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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模式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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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建立 社会 信用 体系 模式 比较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模式比较 2022年6月,我们代表团一行赴美国对其社会信用体系的根本模式、开展现状、特点以及在经济开展中的作用进行了考察。代表团先后走访了美国三大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experian、equifax、transunion),参观了个人消费信用调查公司的数据库;走访了美国最大,同时也是全球最大的企业信用调查机构——美国邓白氏公司(dunamp;brastreet);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等政府信用监管部门和美国消费者信用协会(cdia)等行业管理组织分别就信用行业管理的法律架构、政府监管方式,以及行业自律等问题进行了座谈;并与相关的银行、工商企业就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问题进行了多角度的探讨。通过访问、座谈和参观,使我们对美国信用管理体系的体制模式、总体架构和根本内涵有了一个总体的了解。与此同时,我们还访问了设在华盛顿的世界银行有关机构,与专题研究全球信用体系的资深专家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座谈和讨论,听取了他们对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信用体系根本模式的分析,并得到了他们对欧洲及南美洲等国家和地区的公共信用调查机构与私人信用调查机构进行比较研究的相关报告。通过讨论、座谈和参考他们的研究结论,再结合对美国的实地考察,使我们对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模式问题有了初步的了解,得到了一些有益的启示,并引发了我们的深入思考。 我国目前正处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期,结合我国的国情和信用体系发育的现状,选择什么样的信用体系模式确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公共征信系统与民营征信系统:两种不同的征信模式 (一)美国社会信用体系是以民营征信效劳为特征的市场化模式 考察中我们看到,美国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主体的具有鲜明特点的征信国家。其具体表现是,不仅具备了较为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而且与市场经济的开展相伴随,形成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方式建立,并依据市场化原那么运作的征信效劳主体。美国的征信效劳机构,都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营征信机构(或称为私人信用调查机构),这些机构具有如下明显特征: 1.在机构组成方面。美国的信用调查机构主要由私人和法人投资组成。美国没有公共信用调查机构,其信用调查报告几乎全部由民营调查机构提供。从征信机构的结构看,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存在着数千家信用调查公司,在此之后,由于竞争的加剧,特别是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使得美国的征信行业进入了一个明显的市场整合期,通过兼并和合并,征信机构数量大幅度减少。据美国消费者信用协会(cdia)提供的资料,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由原来的2022余家减少到目前的400家左右,由此带来了征信市场集中程度的显著提高。目前美国的消费者信用报告主要由前述的三大征信机构提供,其余的小型征信公司只在某类业务或在一个较小的区域范围内提供效劳。在企业征信效劳方面,邓白氏公司那么几乎占据了美国绝大多数的市场份额。 2.在信息来源方面。民营征信机构的信息来源广泛。在美国,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的信用信息除了来自银行和相关的金融机构外,还来自信贷协会和其它各类协会、财务公司或租赁公司、信用卡发行公司和商业零售机构等。其方式是由征信公司与上述机构自愿签订协议,由后者按协议约定向征信机构定期提供信用信息。企业征信公司搜集的数据来源与消费者征信有所不同,主要是美国各公司定期提供的公司内部信用信息和一些政府公共信息,而不是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多数银行不向信用调查机构报告它们的企业信贷数据(主要是出于竞争和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3.在信用信息内容方面。民营征信机构的信息较为全面。不仅征集消费者的负面信用信息,而且征集正面信息。特别是在对纳税人的根本信息数据、税收状况信息、企业地址、所有者名称、业务范围和损益表以及破产记录、犯罪记录、被追帐记录等方面,民营征信机构的数据更多、更全面。 4.在效劳范围方面:美国消费者信用数据的获取和使用要受国家“公平信用报告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约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原那么和范围内,才能使用相关的消费者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必须对信用信息的使用和查询情况予以记录和保存,以备监管部门检查。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消费者信用信息的获取与其是否曾向征信机构提供数据信息那么没有对等关系,换言之,并不是只有提供数据者才能获取数据信息,非数据提供者也可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获取相关信息。这说明,美国民营信用调查机构是面向全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效劳。效劳的对象主要包括:私人银行、私人信用机构、其它企业、个人、税收征管机构、法律实施机构和其它联邦机构,以及本地政府机构等,这些机构都是征信报告的需求方。但需要强调的是,美国的信用中介效劳完全是依市场化原那么运作,即信用调查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是商品,因此有价值和价格,按照商品交易的原那么出售给需求者(除特殊规定的条件下可免费提供),这是美国民营征信行业得以不断开展的制度根底。 在美国,从事消费者征信的机构,均提供消费者的历史信用数据,美国相关法律规定,一般的消费者信用数据可保存7年,破产信息可保存2023年。而企业征信机构,一般提供12个月内的企业信用数据信息。 5.在业务范围方面。美国的民营信用调查机构在从事消费者征信和企业征信业务上有明确的界限,大型信用调查机构的业务更是有比较明确的界定。比方邓白氏公司主要为社会提供企业信用报告和评分(特别是中小企业),而很少涉足消费者信用调查业务;穆迪(moody''s)、标准-普尔(standardamp;poor''s)和菲奇(fitch)等公司专门从事证券信用评级业务,重点为防范资本市场的风险效劳;三大消费者信用局那么主要对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加工、评分并销售信用报告。虽然在个人信用局的业务中,也会涉及到企业信用信息(如experian和transunion公司都提供一局部企业信用报告),但是规模很小,不是其核心业务。