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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之完善[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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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论非 物质文化 遗产 传承 制度 完善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之完善[5篇] 浅谈非物质文化传承人保护 。随着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热潮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学者投身到非遗研究中,学界对于非遗传承人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研究,本文将从传承人认定、传承人特点、传承人类型、传承人保护等方面进行梳理,同时,提出日本和韩国在传承人保护方面的卓越成效,试图为非遗传承人保护的实务工作开展和理论探讨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202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3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是迄今为止联合国有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文件。该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下的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局部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1从公约中我们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植根于民族土壤的活态文化,是开展着的传统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是不能脱离人类智慧而独立存在,它的生存和开展是处在“活态〞传承和“活态〞保护之中,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核心就是对传承人的保护。 二、传承人概念 国内首个关于文化传承人的管理文件2023年公布的湘西土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管理暂行方法界定其所指|“传承人〞是“指州人民政府公告命名并在我州境内通晓本民族传统文化活动内涵、表现形式、组织规程或在本民族民间工艺领域中技艺精湛或掌握有一定数量的民族传统文化原始文献、资料和实物。并有一定研究成果被群众公认的代表人物。〞随后在202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中,也对传承人的条件做了规定,其第15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1)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文通晓本民族或者本区域民族民间文化形式和内涵的代表人物;(2)熟练掌握民族民间传统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艺人;(3)掌握某种稀有民族民间传统技艺的公民;(4)大量掌握和保存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文献和其他资料。实物,并对其有一定研究的公民。〞第16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团体,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单位:(1)以弘扬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为宗旨(2)掌握某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技艺,或者研究、传播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取得显著成绩;(3)坚持经常开展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为内容的活动;(4)有效保存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相关资料或者实物。〞根据这些规定,著名民族学家祁庆富先生在全面梳理了传承和传承人的学术史后,将传承人定义为:“在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人物。〞2非遗传承人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振兴中有重要作用,是承接前人经验,启迪后人智慧的桥梁。通过传承人一代又一代周而复始的“传〞、“承〞交替循环,非物质文化遗产才得以世代延续继承下来。在我国学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两者的定义和条件也不尽相同。广义上的传承人概念,即一般传承人,即在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1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文化艺术出版社,2023,第200页 祁庆富。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传承与传承人,载于西北民族研究,2023年第3期2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人物。狭义上的传承人,即法律意义上的传承人,在我国称为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或者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传承保护责任,掌握该工程的知识、技能,并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人。一般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人在概念、法律地位、社会地位上存在很大差异,可以说代表性传承人是由国家认可的、传承主体中的佼佼者。 三、传承人特征第一,能熟练掌握国家或地方政府认定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个体传承人作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的实际掌握者,必须是通过国家或者相应地方主管部门的认定并且许可。这是作为个体传承人的合法根底。第二,该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在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对于传承人所掌握的“非遗〞工程,不能简单归结为掌握某种技艺或者某种特长,需要实际扎根于某个特定领域内,并且能够形成较大的影响力,从而作为一种文化符号的典范。 第三,该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需为公众认同并能积极传承。传统文化丰富多彩,良莠不齐,这里定义的“非遗〞工程必须是健康积极,并能为民众集体喜闻乐见,并能使得世代传承的文化成果。 第四,愿意投身非遗传承事业,积极参与非遗传承活动。 四、传承人类型 1、家族、族群等群体性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来说是经历了常年累月而积淀下来的,往往涉及一个族群或者社区,在教科文组织和其他国家也都成认他们的存在,并且认为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的一种形式,在我国很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都是涉及到一个或者多个地区的族群的,他们同样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主体,而且是不可剥离的。 2、个人、独立传承人 其实在划分个人主体和群体性主体时,他们之间在很多时候表达的是相互包含,又分别独立的关系。个人不可能脱离群体而存在,群体也是由单个人所组成的,个人在传统文化表达的开展和再创造中起着中心作用。所以我们列出个人主体时,在宏观层面是为了促进一种技艺能够更好的传承。个人对于技艺的传承他会起到一个再创造的作用,这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文化,能够保持其鲜活,同时又不失其原真状态的最好方式。 五、传承人权利和义务 1、权利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对其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享有传承权。