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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教育协同培养模式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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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法律 教育 协同 培养 模式 研究
法律教育协同培养方式研究 法律教育协同培养方式研究 本文关键词:协同,培养方式,法律,研究,教育 法律教育协同培养方式研究 本文简介:【】法律硕士“协同培养〞方式由假设干子系统构成,要求有效掌控校外导师资源,制定合理的鼓舞措施,将协同观念融入规章制度和教学活动,校内外导师分工协作,构建校外导师的权利体系,让校外导师真正参与到法律硕士培养中,实现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实践性法律职业人才的目的。【关键词】法律硕士;协 法律协同培养方式研究 本文内容: 【】法律硕士“协同培养〞方式由假设干子系统构成,要求学校有效掌控校外导师资源,制定合理的鼓舞措施,将协同观念融入规章制度和教学活动,校内外导师分工协作,构建校外导师的权利体系,让校外导师真正参与到法律硕士培养中,实现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实践性法律职业人才的目的。 【关键词】法律硕士;协同培养方式;鼓舞机制;权利体系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应“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络和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关于深化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式改革的意见也明确要求“大力推行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注重发挥校外导师作用〞。“双导师〞成为法律硕士培养的根本方式,许多学校也聘任实务部门的人员担任法律硕士的校外导师,并制定了专门的治理方法,随后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研究的热点也集中在“双导师制〞上。关于“双导师制〞研究的内容,大体集中在以下方面:第一,推行“双导师制〞的重要性。第二,“双导师制〞在运转过程中存在的征询题。第三,“双导师制〞的完善,特别是针对校外导师的聘任、待遇、权利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法律硕士培养中的域外经历借鉴,主要是对美国经历的介绍和引进。在这些研究中,思路大体一致,意见和建议根本类似。戴激涛教授提出的“协同培养为中心的双导师制〞[1]是一个创新性的提法。但关于“协同培养〞的方式和机制没有系统分析。本文拟以“协同〞为核心,讨论法律硕士培养中各元素的协同协作,以构成有效的培养方式。 1协同的根本框架 关于协同,说文的解释是“协,众之同和也。同,合会也。〞包含有合作、同意、配合之意。即所谓协同,确实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资源或者个体,协同一致,共同完成某一特定目的的过程或才能。协同培养方式由多系统构成,各系统或部门之间遵照特定的一样的规那么,互相配合,以实现培养目的。详细到法律硕士的培养上:第一,法律硕士的培养目的是“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实践性法律职业人才〞,其本质是职业教育,因此法律硕士在培养过程中更多关注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获得才能、职业思维应用才能和法律信息综合才能。因此,法律硕士生的培养具有明显的实务性指向,突出应用性技能,将高校法学理论教育、法律职业资历准入制度、法律职业培训以及终身化的法律接着教育和学习等制度都视为法律专门人才培养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各个环节尽管各有侧重,但需彼此有效衔接构成环环相扣。在这个导向之下,法律硕士应当注重职业素养、职业技能的训练,但是专业知识的储藏也不容无视。第二,法律硕士协同培养方式的特征是,以学生为根本,以教师为中心,以目的为导向,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标准为手段,以合作为根底。所涉及的主体包括学校、导师(校内、校外)。协同的重点是,学校应当制定合理科学的治理标准,校内外导师分工明确、平等协作,按照教学规律,实现培养目的。第三,法律硕士培养的系统包括:学校的治理子系统,双导师的协作子系统、师生的教与学子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校内外导师的协作是核心,而学校正整个培养的治理,包括校外导师的聘任条件、聘任待遇、校外导师在法律硕士培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整个协作效果的根底。是否能实现培养目的,要检验学生最终是否掌握了培养目的所要求的各种技能,最终在反响到培养机制上,并对培养过程和方式存在的征询题反省、纠正,如此整个方式即构成了一个完好的闭环,如图1所示。第四,协同培养方式是一个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方式。“校内专职学术导师侧重于培养法律硕士生的理论修养和理论创新才能;校外兼职实践导师侧重于培养法律硕士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职业实务才能。〞从宏观上来讲,协同方式的实行,是培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法律实务人才的需要;从微观上讲,一方面是学生知识构造合理化、技能有用化的要求,另一方面关于学校导师“双重才能〞的获取,也起到了间接地促进作用,这个促进作用是不容无视的,即校内导师应当兼具理论知识和实务经历,将传授法律知识和培养职业技能有效地结合起来,为学生成长提供高水平和高规格师资,最终实现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目的。 2阻碍协同方式运转的要素分析 2.1学校(院)对资源的把控力是实现双导师人才储藏的根底 学校(院)对资源的把控力主要表现在学校正校外导师资源的获取才能,及对校外导师治理才能上。校外导师是法律硕士培养中的人的要素,而校外导师那么对“协同培养〞方式的平衡性尤为重要。从学校(院)相关规定来看,校外导师资源主要来源于法律事务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和大型公司企业法务部门,在通常的遴选中,是采纳“学校(院)———个人〞的方法。如此做的缺点在于,学校(院)需要与多个个人分别接洽、协商,费事费力,不能有效发挥学校(院)的统筹作用,也反映出学校(院)对社会资源把控力缺乏。因此有学者提出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结合育人机制〞,由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呼吁和推进全国人大制订或修正相关法律,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工作人员积极参与高校法律硕士培养工作明确规定为义务性标准,通过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律师协会等职业协会,为法律硕士校外导师储藏资源,建议有关文件中关于“双导师制〞的规定明确为强迫性规定,[2]以调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结合育人的积极性,减少学校(院)的选聘本钱,提高把控力。 