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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街道办事处治安巡逻车使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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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街道办事处 治安 巡逻车 使用 管理 规定
街道办事处治安巡逻车使用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根据XX县区治安巡逻车使用管理规定文件内容,结合我街道办事处实际情况,明确巡逻工作的纪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区委对社区治安巡逻车使用和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原那么 1、治安巡逻车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使用和管理,陈锋为第一责任人,周滨为直接责任人。 2、本巡逻车遵循专车专用、专人专驾、平安运行的原那么,严格管理治安巡逻车。 3、巡逻车的日常保养,维修,加油等事项由综治办负责。 4、积极配合区综治办统一调度使用治安巡逻车。 二、使用范围 治安巡逻车只用于本街道辖区内巡逻或处置突发事件,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三、车辆管理 (一)、使用规定 1、有机动车驾驶证并经街道综治办指定的人员,方可驾驶。 2、动用治安巡逻车必须由主管领导和综治办主任安排,发放车钥匙。 3、驾驶治安巡逻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 4、处置突发事件时必须开启警报器,第一时间平安赶赴现场。 (二)、管理规定 1、未经主管领导或综治办主任同意严禁将治安巡逻车开出; 1 2、未经指定的人员严禁动用治安巡逻车; 3、外出或巡逻过程中严禁随意带人载物。 4、暂停使用时,治安巡逻车必须停在办事处车库内; (三)、车载器具使用规定 1、巡逻时一般应开启车顶警灯。 2、无紧急情况时严禁使用警报器。 3、无业务需要不得随意使用喊话器。 (四)、维护保养规定 1、使用前必须对治安巡逻车进行全面检查。 2、有疑问应及时报告或报修。 3、应及时清扫擦拭治安巡逻车。 4、维护保养作业后应做好记录并签名。 (五)、接警处置规定 1、接到报警后,当班领导必须保证第一时间派车派员赶赴现场,到场人员应迅速报告现场情况。 2、处警到达现场时,治安巡逻车应停靠适当位置,人离车时必须车熄火,随身携带车钥匙,锁住刹车,关闭门窗。 (六)、其他规定 1、在巡逻或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法定程序处理。 2、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自负,并全额赔偿事故损失。 3、人为损坏,除全额赔偿维修费外,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 四、本规定自治安巡逻车使用之日起执行。 枫桥湖街道办事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二0一二年元月五日 第二篇:街道办事处值班管理规定街道办事处值班管理规定 一、严格遵守值班制度,按时交接班,做到早十点半、晚六点半准时交接,如遇接班人未准时到岗,必须等到接班人来认真填写交接班登记,说明当天情况才可以离开。如接班人员迟到20分钟以内,每分钟扣除勤奖1元,20分钟以上扣40元,1小时以上按脱岗处理。 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班,需向分管副主任请示;副主任调班需向主管领导请示。如当日值班人员遇特殊情况又未进行及时调班,当日必须向分管领导及时请示,领导批准后由他人代岗。 三、值班期间绝不允许出现脱岗、漏岗现象。如发现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现象,由综治办负责调查核实情况,如情况属实,在干部大会上进行通报批评,按旷工处理,第一次扣除半月出勤奖;第二次扣除全月出勤奖;三次以上扣除全年目标管理奖的2023%;屡教不改者扣除全年目标管理奖。值班人员吃饭轮流就餐,保证人不离岗。 四、值班人员必须两人同时值班,不得进行轮岗,如出现两人轮岗现象,第一次罚款2023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罚款400元,依次类推。 五、值班人员在节假日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出现脱岗、离岗等现象,如节假日期间在上级领导检查时出现上述 行为,第一次扣除当日值班人员全月出勤奖;第二次扣除全年目标管理奖的15%;第三次扣除全年目标管理奖20%,依次类推。 六、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必须在一楼值班室值班,严禁值班期间喝酒,如出现上述现象,按xx干部管理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七、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带外人进入值班室,不允许把朋友、亲戚带到值班室留宿; 八、做好防盗、防火工作,遇有突发情况,立即报告领导及时处理;不得错报、漏报和瞒报,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九、值班期间如发生盗窃案件,由当日值班人员负全责。 十、由党政办、综治办负责不定期查岗,综治办每月5号前将办事处值班情况进行通报。 十一、此规定自2023年1月1日实行。 第三篇:街道办事处公章使用管理制度街道办事处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公章使用。由单位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方案、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局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局的各类合同、工程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2、其它情况需加盖公章时,必须由办事处书记、主任签批。 3、办事处各口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使用由各口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凡办事处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发信息与我办事处的各类合同、工程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办事处书记、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盖章,否那么,不予盖章。 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办事处书记、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一般报送材料、便函、需加盖公章的,由审核材料的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5、单位介绍信盖章时均应由分管领导批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单位介绍信由办公室统一编页,存根由专人保管存档。 6、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同意,前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7、对一些行文不标准(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8、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办事处印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9、凡启用公章,经办人都要先出示领导签字,然后认真填写公章启用登记表,经办人在“公章启用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公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严格按文件核准印数加盖公章,确保无误前方可盖章。 2023、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11、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否那么,出现事故,责任由公章管理人员自己承担。 12、标准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13、有以下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14、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局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三、印章的保管 1、本单位所有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公章启用登记表〞,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2、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平安,公章存放在指定平安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3、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公章专管员外出,移交公章时,需由主要领导同意。 4、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到达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6、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鸿城街道办事处企事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新城社区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进和加强企事业的治安保卫工作,为企业改革和开展提供平安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事业包括国家绝对控股的股份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企事业治安保卫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局部,由企事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实施,采取“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防范,保障平安〞的方针。 第四条企事业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是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消除治安灾害隐患,保护国有资产和职工人身平安,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五条企事业的治安保卫工作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企业其他负责人具体分管企业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企事业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群众的法制观念和自觉维护本企业治安秩序的意识; (三)制定和组织落实应由企业承担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四)根据需要选配保卫人员,为治安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 (五)落实防火、防盗抢、防爆炸、防破坏和防诈骗、防窃密等治安防范措施; (六)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企业稳定; (七)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揭发生在企业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并保护现场; (八)调解、疏导企业内部纠纷,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发生在企业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九)帮助、教育本企业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 (十)协助公安机关监督、考察、教育本企业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依法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 (十一)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本企业的暂住人口和其他外来人口; (十二)参与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任务。 第七条企事业可以根据需要,按照精干高效、运转灵活的原那么设立保卫机构,或者选择其他适合本企业情况的保卫工作形式。 第八条企事业保卫机构是企业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具体负责本企业各项保卫工作并配合公安机关打击侵害企业的刑事犯罪活动,维护企业治安秩序。 第九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志愿从事保卫工作,其中,重要岗位保卫人员须按公安机关制订的保卫人员上岗标准,经过培训,取得上岗合格 证书,方可从事保卫工作。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从事保卫工作。 第十条企事业保卫人员实行竞争先聘,择优录用。担任企业保卫机构负责人的,除具备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懂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保卫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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