传承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传承权本身包含两层内涵——有权自主选择下一代传承人和有权自主选择传承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验和所传承技艺的特点制定选择下一代传承人的具体标准选择有天赋的继承人。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开展传承活动时享有获得资助的权利。对于传承主体来说,物质条件是根底,没有物质条件做坚实的后盾,传承人的种种规划很难实施,传承活动也无法开展。对于由各级政府直接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的代表性传承人,国家有义务对其进行物质上的扶持和帮助,支持其培养下一代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传承人不仅有权获得政府的资金资助,还有权在授权范围内自主支配资金。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配合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调查时,还享有被尊重的权利。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16条的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征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同意,并尊重传承人所在地的风俗习惯,不得损害传承人的合法利益。 2、义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31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作了详尽的规定,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与此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还特别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程序,作为传承人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惩罚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述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工程的代表性传承人,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第三人原因等;丧失传承能力的,例如疾病、伤残、年老等,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工程的代表性传承人。3传承人要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应当摒弃“教会徒弟,饿死师傅〞的旧思想,如果在传承中有所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继将一代不如一代,势必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逐渐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伴随着丰富的实物资料,如图片、文字、声音、影像等。这些实物资料代表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水平、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实物资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持、研究和传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非遗传承人应当妥善保管好这些实物资料。除此之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1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根据本条规定,代表性传承人对上述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有配合的义务。传承人还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性公益宣传活动。从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扩大社会影响,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气氛,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六、传承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认定问题 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方法里,代表性传承人(一般指国家级非遗文化工程的代表性传承人)主要是指那些被普遍性认定极有一定影响力的权威的有代表性的承担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里的相关工程的传承责任的且通过了国务院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与认定的优秀传承人。传承人的认定不是个简单的过程,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样性、活态性,并且不同工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传承方式也各不相同。我国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不够细化完善。传承人认定过程时常遇到量化问题。非遗法第29条第2款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有着明确规定:“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积极开展传承活动。〞也就是说,传承人应当具有技艺性、权威性和能动性。但是,这三点在“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过程中并不便于掌握。“熟练〞、“较大影响〞等词汇过于抽象,何谓“熟练〞。何谓“较大影响〞。这些都没有具体标准可参考,特别是当出现条件类似的传承人时,会处于无法认定的困境。同时,在认定程序上也存在很大的问题,非遗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代表性传承人,由申请人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再由政府部门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最后公布审核通过的情况。一旦通过,这个申请人即成为该工程的代表性传承人。纵观整个程序可发现,传承人的主动申请才是最重要的环节。然而,从我国传统手工技艺传承人的生存环境来看,传承人大多生活于偏远乡村,信息的闭塞导致传承人无从了解相关制度,更别说主动提出申请成为该工程的代表性传承人。 3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85. 2、观念问题 很多非遗传承人,在传承中仍然保存着旧社会封建观念。“传男不传女〞“传内不传外〞“教会徒弟,饿死师傅〞等腐朽观念依然存在于当今社会。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非遗传承途径,使得很多有潜能的人并不能成为有政府认可的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人后继人才队伍匮乏,随着老一代传承人的老去,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日渐衰弱。 3、制度问题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不对称的,或者可以说在法律中表达的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是通过行政机关授予而获取的一种反射性利益,即便规定了传承人享有相关权利,但是在群众认知体系中,这种权利往往不被接受,很多情况下,传承人生活压力大于普通人,政府支持力度不够。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标准的第29条中,其中有一款是这样规定的“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一定区域〞是指的什么呢。“一定区域〞范围有多大呢。我们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怎么来确定它呢。再如,在第31条的最后一款中规定“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工程的代表性传承人。〞那么,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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