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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的几个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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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知识产权保护 发展 几个问题
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开展的几个问题 。本文在阐述知识产权保护和开展背景的根底上,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开展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内容及法律制度的完善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从推动可持续开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开展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著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要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商业秘密、制止不正当竞争、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以及其它智慧成果等。 一、知识产权保护和开展的背景分析 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和开展,离不开一定的文化背景。当前,人类社会在经历了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后,现在又进入了一个崭新的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是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开展过程中,其经济形态长期以大量消耗原材料和能源为主要特征。而知识经济那么是以当代最新科技和人类知识精华为主导作用的经济形态,它以电子、通讯、计算机等高科技和信息产业的迅猛开展为标志,对世界经济和社会产生巨大冲击,使人类社会处于经济大转变阶段。知识经济不仅是20世纪留下的辉煌,而且它还将成为主导21世纪人类社会的经济生活支柱产业。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知识产权在经济、文化、社会开展中作用的不断增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便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文化以其特有的作用影响着知识产权事务。随着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开展,已使知识的创新、传播和扩散日趋无纸化、无国界、高速度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已完全与一国的法律体系、科技开展水平紧密联系在一起,并日益显示出保护范围扩大化,保护标准国际化,保护水准高度化。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协调统一的趋势日益明显,本世纪70年代缔结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94年世贸组织缔结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把知识产权列为世界贸易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开展,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开展的根本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得到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从国际看,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兴旺国家为了稳固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强势地位,陆续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重大举措。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开展态势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正成为各国增强国家经济、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维护本国利益和经济平安的战略资源;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趋势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家之间进行科技、经济、贸易和文化合作与交流的重要组成局部;随着信息技术、生命科学、海洋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高技术的快速开展,各国加强了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水平和保护力度不断增强;知识产权正成为各国企业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申请或注册数量快速增长,掌握和控制关键领域和前沿技术中的知识产权成为各国竞争的焦点。 新世纪之初,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迅猛开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逐步形成,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影响着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影响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能否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领域占据一席之地,成为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平安的命脉所在。几近白热化的科技竞争如此剧烈,使得人们对“落后就要挨打〞的理解有了更为切身的体会。在机遇和挑战并存的新时代,我国的知识产权领域也容不得丝毫乐观。我国已经参加wto,科技、经济的竞争舞台也将更为广阔、更为剧烈。如何因应国际形势的新变化,增强我国科技、经济竞争实力,必须从战略的高度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开展问题。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开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的科研评价体系不利于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创新应该是相互促进的。长期以来在方案经济体制下我们的科研导向是荣誉和地位的导向,为什么说荣誉和地位导向呢。大家都很清楚,从国家拿来经费搞研究,发表论文,可以提高待遇,分房子,升教授、博导、院士,但是否有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是否有转化的价值或可能,成果含金量如何,并没有人去评价,没有人关心,也没有制度去考核。由于这样的导向使研究人员的科研观念形成狭隘地“以人为本〞,不考虑科研对国家的经济奉献,而是以论文的数量或者是所谓的质量为主要指标来评价科研人员和学校,科研成果转化与否和研究者本人及单位无关,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最近科研观念有所转变,但是离我们要求的根本转变还相差很远。 (二)方案经济的拨款模式从根本上制约了知识产权工作的加强。科研体制的改革落后于经济体制的改革,并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加强形成了严重的制约。目前,各种科研经费仍采用方案经济的政府拨款模式,各种“方案、工程〞名目繁多,官员追求政绩,科研人员追求知名度,忘记了科研的根本目的,不追求实际的效益,尤其是经济效益。没有实行真正的科研基金制,造成科研资源分配形式上的合理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合理。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科研管理体制,使科技管理体制与经济开展相适应,我们的知识产权工作是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加强的。所以科技体制改革要尽快与经济开展相适应,这样才能真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开展。 (三)在管理体制上,各个环节脱节。