2.2〞协同认识〞对协同培养方式的促进作用 双导师协同培养有助于法律硕士培养目的的实现,处理师资数量缺乏和知识与技能构造单一的征询题,真正实现跨法律硕士研究生学科方向的知识复合和思维与技能的复杂才能复合。在学校(院)导师工作机制方面,要将这种协同、配合常态化。这就要请教学内容有合理性,实践环节有有用性、教学方法有灵敏性。事实上,法律硕士的培养,理论与实践两者是平衡开展,不能厚此薄彼。理论知识的积累、法治理念的内化是法律工作者的从业根底,现在双导师制的研究中往往过分关注实践技能的获得,无视了理论知识的重要性。“假设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明白审讯程序之方法和通晓实在的专门规那么,那么他确实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因此,有的学校在对“双导师制〞规定的时候就明确提出校内外导师的不同教学要求。另外,还需要处理理论学时与实践学时的合理比例分配,实践训练内容和方式的征询题,如图2所示。 2.3鼓舞机制是协同方式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和动力源泉 “鼓舞机制〞是学校(院)运用多种鼓舞手段并使之标准化和相对固定化,成认校外导师的工作付出,并对导师行为予以正确引导。鼓舞机制是学校(院)将法律硕士的培养目的和导师个人开展目的转化为详细的行为和事件的桥梁。包括精神鼓舞、薪酬鼓舞、荣誉鼓舞和工作鼓舞。这一点关于校外导师尤为重要,是双导师机制顺利运转的关键。详细而言,学校(院)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那么,在经济方面,由学校(院)制定详细的奖惩机制,给予校外导师一定的经济补贴,但是这些只能是外表鼓舞作用,“深层次的处理方法应是在校内外建立起一种绩效互通机制,力图将校外导师的兼职行为与其任职部门的考核相挂钩,变‘良心’付出为职业嘉奖,以更好地调动校外导师的参与度和积极性。〞[3]其次,按照情况给校外导师恰当的称号,例如兼职教授、兼职副教授等头衔等,让校外导师以成为高校兼职导师为荣耀,提高心理上的交融度。另外,给校外导师分配工作,不仅仅是意味性的讲座或报告,而是要在本质上参与到法律硕士的培养上。 3协同方式下的权利体系 在“双导师协同培养〞的总体思路下,对导师权利的给予是整个体系构建的根底。一般情况下,校内导师与学校、学生的关系,待遇职级及权利义务都比较明确,而校外导师的权利内容比较模糊,相关的研究内容也比较少。因此,本文重点是讨论校外导师的权利。关于校外导师,更多关注的是他们对研究生工作的参与度,无视了校外导师权利体系的构建,忽略了他们在法律硕士培养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因此缺乏“共同体〞的心理情感特质,让校内导师、校外导师与学校(院)之间的心理维系存在差异,无法建立起真正的协同培养机制。现在特别多学校(院)已经制定了有关法律硕士校外导师的聘任方法或者条款。在这些规定中,根本都是在平等原那么的指导下,成认校外导师的法律地位和工作付出。归纳起来,可以将校外导师的权利分成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工作权利,如图3所示。 3.1人身权利,是指与人身相联络或不可别离的没有直截了当财产内容的权利 人身权利中,称号权是指校外兼职导师基于与学校的聘任关系而获得相应的称号的权利,如“兼职教授〞“实践导师〞等等。这个称号实际上代表了社会对校外导师品德、学征询、资历、才能等各方面的评价,是典型的人身性权利。表彰权是指校外导师基于其在研究生教学中的突出奉献获得荣誉称号的权利,是与导师身份密不可分的权利,因此也是人身性权利。署名权是校外导师对在指导法律硕士研究生过程中所获得的知识产权,享有在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包括申报课题、发表著作,以及在参与有关教学活动中说明身份的权利。 3.2财产权利,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或直截了当表达财产利益的权利 关于校外导师而言确实是获得酬劳的权利。校外导师基于本人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的工作获得酬劳,符合法律的根本精神。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第一,“同工同酬〞原那么,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酬劳。同工同酬是宪法规定的根本权利,应当贯彻执行。第二,“按劳分配〞原那么,对实际付出的工作量给予相应的酬劳。 3.3工作权利,是指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即参与法律硕士培养中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工作权利中,培训权是指已经被聘为校外导师的人员享有的,获得以开发其教学技能为目的而进展的教育教学业务知识和研究生教学规律的教育和训练得权利。知情权是指对兼职学校(院)的研究生总体情况、学校的培养方案、培养过程知晓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加兼职单位的各项活动,参加培养方案制定并发表意见,参加研究生论文开题、论文指导评阅、辩论等环节的权利。授课权是指校外导师为学生开设专业课,讲座等的权利。指导权是指对研究生的论文、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进展指导的权利。表决权是指对学位论文是否通过、是否授予学位,对学生奖助学金评定结论等发表意见并投票的权利。 4结论 法律硕士的“协同培养〞让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各系统的协调构成拉动效应,使得培养的效益到达“1+1>2〞的效果。这种协同是学校与社会资源的外部协同,也是校内双导师之间的内部协同,仍然外部协同向内部协同的转化。在协同培养的方式下,既要注重校内和校外资源的整合,以期到达人才培养的目的。鉴于理论和实践上关于校外导师的权利都未能充分注重,有些学校关于校外导师的根本权利缺少保障。因此,应当保障校外导师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工作权利。学校也应制定相应的,以保障校外导师的权利。此外,特别多学校在协同培养方面制度建立缺乏,更缺乏双导师协同机制的构建,在今后的学科建立中,都应当积极建立,补齐短板。 参考文献: [1]戴激涛.法律硕士培养中的“双导师制〞:实践与完善———以协同培养为中心[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23(10). [2]黄振中.“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中的完善与推行[J].中国大学教学,2023(2). [3]何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机制研究[J].高教学刊,2023(3). 郭相宏 任俊琳 单位:太原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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