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年金
公务用车
制度改革
涉及
人员
安置
办法
金乡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司勤人员安置方法
金乡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司勤人员安置方法
为贯彻落实金乡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妥善安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司勤人员,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平稳顺利实施,现就全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司勤人员提出以下安置方法。
一、司勤人员安置范围。本方法所称司勤人员是指本次车改单位中所涉及的在公务用车司机、维修等岗位上工作,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二、司勤人员安置原那么。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应当按照全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以人为本、积极稳妥的原那么,采取多种方式安置,切实保障司勤人员合法权益,不能将人员简单推向社会。各部门〔单位〕应当做到安置过程公开透明、方法民主科学、结果干部群众认可,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三、做好保存公务用车司勤人员管理工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保存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留用司勤人员的管理工作。对于留用在事业单位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各部门〔单位〕应当依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合理设置相应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那么,采用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并与其订立聘用合同。
四、司勤人员安置方式
〔一〕内部转岗。对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岗位管理,充分挖掘内部潜力,根据岗位工作要求和安置人员资格条件转岗安置。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可暂时聘用到该相应岗位,通过退休等方式逐步调整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做好转岗培训工作,使转岗人员尽快适应新岗位要求。
〔二〕提前离岗。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根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对已订立聘用合同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合同到期终止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方法〉的通知〔鲁厅字〔2022〕43号〕有关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未订立聘用合同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解除人事关系的经济补偿参照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对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司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妥善处理好与司勤人员的劳动关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做好相关工作。用人单位与司勤人员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后,应当按规定为司勤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登记失业的,按照属地管理原那么,提供相应的就业效劳和政策扶持。解除劳动关系的司勤人员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五、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金乡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按照本方法积极稳妥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
〔一〕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县编办、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成立全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组,在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司勤人员安置的统筹协调工作,所需支出由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部门〔单位〕为本部门〔单位〕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抽调专人或安排专门力量组织实施,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在内部广泛征求意见根底上,按照全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部署,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司勤人员安置方案,经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组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二〕对借调、退休返聘等其他用工形式的司勤人员,各部门〔单位〕应当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清退,并严格标准人员管理,为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三〕对改革涉及的相关人员,各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耐心做好安置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改革过程中相关人员充分行使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各部门〔单位〕在具体组织实施中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周密安排,严格执行方案确定的根本程序和主要内容,加强对各个工作环节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各项制度和工作要求。
本方法由县人力社会资源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