逐步拓展政府购置效劳的领域和范围,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效劳供给,形成改善效劳的合力。
(二)公开择优原那么。逐步完善市场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要求,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置效劳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注重绩效原那么。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升效劳质量、有利于提高资金效益和降低效劳本钱的要求,坚持科学安排、精打细算、讲求实效,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不断提升政府购置效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鼓励创新原那么。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开放市场准入,促进市场健康开展。按照完善根本公共效劳和公共财政体系要求,创新公共效劳供给模式,有效发动社会力量,构建多层级、多方式的政府购置效劳新格局。
三、工作目标
2023年启动政府购置效劳试点工作,2023年进一步扩大试点。通过试点,政府购置效劳工作在市直部门XX县区(市、区)逐步推开,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置效劳平台和机制,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23年底,政府购置效劳范围进一步拓展,购置效劳平台和机制以及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完善。到2023年,在全市根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置效劳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开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效劳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效劳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四、政府购置效劳的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置效劳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购置效劳。
五、政府购置效劳的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置效劳的主体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效劳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置效劳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置效劳工程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政府购置效劳的内容
政府购置效劳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效劳,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平安、保密事项以及其他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置,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效劳工程,不得向社会力量购置。
(一)根本公共效劳事项
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效劳、人才效劳、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效劳、优抚安置效劳、医疗卫生、人口和方案生育效劳、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平安、残疾人效劳、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效劳三农。
(二)社会管理效劳事项
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工效劳与志愿者效劳、婚姻家庭效劳、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效劳、青少年事务、未成年保护、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效劳、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处理行业投诉。
(四)技术效劳事项
科研、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效劳。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法律效劳、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效劳、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效劳、工程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效劳、后勤保障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效劳事项。
七、政府购置效劳的目录
2023年,确定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养老效劳、社会救助等15类公共和公益事项中选择政府购置公益性岗位、农业生产社会化效劳、城市保洁绿化道路养护和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效劳等29个工程进行试点(试点目录附后)。2023年试点工程,在2023年根底上进行拓展。
不在试点范围内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履职需要和政府购置效劳要求,自行确定试点工程,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全面推行购置效劳积累经验。
八、政府购置效劳的程序与方式
(一)购置主体应按照自身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政府购置效劳的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效劳工程政府购置效劳实施(试点)方案。根据实施(试点)方案合理制定政府购置效劳年度方案,提出购置效劳的内容、数量、价格、可行性报告、目标和评价标准等,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及时向社会公布购置效劳的工程、预算资金、主要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工程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对批准的购置效劳事项依法依规办理购置。
(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置效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那么组织实施。具体方式如下:
1.公开招标。面对各社会组织,凡符合资质条件的均可投标,以公开竞争、择优选用方式购置。不具备行业专业特殊性的效劳工程原那么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2.有限竞争。在前期有一定合作根底或者具备承接条件在本行业有一定规模影响的社会组织中选择数家,以有限投标邀请、竞争择优选用方式购置。
3.定向委托。对于续签,或标的金额不大、实施期限较短,或行业专业特殊的工程,可在前期有一定合作根底或者具备承接条件在本行业中有一定规模影响的社会组织中选择1家,以定向投标邀请、达标择优选用方式购置。
鼓励购置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多元化的购置形式。
(三)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效劳工程的社会组织后,购置主体按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购置效劳合同,明确购置效劳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效劳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严禁转包等内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置效劳试点期间,效劳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购置主体应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九、资金来源及绩效评价
(一)资金来源。按照以事定费、费随事走的原那么,政府购置效劳所需资金从既有预算中统筹考虑。政府购置效劳增长需要增加的资金,按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做好预算编制的衔接工作,同时编制政府购置效劳预算、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购置主体应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工程特点,综合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社会保障规定、税费本钱等因素科学编制政府购置效劳方案。政府购置效劳支出,按现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办理。
(二)绩效评价。政府购置效劳工作纳入绩效管理体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绩效评价。探索建立由购置主体为主导、效劳对象及第三方参加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对政府购置效劳工程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坚持过程与结果、短期效果与长远效果、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确保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单位履职考评、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和政府购置效劳成效以及考核承接主体合同履行情况的重要参考依据。主管部门和购置效劳实施主体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认真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意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十、社会组织培育
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放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限制,重点培育和优先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效劳类社会组织。清理和废除阻碍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支持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效劳领域相关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通过政府采购让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实现时机均等。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作用,积极推开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参与政府购置效劳工作。
按照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开展的意见(赣发﹝2023﹞14号)的精神,积极引导现有事业单位职工经单位批准,可停职领办创办新的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置效劳,三年内不再领办创办社会组织的允许回原单位工作。所办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置效劳不受登记时间限制。
通过政府购置效劳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公开、平等参与政府购置效劳竞争,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事业单位转制参与市场公平竞争。
十一、组织保障
(一)明确分工。政府购置效劳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置效劳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为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行业主管部门和试点目录确定的政府购置效劳主体单位。联席会议确定政府购置效劳目录,对政府购置效劳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价。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1.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置效劳制度,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置效劳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置主体依法开展购置效劳工作,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置效劳的方案审核、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2.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厘清政府职责范围,会同财政部门做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政府购置效劳的衔接。
3.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置效劳行为纳入监管体系,建立守信鼓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4.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置效劳工作进行监督,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置效劳绩效评价。
5.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置效劳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置效劳绩效评价。
6.购置主体负责根据事权设计购置社会效劳工程,每年11月底以前报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后,编制工程资金申请,并根据政府购置效劳相关规定,选择承接主体、订立购置效劳合同,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过程的监督,在工程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7.承接主体负责根据购置效劳合同组织实施效劳工程,对工程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向购置效劳实施主体报告工程开展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按要求提供工程执行情况报告及有关资料。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法要求和政府购置效劳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