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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
集体
经营
建设
用地
入市
调研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调研
XX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调研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调研的通知,结合我县已经开展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相关情况,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如下思考。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理解
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
202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其中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亦即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二、XX县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需求
(一)是标准小城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需要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开展,XX县区各乡镇不同程度的进行小城镇开发,开发面积均约200亩以上。都是利用集体土地进行一级土地开发,开发后面临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办证等问题。开发出来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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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用于乡镇集贸市场建设、农民个人住宅、加工业等,产生集体土地买卖行为,这就需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试点探索出的经验进行标准。
(二)是满足乡镇村办小微企业融资的需要
在乡镇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小型食品加工厂、纯洁水厂、水泥砖厂等小型企业,因企业需要融资贷款,假设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受集体性质限制不能融资或融资金额少;假设申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手续较为麻烦,程序较为复杂,周期长。这就需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相关政策及时兑现,满足乡镇村办企业日益开展的需要。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报批和补偿安置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方能报批,这就限制用地范围,使不符合规划的未利用地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建议允许使用不符合规划的未利用地报批为集体建设用地,解决小微企业开展用地的需求,更好地保护耕地。
2、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报批,因集体性质未改变,补偿安置标准是否参照征收为国有的补偿安置标准,如涉及补偿难于落实,获取土地有难度,强制执行于法无据;涉及到社会保障问题如何解决,社保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政府,需要界定。建议报批农转用前,做好建设规划硬功,充分考虑节约集约用地,缩小征地范围,做好村民工作,必须得到村民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才可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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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集体土地农用地批转后,立即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参照当地征收集体土地程序及补偿安置标准进行征地。
3、农村宅基地买卖现象普遍存在,为标准该类违法买卖土地乱象,建议已经发生买卖且符合规划宅基地,只要符合一户一宅要求,按规定完善建设用地报批、登记,评估补交土地收益后,允许抵押、出租、转让等流转,防止集体收益流失。流转发生增值的,必须缴纳相关税费前方可办理流转变更登记。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应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前,应参照国有建设用地进行规划设计,评估确定地块价值,便于进行招拍挂操作流程。目前,土地市场网不支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地公告,可在地方媒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公告。
2、供应主体是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作界定。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四通一平〞或“五通一平〞资金,将“毛地〞转“熟地〞。而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资金管理权,无法统筹土地前期开发。建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主导,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操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程序。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如何分配,应该明确分配主次、比例,防止收益管理混乱,造成好事办不好,引起社会矛盾。建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产生的收益扣除开发本钱后,乡镇、村按30:70分配,村集体局部除了留足失地农民的社保资金外,用作村级公共根底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丰富文化生活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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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后管理,如果没有硬性的合同约束,很难做到按时开竣工,有可能产生批而不用,用而不尽等闲置土地现象。建议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程序,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签订合同,便于监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的,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负有直接责任的,在土地闲置状况改正之前,国土资源局暂停办理其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后期使用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缴纳有关土地增值收益。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县国土资源局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对象及利弊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对象如果全面放开,对于搞活、壮大村集体经济,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增强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但可能对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形成冲击,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相互竞争,削弱国有建设用地主导地位,也导致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不配合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有可能出现不法商贩投机屯地,转让抛售集体建设用地牟取暴利现象;还有可能造成新一轮小产权房问题。建议购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只能是本乡镇内小微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无房户。严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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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小产权房搞房地产开发,防止出现新社会的“地主〞、“土豪〞,使贫富悬殊差距加大,加剧社会矛盾。
总之,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要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它是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不是集体的所有的建设用地,因为农村还有公益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更不是原来建设用地之外的其他耕地。二是符合规划,必须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充分征求意见,分析利弊,不能无序进行开发,浪费土地。三是用途管制,必须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进行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确权,才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四是要标准公开的市场操作,不能私下授受,暗箱操作,导致产生新的社会矛盾。所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要开展试点,在探索中不断优化,不是一下就推开的。
XX县区国土资源局202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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