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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新农村
建设
金融
服务体系
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效劳体系
一、我国农村金融效劳体系现状
我国农村金融效劳体系由正规性金融机构和非正规性金融机构两局部组成。正规性金融机构是受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组织,非正规性金融机构是指游离于中央银行或银监会监管之外的民间金融组织。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效劳体系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开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问题和矛盾也同样突出。
(一)农村信贷体系。农村信贷市场由于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缺乏可抵押物、农业生产借贷的特质性本钱和风险高的特征,导致农村信贷效劳需求长期得不到有效满足,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开展。
从农村信贷融量上看,当前中国农业和农村的金融资源短缺、涉农贷款总量缺乏,农村贷款需求满足率低,已经很不适应农村经济的开展需要。改革开放前,金融部门的农业贷款占所有贷款的比重一直维持在13%左右,而1978年后一直在两位数以下,1998年以来维持在5%左右,对乡镇企业的贷款一直保持在6%左右。202223年12月,全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达26.17万亿元,而用于农业贷款余额仅占6%左右。从1995年起,农村资金缺口每年都在5千亿元以上,并且出现了逐渐扩大的趋势。一方面,农民很难从银行和信用社获得贷款,另一方面,大量资金通过各种渠道从农村流入城市,农村资金链条难以正常运行。按可比价格计算,1978—2022年,通过各种渠道外流的农村资金达284000亿元,其中通过金融系统流出的资金占农村外流资金总额的40%左右。
从农村信贷效劳机构上看,正规性金融组织难以满足农村信贷效劳的需要,非正规性金融组织又没有纳入监管范围,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农村信贷组织结构退化现象严重。1979年以来,我国形成了包括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组织在内的以正规性金融组织为主导的农村信贷效劳体系。然而,1997年至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业务调整和重组,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中国农业银行在市场化竞争中业务重心有所转移,从202223年开始确立“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市场定位;中国农业开展银行很长时期内只发放粮棉收购贷款,虽近年开始拓宽涉农贷款范围,但作用有限;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提供小额农户贷款,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大农业〞日益增加的金融需求。国有资本在农村信贷市场中的份额大幅减少。非正规性金融组织虽然在满足农村信贷效劳需求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其风险性不容无视。世界银行曾指出,非正式信贷往往不能提供长期贷款,还存在金额较小、利率较高、可获得性不强的弱点。同时,非正规的金融组织游离于央行和银监会监管之外,金融风险巨大。
(二)农业保险体系。农业灾害发生后,我国传统的保障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民政部门发放灾害救济;另一种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农业保险对农民提供保障。从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的农业保险到目前为止,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先开展后萎缩的过程。1982年到1993年,由于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农业保险出现快速增长,保费收入年均递增127%。而在1994年农业保险市场化后,由于偿付能力的限制,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纷纷对农业保险业务采取限制规模的措施以控制亏损。2023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8.46亿元,分摊到全国2.2亿农户,户均保费不到4元,保险金额不到百元。尽管从2022年起,中央连续三年指出要“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加快开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但农业保险仍然呈现出保费收入逐年大幅下降、险种逐渐减少、机构萎缩、承保深度不断降低的局面。目前,我国种养两业95%以上不在农业保险保障的范围之内。
(三)与农产品相关的衍生金融产品体系。目前,我国与农产品相关的衍生金融产品体系还很不健全,能够为农民回避价格风险的农产品期货市场处于开展的初期阶段,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的衍生产品在我国还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农产品价格已经由原来的国家制定保护价格变为现在由市场定价。在我国参加wto后,国内农产品价格又受到国际农产品价格的较大影响,广阔农户面对农产品价格的大起大落没有有效的应对措施。虽然农产品期货从理论上来说具有价格发现和躲避风险的功能,能够帮助套期保值者回避价格波动的风险,稳定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但是目前我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并未能充分发挥其功能。首先,交易品种数量少限制了期货市场的交易量。目前农产品期货的交易品种只有7个,交易品种主要集中在大豆和小麦。由于市场规模小、品种单一、品种之间缺乏联系,投资者的选择空间极小,其吸引力和影响范围十分有限。其次,农产品期货交易的主体多为散户投资者,投资目的主要是通过价格变动获得投机收益,而非通过套期保值躲避风险,没有发挥期货市场稳定价格的功能。再次,农民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意识和条件都很薄弱。一方面我国农民对期货交易还很陌生,不会运用期货交易机制帮助自己锁定价格。另一方面,我国农业产业化程度低,农户通过期货交易躲避风险的意愿不高。
二、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效劳体系构建
(一)构建支持农业开展的多层次信贷体系。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农业、农民对金融效劳的需求在不断细化、要求在不断提高,应加快构建一个以政策性金融为根底、合作性金融为主导、商业性金融为辅助、民间金融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农村信贷效劳体系,满足不同层次的信贷效劳需求。
1.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农业作为一个弱质产业,承担着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具有投资回报率低、风险大的特征,吸引资金的能力较弱,因此需要政策性金融的大力支持。中国农业开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一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必须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开展效劳。农发行应进一步扩大“三农〞扶持领域,充分发挥其政策扶持功能,对整个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直接推进的作用。从短期来看,农发行应以现有业务为主,在充分发挥其在粮食流通领域的信贷支持作用的同时,向粮食生产、加工领域延伸,最终扩大到整个粮食产业链。从长期来看,农发行应立足我国农业开展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政策性金融运作的经验,在改善农业生产根本条件、实现农业可持续、产业化开展中发挥作用。一是支持农村贫困农户、普通农户,满足其小规模种养生产贷款需求和规模化生产贷款需求,支持贫困地区人口尽快脱贫解困、普通农户尽快实现致富目标,解决贫困和相对贫困问题;二是资金支持有一定规模的农业企业和龙头企业,满足其生产规模扩张、技术改造的资金需要,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三是支持农田水利根本建设和农村开发根底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村的现代化建设水平。
