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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生产
责任
问责
机制
新编
平安生产责任问责机制
要确保平安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减少平安生产事故给公司的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就必须严格实行平安生产问责,这样才能把各项平安防范措施落到实处,有效地减少平安生产事故的发生。
一、认真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强化各部门的平安监管责任,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充实完善平安生产“一岗双责〞内容,明确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副职的平安生产责任。健全从部门、到员工的平安生产责任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人抓的工作格局。认真落实企业平安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企业的平安投入和平安培训,建立覆盖管理人员、班组以及各个工种的平安生产岗位责任制,把平安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岗位,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企业平安管理。
二、健全平安问责机制。要把平安问责作为保平安、促生产的重要举措,不断加大平安问责的力度。要制定平安问责制度,完善平安问责工作程序。进一步细化平安责任,按照层级管理的原那么,将平安责任一级一级的落实到人,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增强各级平安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彻底杜绝平安管理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不负责任等问题。
三、落实平安问责机制。在平安问责时,要本着对公司人民生命财产平安高度负责的态度,敢于正视问题,敢于直面矛盾,敢于动真碰硬,做到坚持原那么,有错必问,有过必责,问而有力,责而必究,既要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也要严厉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务求真问、深究、严惩。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只有这样,平安问责才有实效,才能使有关人员有所敬畏,有所警醒,有所顾忌,工作不敢懈怠,不敢拖拉,不敢滥用职权,不敢违法行政,不敢违章操作。
四、认真开展平安问责工作。首先平安问责必须做到不管是谁的问题,不管是谁的责任,都要根据管理失职程度和责任大小,按照平安生产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使各级平安管理人员能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切实履行平安责任。其次要增强平安问责的威慑作用,警示平安管理人员既要事前负责,又要过程负责,更要全面负责,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敬业意识。再次要实行平安问责前移。为了提高公司和监管部门的平安责任意识,防止平安隐患酿成大祸,应实行平安问责前移。对虽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平安事故,但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存在责任过失的,也要进行过程追究或隐患追究。要通过实施平安问责和责任追究,使平安管理人员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变压力为动力,变被动为主动,将平安管理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认真抓好现场平安管理,从管理源头上严把平安关,及时消除平安隐患,确保平安。
五、平安事故问责的经济处分:
1、发生平安事故客服中心经理当月绩效考核平安生产项为零分,部门主管、部门班长及直接责任人当月绩效考核为零分。
2、因平安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50000元(含3000元)的,部门主管、部门班长及直接责任人除当月绩效考核平安生产项为零分外,同时扣除部门主管、部门班长及直接责任人当月的工程补贴,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签订年度〈平安生产目标责任书〉,与经济目标挂钩。年度因平安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取消部门主管、部门班长及直接责任人年终奖金。
六、平安问责的追究处理:
1、限期整改;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抱歉;
4、诫勉谈话或效能告诫;
5、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6、责令停止检查、辞职;
7、建议免职;
8、依法或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降级(职)、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9、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2023、班组各级责任单位挂黄牌或红牌,并给予经济处分;
11、队班组各级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分。
12、以上处理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篇:平安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泰州医药园区平安生产行政责任追究
问责制度
为强化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平安生产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国家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平安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按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和泰州医药园区平安生产责任制度规定的管辖范围及职责分工,对平安责任不落实,平安措施不到位,或出现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平安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责任追究问责,令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区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做出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员、对平安生产负有领导责任,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由问责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移交其所在单位或报请其上级机关做出决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领导责任分为全面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园区行政一把手是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平安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平安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分管业务范围内平安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平安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园区将按照平安生产责任追究有关方法成立由园区安委会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在规定时限内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对涉及平安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由事故调查组提出行政责任追究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上级组织的同意后,提交监察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理,需给予组织处理的,提交组织部门处理。对平安责任不落实,平安防范措施不到位或是公民、法人检举、控告、投诉的普通案件,由安监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就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五条接受行政问责的责任人员,要认真负责答复联合问责小组提出的询问,全面细致地说明问责事项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整改措施,并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同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平安生产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根据不同适用对象所负的责任和情节轻重实施。其中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在园区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对非管理权限内的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平安生产工作方面,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在园区范围内通报批评。
(一)不认真执行平安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有关平安生产的指示、命令、规定的;
(二)没有逐层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未将平安生产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的;
(三)未及时组织召开平安生产例会、开展平安生产检查整治、规章制度尚不健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等保障体系尚未落实的;
(四)未积极主动开展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有关人员平安意识淡薄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违规办理有关企业申报事项、没有及时查处不具备平安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对检查、监管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或整改指令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
(七)未提取、缴纳平安生产费用和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平安经费保障缺乏,直接影响平安生产工作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投诉的重要情况不及时解决或一个月内接到两次以上同类举报,而对被监管对象存在的隐患或问题不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的;
(九)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平安隐患,未立即采取防范措施,也不及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上级政府或部门的;
(十)其他方面存在没有履行平安生产管理、监督或监察职责的。
第八条在平安生产工作方面,有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现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各类平安生产事故发生,并产生后果的;
(二)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没有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防止的损失未能防止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在人群聚集活动场所缺乏周密部署和应急防范措施,致使恶性事故发生的;
(四)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瞒报、谎报、迟报或者阻碍、干预事故调查的;
(五)阻挠、干预平安监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六)已经发生伤亡事故,但不采取相应防范整改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
(七)违规投资或入股存在严重平安隐患或发生平安事故的企业;
(八)其他因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行政问责由联合调查问责小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问责事项按照管辖权限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对重要责任追究事项的立项须经园区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当事人认为问责人与问责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证问责时,有权申请问责人回避,问责人认为自己与问责调查处理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时,也应当申请回避。问责人的回避,由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决定。
第十一条涉及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事项的有关内容,可酌情向社会公开,必要时新闻媒体可以对行政问责会议实况进行采访录制和转播报道。
第十二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篇:平安生产问责方法兴隆林场平安生产问责方法
为进一步加强林场平安生产责任体系建设,严格平安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强化各级领导恪尽职守、依法治企,确保林场平安生产政令畅通,以全面提高中心平安管理水平,实现平安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问责方法。
一、平安生产责任问责方法,是指林场对平安生产责任问责的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未严格履行平安生产职责,未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及平安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致发生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平安生产责任问责的对象(以下简称平安问责对象)为林场所属所有职工。
三、平安生产问责方法,按照以平安生产第一责任者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原那么,对问责对象,坚持实事求是,追究过错与平安责任相对应、平安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那么。
四、平安问责对象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应急措施,以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与扩大;平安问责对象应当主动接受广阔员工1
和各相关组织的监督。
五、各科室、股、站必须严格履行平安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贯彻、落实平安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做好平安生产工作。
六、每位职工均有权向场部报告或举报平安问责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平安生产职责的行为。
七、平安问责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