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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人口
计划生育
法律法规
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律法规
第一讲
学习目的。通过辅导学习,使大家能够对人口与方案生育法有一个比较深刻的认识,了解国家对方案生育立法的意义。
学习内容:本次辅导内容分四个方面,一是人口与方案生育法立法背景、法律框架、着重点是什么;二是相关法律对于方案生育的规定;三是现行生育政策、奖励政策与法律责任;四是当前方案生育工作的社会热点。地点:学校会议室主讲人:计生专干——许利
一、人口与方案生育法立法背景、法律框架1.出台人口与方案生育法的背景
我国三十多年来推行方案生育的成就是举世瞩目的(30年来少生3.38亿,为国家、家庭和社会节约了7.1万个亿消费支出,同时为国家节约了6.9万个亿的装备支出)。但是长期以来,国策无国法,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的战略决策难以落实;维护广阔人民群众长远和根本的利益意志很难得到充分的表达;广阔群众的生育行为得不到有力的标准;实行方案生育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计生部门也因无国法可依难于开展更广泛的工作。在过去的实际工作中,偏重运用政府权力,淡忘群众应该享受的权利。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对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口与方案生育长期依靠地方立法开展工作已不适应新形势开展的需要,必须由国家立法予以标准和调整。
2.人口与方案生育法的根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共有7章47条。
第1章总那么,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目的和依据,国家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的根本方针和原那么,各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的职责,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配合做好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的义务等。第2章规定了人口开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3章是生育调节,国家明确了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政策予以法律化、制度化,规定了公民实行方案生育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生育政策授权于各省制定。XX省原有14条生育政策根本不变,个别条款用字稍作改动。
第4章是奖励和社会保障。第5章是方案生育技术效劳。
第6章是法律责任,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技术效劳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7章规定了国务院制定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管理方法、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管理方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法及本法的实施时间。
3.人口与方案生育法着重哪三个方面(即依法行政,奖励保障,技术效劳)
依法行政:这是针对政府相关部门及其方案生育工作人员而言的。该法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方案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摈弃过去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和突击活动开展方案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方案生育行政机关在制定标准、实施立法活动等抽象行政行为时应做到依法行政;二是方案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表达权、责统一的原那么,不仅要遵守或依据实体法,也要遵守程序法;三是方案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都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奖励保障。规定了公民晚婚晚育的奖励;公民生育和实行方案生育手术享受的待遇和奖励;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农村实行方案生育的家庭给予优先优惠的待遇。社会保障制度中主要有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社会福利、商业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等六个方面的规定。
技术效劳。法律第5章从第30条--第35条规定了方案生育效劳的机构、内容及保障措施。国务院还公布了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条例以之配套。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方案生育技术效劳,从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防止和减少出生缺陷等方面来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同时还要求方案生育技术效劳人员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平安、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律法规专题讲座
第二讲
二、相关法律对于方案生育的规定
1.宪法对方案生育的规定
①第25条:国家推行方案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相适应;②第49条:夫妻双方有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
2.婚姻法对方案生育的规定①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方案生育;②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③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④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方案生育义务。这些规定明确了生育应纳入家庭方案,方案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这样就从婚姻家庭制度方面保证了方案生育的推行。
3.收养法对方案生育的规定①第3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方案生育的法律、法规;②第19条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方案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
4.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方案生育的规定①第25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②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理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③第35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④第42条规定:女方按照方案生育的要求终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⑤第46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利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⑥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平安、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平安。这些规定为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利和实行方案生育的合法权益以及催促有关部门做好方案生育效劳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5.劳动法对方案生育的规定①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②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③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刑法对于方案生育的规定①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消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②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分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7.b超性别鉴定的禁止性规定。人口法第35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三、现行生育政策、奖励政策与法律责任
生育政策是标准和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根本准那么,是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核心内容。
国家现行生育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法)第18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方案生育,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我省现行生育政策未生育过的男、女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后,即可生育第一个孩子;继续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依照条例规定不应当生育而妊娠的应及时终止妊娠;禁止非婚生育和多生育。
(一)生育政策
第21条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25周岁或者女年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第22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23条除本条例第22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的。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两款规定。
(二)奖励政策
(1)对公民晚婚晚育的奖励(条例第30条)①符合晚婚年龄初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延长婚假2023天。一方到达一方享受,双方到达双方享受;②符合晚育年龄(是指女方在生育第一个孩子时已满24周岁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以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妻,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23天;③符合照顾生育规定条件并经批准后,“未生育〞的一方生育时可享受以上奖励;④“延长〞是指国家规定的根底上延长;⑤奖励的假期与在职在岗人员一样,工资奖金照发。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后的奖励(条例第
31、32条)证件名称改为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原独生子女证继续有效。领取对象:一身中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依法领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男女公民。具体情况分为:①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②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③依照省条例规定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④双胞胎及多胞胎不得领取。奖励标准:①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按实际年数领取;②每年各领取20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夫妻双方分别领取(双方一个单位的领取40元以上);③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职工,按其退休前月工资的5%每月增发退休金。
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领取按照条例第31条规定办理。
(三)法律责任
1.法律规定对“超生〞者要“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