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论刑事预审机构及法律制度的重建重建我国刑事预审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一)我国现行刑事预审法律法规的缺陷。1.刑事预审法律法规不具体。(1)刑事预审法律不具体。立法是为了执法;否那么,就没有立法的必要。但是,我国刑诉法的内容太少。如:1979年刑诉法直接规定刑事预审内容的条款只有1条,1979年刑诉法、1996年刑诉法和2023年刑诉法直接规定刑事预审内容的条款都只有1、2条。究竟如何刑事预审,如何核实证据材料,刑诉法没有讲,或讲得很少。这与国外的一些国家相比,差距很大。如:法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典直接规定刑事预审内容的条款就有数十条之多[1]。(2)刑事预审法规不具体。1998、202223年修订的规定⑥有关涉及预审的条款只有1条,即该规定的第3条,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根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而1996年刑诉法第90条的内容在规定中没有涉及。2023年规定⑦涉及刑事预审的条款只有2条,即该规定的第3、188条。这些都弱化了刑事预审工作。2.刑事预审法律违反根本法理。(1)2023年刑诉法有关条款存在自相矛盾之处。2023年刑诉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从该条的内容来看,侦查和预审之间用的是顿号,说明二者应该是并列关系的。也就是说,刑事侦查和刑事预审之间不存在附属关系。2023年刑诉法第3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条根本原那么[2],也是该法总那么的条款。但是,作为分那么条款的2023年刑诉法第114条却将有关刑事预审的条款置于该法第二编第二章(章名为“侦查〞)之下。很显然,这种做法的观点是:刑事预审也是刑事侦查,也就是说,刑事预审附属于刑事侦查。按照法理学的观点,一部法律的具体内容,必须服从于该法的根本原那么。(2)2023年刑诉法有关条款违反正当程序原那么1996年刑诉法将刑事预审置于该法“侦查〞一章下,这是1997年侦审合并的原因之一。2023年刑诉法秉承这一做法。但是,侦审合并在理论上是欠妥的。正当程序原那么强调角色的分化,第2页共11页即程序的决定者应该将决定权分解于程序的过程中,诉讼工作应该由多人(或者多方)参与性,也就是说:决定权不能为一人所有[3]。诉讼法中的正当程序要求:程序中各方要各司其职,互相牵制。也就是说,刑事预审机构与刑事侦查部门有矛盾也是应该的,而这种矛盾是不可或缺的。但是,侦审合并使刑事侦查员集侦查权与侦查监督权于一身。很明显,自我监督的模式违背了正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