科研到底是为了什么。是学校排名靠前吗。我们应该从最根本的层面上来考虑一下科研是为了什么。学校、研究机构如果要求考核专利指标,研究人员马上就会给你申请专利,到底能不能转化、专利申请的质量如何等那么考虑的比较少。在管理体制方面,各个环节脱节。科研在立项前缺乏知识产权研究分析,重申请,轻转化,授权后如何管理没有规章制度。目前甚至申请费、维护费都由课题组来出,这是很不适宜的。属于学校、研究机构的职务创造,学校、研究机构是专利的权利所有人,让课题组以科研经费的形式来出申请费、维持费是不适宜的。 (四)知识产权流失现象比较严重。近年我们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但是有些教授的观点就是保护我自己,而不是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如果要形成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气氛,不但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要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这方面一些教授区分不清楚或成心混淆职务创造和非职务创造的界限,把职务创造自己私自转化了,这种现象普遍存在。另外在人员流动、教师兼职、对外合作、技术合同审查等方面,由于学校、研究机构人手不够或者是意识不强,存在着大量知识产权流失的现象。 (五)缺少利益保障机制。没有利益的保障机制,对侵权行为听之任之,也是造成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力的原因之一。因为跟教授的利益不挂钩,即便发现侵权了也可以不去关心或者是给领导报告,不主动收集证据,纠正侵权行为。仅仅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几个人是忙不过来的。 三、知识产权保护和开展研究的内容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开展的范围问题。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新的技术领域不断涌现,如生物技术、基因工程、计算机软件、半导体芯片、卫星传播、国际互联网上信息、网络域名等高新技术接连出现,这些技术领域都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带来了新的问题。这些技术应不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应以何种方式保护。这些都需要认真地加以研究。尤其是有些技术如生物技术中的动物复制技术(即“克隆〞)本身在伦理道德上还有争议,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更为复杂一些。而且,知识经济中新技术的开展越来越快,更新换代的周期越来越短,且不少技术如多媒体和信息高速公路等技术往往结合在一起,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问题也显得越来越突出,情况也越来越复杂。这些问题无疑主要涉及到专利法的问题,同时也会涉及到版权法问题,还会涉及到商标法上的问题,如网络域名注册就存在与现行商标权的冲突和协调问题。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开展的期限问题。这主要是由现代科技开展带来的知识的快速更新的特点造成的。知识经济不仅带来知识总量的迅速扩大、知识传播的明显加快,而且也带来知识更新的愈益加速。技术的生命周期缩短,有人测算,技术每年的淘汰率是20%,这意味着技术的生命周期平均只有5年。英特尔公司的创始者戈登·莫尔在1965年就提出一条所谓的莫尔法那么,即每18个月微处理机的能力翻一番,而其价格却不变,这为后来的事实所证明。这样,现行的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有关专利权、版权等的保护期限就有重新考虑的必要,至少要考虑不同行业的不同情况。这既有在技术更新加快情况下过长保护的不必要的问题,也有防止对技术的过度垄断而阻碍科技进步和经济开展的问题。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开展的力度问题。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技术进步和经济开展的开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而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就显得十分重要。这也是知识产权机制的核心问题。而知识经济条件下的高新技术的生产、传播和使用在为社会创造财富、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可以被一些人利用来从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且,高新技术的运用还使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本钱极低,又可以大规模地进行,利润相当丰厚,这对一些人产生了诱惑作用。随着高科技的开展,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日益呈现出智能化、集团化和国际化的趋势。实际上,即使在那些保护知识产权最有力的国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是无孔不入的,使权利人的利益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如何更有效地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一个很急迫的课题。这既有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也有实施操作中的问题。 四、知识产权保护和开展法律制度的合理完善 知识产权机制有效发挥是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和经济开展作用的重要前提。其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是否完善是一个非常重要甚至是首要的因素,因为知识产权机制就是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定及其实施来发挥作用的。为了有效地发挥知识产权机制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和经济开展的作用,必须注意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以及时与合理的完善。为适应科技与经济开展的新要求,我国在已经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情况下,又在酝酿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如修改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新的法律、法规。从知识产权机制本身的特点及其与技术进步和经济开展的关系出发,我国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仅应当注意及时的问题,而且还应当注意合理与适度的问题,尤其需要处理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鼓励知识的生产与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利用的关系。知识经济既要求知识的大量生产,又要求知识的快速传播与广泛应用。知识产权的调节机制正是要求这两者之间的协调兼顾。知识产权法通过授予和保护知识生产者的独占权来鼓励知识的生产,这是其根本的功能和宗旨,也是作为知识产权根本机制的鼓励机制的表现。但是,假设这种独占权的授予和保护失度又可能阻碍知识的传播和应用。因此,鼓励知识生产和促进知识传播与应用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应当从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要求出发,实现这两者之间的平衡,使知识产权的各机制之间保持内在的协调,真正发挥出其应有的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和经济开展的作用。尤其在新的科技领域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对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及其有效期限的设定等必须合理兼顾这两方面的关系。 第二,遵循国际标准与适当保护本国利益之间的关系。科技和经济的一体化是与其全球化相伴而生的,这要求法律尤其是与科技、经济联系非常密切的知识产权法应当尽可能地向国际通行做法靠拢,以利于知识产品在国际范围内的有效流转。对开展中国家来说,这也是其从兴旺国家引进高新技术,加速本国经济开展的必要法律环境。但是,国际通行做法不等于某个大国的做法,而应主要依据有关国际公约等国际标准。而且,目前的知识产权国际标准是在兴旺国家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形成的,过多地考虑了兴旺国家的利益,而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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