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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国民经济
社会发展
计划
审查
批准
监督
条例
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审查批准监督条例
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全文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审查、批准和监督,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根本原那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XX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市的五年方案、年度方案的审查、批准和监督。
第三条XX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市五年方案、年度方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会)监督本市方案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方案的调整方案。
XX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方案及其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和方案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XX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负责方案的编制、执行。市人民政府的方案部门(以下简称市方案部门)具体组织方案的编制、执行。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个方案年度或五年方案终结前完成下年度或下个五年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经批准的方案和方案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二章方案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六条市方案部门在方案编制过程中,应通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参加方案编制的主要会议,并于方案草案主要内容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前,就方案编制的有关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作专题汇报。
第七条市方案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方案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方案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或上个五年方案的执行情况;
(二)编制方案的依据及说明;
(三)国民经济与社会开展的预测目标和完成目标的措施。
市方案部门还应同时提供:
(一)主要投资、建设项目概况;
(二)对本市经济社会开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或项目总投资额相当于市本级当年可支配财力百分之五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初步审查所必须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局部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可组织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论证。
第九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调查研究情况,向市方案部门通报对方案执行和草案编制的意见或建议。市方案部门应进行认真研究,并于方案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之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十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方案草案进行审议。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方案、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对方案草案作出说明,答复询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审会议应形成审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上年度或上个五年方案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或本五年方案安排的总体评价;
(二)对方案草案的意见和实现方案的建议;
(三)对方案草案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四)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第十一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应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报送市人大会,由市人大会送发给全体代表。
第三章方案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上年度方案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方案草案的报告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五年方案草案应于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交市人大会,由市人大会送发给全体代表。
第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或上个五年方案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或本五年方案草案的报告,同时审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审议可以采用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和大会审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全面审查方案草案时,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一)方案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宏观经济政策,是否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根底作用,是否适应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开展的实际要求;
(二)方案草案提出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目标、物价水平、就业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进出口总额等主要预测指标的依据是否充分;
(三)方案草案提出的科教文卫体和其他公益事业等方面的开展目标是否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开展的需要和可持续开展战略的要求;
(四)对方案草案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措施是否可行;
(五)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
(二)项所列建设项目是否可行;
(六)年度方案安排与五年方案是否相衔接。
第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上年度或上个五年方案执行情况和方案草案时,提出的询问、质询案和修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大会主席团在听取各代表团对上年度或上个五年方案执行情况和方案草案审议意见,审议、通过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方案的审查报告后,提出是否批准上年度或上个五年方案执行情况报告和本年度或本五年方案草案的决议草案,决议草案经全体代表讨论修改后,提交大会表决。
第十七条方案年度开始后,方案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提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安排方案,并报市人大会备案。预安排的项目,原那么上为续建项目。
预安排方案在年度方案被批准后失效,预安排投资项目的方案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方案为准。
第四章方案的调整
第十八条在方案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环境重大变化或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致使原定方案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偏差时,可以进行方案局部调整。
国内生产总值出现与经批准的方案目标偏差幅度在百分之三以上时,应进行局部调整。
方案需作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提出方案调整方案及说明。
年度方案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当年第三季度,五年方案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第四年的第一季度。
第十九条方案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
第二十条市人大会应听取市人民政府的方案调整方案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经过审议后,作出是否批准调整方案的决定。方案的调整自市人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经批准的方案调整方案及批准决定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二十一条市人大会在审查方案调整方案时,提出的询问、质询案和修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方案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是:
(一)国民经济主要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对本市经济社会开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或投资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完成情况;
(三)农业、教育、科技及社会保障事业的开展情况;
(四)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项目完成情况;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市人大会认为其他应该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会报告年度方案的半年执行情况和对完成全年方案的预测。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月将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月报表及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方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市人大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经济部门关于方案执行和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并就可能影响方案执行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会报告。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视察、专项调查。对方案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可以向市方案部门发出监督意见书,监督意见书同时报送市人大会。
第二十五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时应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市人大会应举行会议听取年度方案的半年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答复询问。
市人大会可根据需要对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执法检查、提出质询案、组织专项调查。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有关方案的决议、决定和市人大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监督意见,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市人大会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八条XX市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的审查、批准、监督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市人大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XX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XX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四件法规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四件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的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和标准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五年规划和年度方案(以下统称方案)的审查、批准和监督,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根本原那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的五年方案修改为五年规划。
3、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个方案年度或五年规划终结前完成下年度方案和下个五年方案的编制工作。
4、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上年度或上个五年方案、本年度或本五年方案草案相应修改为上年度方案或上个五年规划、本年度方案或本五年规划草案。
5、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方案年度开始后,年度方案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提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安排方案,并报市人大会备案。预安排的项目,原那么上为续建项目。
6、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大会报告年度方案的上一阶段执行情况和对完成全年方案的预测。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大会审议。
7、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大会应举行会议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年度方案的上一阶段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答复询问。
8、删除第二十七条。
二、对XX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的修改
1、第七条第
(五)项修改为。市本级预算对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支出表及说明。
2、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
第一款第
(二)项修改为: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有关科目预算资金需要调减的;
第三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的预算变更草案原那么上应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提出。
3、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二十日修改为一个月。
4、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5、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