这种业务上明确的社会化分工,使不同的征信机构重点围绕着各自的核心业务不断创新、研究、设计,并不断推出新的信用报告产品,满足社会的需求。 (二)公共信用调查系统的特点与模式特征 在与世界银行专家的座谈中我们了解到,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建有公共信用调查机构(也称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在世行专家调查的56个国家中,有30个国家设有这类机构。公共信用调查机构起源于欧洲,德国于1934年成立了欧洲第一个公共信用调查机构,法国的同类机构产生于1946年。1992年2023月,欧共体中央银行行长会议将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定义为:“为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关于公司、个人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负债情况而设计的一套信息系统〞。通过参考世行对欧洲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共信用调查机构的调查报告,公共信用信息调查机构具有如下特点: 1.机构的组成和主要职能:公共信用信息调查机构主要由各 国的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开设,并由央行负责运行管理。建立公共信用调查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效劳,为央行提供发放信贷的信息,包括金融机构对个人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贷款评级和贷款附属担保品的价值信息等,而不是为社会提供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报告。这就决定了该机构不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公共信用信息成为银行监管的重要组成局部。该机构为本国的金融监管部门提供最新的借贷大户和银行风险的根本情况,为强化监管和风险分析提供最根底的数据,有助于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风险进行比较全面而准确的评估。 2.信息数据的获得。与民营征信机构不同,公共信用调查系统通过法律或决议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所监管的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按法规的严格规定,这些金融机构必须定期将所拥有的信用信息数据报告给公共信用登记系统,而不是像民营征信公司那样,根据与金融机构间的合同约定提供数据信息。这种强制性的征信方式,使公共登记系统几乎能够覆盖一国的全部金融机构,但是它们并不收集所有的贷款资料,而只是在一个规定的起点上收集信息数据。许多国家规定了金融机构向公共调查机构提供信用数据中的最低贷款数额(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低于这个数额那么不需提供,这就排除了相当一局部信用信息数据。而民营征信机构的特点那么是可以提供每单笔贷款的详细资料。 3.信息数据的范围。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信用数据既包括企业贷款信息,也包括消费者借贷信息,与美国民营征信机构中二者在业务上有明显边界的特点大不相同。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包括正面信息,也包括负面信息。与民营的征信机构相比,公共信用机构的信用信息来源相对较窄,例如,它不包括来自法院、公共租赁公司及资产登记系统和税务机关等其它非金融机构的信息,也很少搜集贸易(商业零售机构)信贷的信息,只有不到1/3的公共调查机构掌握信用卡债务的信息。对企业地址、所有者名称、业务范围和损益表以及破产记录、犯罪记录、被追帐记录等信息根本不收集。许多国家公共信用调查机构只发布当前的信用数据信息,而不提供借款人借贷信息的历史记录。 4.信用数据的使用。许多国家对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使用有较严格的限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其数据的提供和使用实行对等原那么,即只有为该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数据的机构才能获取数据信息,而且这种信息是经过汇总后的,而不是具体的单笔信贷详细资料。这是因为,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主要是为监管效劳,只有出于提供贷款审查目的才以汇总的方式向数据提供机构提供其他机构的信息。因此,实际上公共信用登记机构的信用数据只是向金融机构提供,而不向社会其他需求方提供,即该机构主要不是提供社会化的信用信息效劳。这种对等的原那么也决定了这种数据使用不是商业化的,即这类信用报告不是商品,因此,即使有收费也很少。 概括起来,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模式与民营信用调查机构的模式有着较大的区别。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是由金融监管机构设立,更多地表达了监管者的意志和需要;民营征信机构是由私人和法人组成,采取商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主要是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信用监管效劳,而不考虑社会的商业化信用信息需求;民营征信机构是为社会更广泛的信用需求效劳,效劳范围更宽、更广、更全面。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强制性地来自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民营征信机构的数据的来源更全面,除银行数据之外,还包括来自商业、贸易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使用更多地是金融机构内部为防范风险的信息互通,而民营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那么是商品,强调为需求者提供商业化、个性化效劳。 二、两种不同征信模式产生的根底与条件 是什么原因决定了不同国家对不同征信模式的选择。这是我们关注的问题。通过对美国的考察和对世行的访问,我们感到如下一些因素在征信模式的选择中不同程度地起着作用。 (一)经济开展和信用规模的扩大是民间征信业产生开展的客观根底 民营征信业的起源来自于经济开展中信用信息共享方面的需求。我们从美国cdia了解到,最早的消费者信用信息共享产生于19世纪中叶的欧洲,是从伦敦的裁缝行业开始的,由行业内相互之间对消费者守信情况的互通,开展为在固定时间内进行信用信息交流,防止消费者违约和不守信用的现象增加。随着开展,出现了第三方专门收集消费者信用状况并加工生产成信用报告出售给需求者的民营征信机构。在美国,大约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产生了对信用信息的大量需求。在这一时期,南北战争结束,美国经济开展速度加快,银行信用和民间信用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社会的信用需求和消费者借贷活动的增加促进了金融信贷和其它信用方式的开展,进而产生了金融机构、商业机构对消费者和企业信用调查、资信评级的市场需求,民营信用机构和征信业务便应运而生。在一战、30年代经济危机和二战期间,美国民间征信业曾受到很大影响,制约了其开展进程。二战后,随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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