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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恢复
工作
申请书
恢复工作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谢国义,男,布依族,1952年2023月13日生,住XX省XX县区金碧镇红寨村六组。
被申请人。韦朝志,男,布依族,1967年11月6日生,住XX省XX县区金碧镇红寨村八组。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22)黔毕民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请求依法执行韦朝志付赔偿款6871元,诉讼费770元,执行费350元,计799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3346元。本利共计18337元。
3、如被申请方不予执行,请求法院合议,根据刑法第313条判处韦朝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谢国义与被申请人韦朝志人身损害赔偿一案,2022年2月1日,XX县区法院(2022)黔民初字第32023号民事判决:由被执行人韦朝志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等6871元,诉讼费770元由被执行人韦朝志承担。被执行人韦朝志上诉,2022年8月27日XX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11月18日我申请执行,交了350元执行费用,黔西法院立案执行,但至今时近七年,分文未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的规定,被执行人韦朝志从2022年8月28日起应履行给付我7991元的金钱义务,他没有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83个月(2022年8月28至2023年8月19日)的债务利息2023346元。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XX县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谢国义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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