2.以合作金融为主要形式,培育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2023年12月银监会公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假设干意见,鼓励包括合作金融等在内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进入农村金融领域,进一步说明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加快建立“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解决农村借贷难题的决心。要解决农村信贷交易本钱高、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必须有能够真正面向全体农户的信贷组织——合作金融组织,真正吸收农户参与管理,利用血缘、地缘、人缘根底上的信息优势降低贷款的交易本钱,保证贷款的可获得性。一方面,要恢复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金融的本来性质。在经济不兴旺地区,按照自愿互利的原那么吸收农户参加,建立相互协作、互助互利的资金融通机构,更多的为农户进行融资和信贷投放,实现扶农目的。在经济兴旺、资金流动量大的地区,可以将原有的农信社改组成为股份合作制银行,如浙江鄞州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在吸收外部资金增强银行实力的根底上保有合作性质,保证农户的信贷需求得到满足。另一方面,大力培育新型金融机构,将社会资金引入农村,支持当地经济开展。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鼓励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类机构不受政府主导,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
3.调整商业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定位。资本的天然属性是要获得利润,要求商业金融承担我国扶农支农的重任是不现实的,但是这样并非意味着商业金融在农村信贷市场中就无所作为。作为目前唯一保存所有县域金融网络,为全国所有县域提供骨干金融结算网,承担了相当局部公共效劳职能的中国农业银行来说,定位于“效劳三农、商业运作〞是当前的现实选择。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相比,农业银行可以在以下几方面发挥其优势,处理好赢利和支农的关系:一是有选择的以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出现的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农场等为核心客户,支持农业产业化进程;二是以兴旺地区为中心辐射不兴旺地区,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有效缓解农业开展中的贷款难问题;三是大力开展新金融产品,满足客户的多层次、多元化金融需求,成为农村现代金融业务的先锋军。
4.对非正规金融组织进行标准,放宽农村融资的渠道。民间融资是正规金融的补充,缓解了农村借贷难的矛盾。我国农村民间融资主要表现为资金供需者之间直接或通过民间融资机构中介间接完成融资。虽然与正规性金融机构相比,民间融资机构没有按照现代金融组织的要求建立起良好的组织制度和内控机制、信用活动不标准,但是它对农村信贷市场的积极作用是不可否认的。民间融资的最大优势在于手续简便、节约时间、环节少、效率高、能及时满足借款人的不同需求,这非常符合农村信贷的实际需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标准管理,使其成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对于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构建多层次的信贷体系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快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在我国,由于农户的生产经营多为个体或小规模形式,长期以来没有积累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农户承担灾害的能力非常低。大力开展农业保险,建立一个适合我国的农业保障体系对于我国农业现代化开展、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应建立一个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制度,以适应我国农业产业化、区域化、现代化开展很不平衡的状况。
1.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特征决定了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农业保险开展的必然选择。增加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可以大大降低保费额度,以低廉的保费吸引更多农民投保,促进农业保险的开展。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农业保险兴旺的国家,政府对农民所交保费的补贴比例大都在50%~80%之间,并承担保险公司的局部或全部管理费用。在经济兴旺省份,可以主要依靠地方财政进行补贴,在经济较为落后的省份,那么由国家财政进行补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商业化运作,农民买不起;农民买的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两难局面。
2.积极探索新型农业保险模式。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目标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目标存在矛盾,因此积极探索新型农业保险模式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XX省“政府推动+农户互保+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三合一〞模式,为我国农业保险开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借鉴。其主要内容为:政府提供政策性农险支持,建立省、市、县财政保费补贴分担机制,建立各级农业保险风险专项资金;市、县建立农村保险合作社,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或代理经营,实行“单独立账、独立核算,以险养险,以丰补歉,逐年滚存〞,结余留地方农业保险风险专项资金。
3.进一步完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一是建立农业保险巨灾补偿机制,设立巨灾风险基金,应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农业保险公司的赔付危机问题。二是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国家农业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保障。
(三)充分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农产品期货市场通过其特有的价格发现和回避风险功能,能够转移农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缓解农产品价格波动,稳定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因此,大力开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对我国开展现代农业、躲避农业风险、完善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效劳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兴旺国家期货市场相比,我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还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