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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发展
应用
新型
墙体
材料
管理办法
XX省开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方法
XX省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建省开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方法已经2023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
省长
二○○七年九月XX省开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
那么
条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展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利废,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及其相关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条本方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非粘土墙体材料。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协调解决应用的重大问题。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新型建筑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开展应用的管材料开展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开展新型建筑材料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新材管理机构)负责。
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开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展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使用空心粘土制品,逐步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第二章鼓励与扶持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体材料开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制定新型墙体材料设计及施工技术规条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加快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与应用,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技术问题,促进新型的转化。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补助。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开展规划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一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形资产本钱中予以摊销。
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生产企业依法享受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优惠待三条鼓励利用矿产尾砂、工业废渣和废弃物、建筑垃圾及江、河、湖、海的淤泥等替代资源开展新型墙体材料。
利用废弃资源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并到达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且资源综合利用率到达国家规定要求的认定后可依法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对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锅炉炉渣、冶铁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的,免征增值税)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四条鼓励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墙体完工后、打底粉刷前向新材管理机构申报;在5日内派员到现场核实,并出具核实凭证。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竣工后,凭核实凭证等有关资料,向原预收基金的新材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会同财政部门予以核实,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到达规定比例并符合返退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返退,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示范工程、新农村试点建筑工程、农村村民住宅小区。
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示范工程、新农村试点建筑工程、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新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工程竣工验收后,其设计使用、实际施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到达规定比例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新材管理机构可对该工程设计、建位予以奖励。
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砖(瓦)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新材管理机构可以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奖励;按规定停产、关闭的,所在地人民妥善安置职工,并可以给予补助。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开展应用规划,合理调整墙体材料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使新型墙与经济和社会开展、技术进步、环境保护相协调。
八条省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编制本省新型墙、限制、淘汰生产和使用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并予以公布。
九条新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做好开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信息、统计、咨询等服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发挥其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推广和使用过程中的作用,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使用和技术交流提供效劳。
十条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
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十一条在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区域,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选用粘土制品。
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计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设计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规术指标。
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对墙体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十二条禁止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项目。
的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尚未转产的,不得异地搬迁生产,生产企业应当将其现知新材管理机构。
区的市城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2023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2023年产空心粘土砖;其他区域禁止生产粘土制品的时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十三条现有粘土制品生产企业取土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和根本农田。禁止以毁田、毁堤等方式生产粘土制品。
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土行为。
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按以下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确认为具有文物价值的古修缮,或者经有关部门确认建筑结构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确需使用粘土制品的除外:
)设区的市城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分期分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设区的市城市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自2023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空心粘土制品;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自2023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空心粘土制品;
)其他区域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时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一)、
(二)、
(三)项规定区域内,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砌筑围墙和构筑临时建筑,但使用已建建设工程撤除的实心粘土砖(瓦)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逐步减少使用粘土制品。
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开工前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十六条新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征收、解缴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接受财政、审计和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及时全额缴入国库。
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减免、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扩大征收范围,不得改变征收标准。
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对违法生产、使举报和投诉,依法处理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对违法生产、使用墙体材料行为投诉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并在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决定受理的,20内投诉事项紧急的,应当立即派员调查处理。
第四章罚
那么
十八条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条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项目;
)在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区域内生产实心粘土砖(瓦);
)异地搬迁生产实心粘土砖(瓦)。
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方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区域内使用粘土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责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逾期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纳的处以应缴金额1至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3万元。
单位逾期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可按国家规定加收滞纳金,收取的滞纳金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
十二条本方法规定的行政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新材管理机构实施。
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及新材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那么
十四条本方法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十五条本方法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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