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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干部
选拔
任用
工作
实践
思考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践与思考
党的x报告指出:“要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这是党在新时期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新要求,是落实科学开展观的具体表达。为不断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监督工作〞的课题研究,我们成立了调查研究组,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根底上,深入地开展基层研究,组织问卷调查,努力把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规律,取得新认识,探索新路子,提出新方法。现将有关研究阐述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近年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多种原因,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
1.思想认识上有差距。作为监督对象,受传统特权思想和等级观念的影响,片面认为监督就是挑毛病,有损于领导形象,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够强,有不愿接受监督的心理;对广阔干部群众来说,存在与己无关,不了解内情,无法监督的心理;作为监督部门,也有思想顾虑,存在怕“穿小鞋〞,遭受打击报复,不敢监督的心理,从而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监督工作。
2.监督职责不够明晰。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还不是十清楚确和具体,对责任人的约束力不强,出现问题追究责任的依据缺乏。有的责任追究制度的惩戒措施和方法也不够具体,选人用人的权力和责任未能实现完全统一,监督效果不十清楚确。比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组织部长和具体工作人员各应负哪些具体责任,缺乏具体的规定。再比方,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来信来访,哪些由组织部门调查核实,哪些由纪检等执法执纪部门来完成,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各监督渠道和监督形式未能在整体上形成合力。
3.监督手段比较单一。目前,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问题的查处手段,仅局限于发文件、靠制度,在查处中只能通过谈话、查阅资料获取证据,不像执法执纪部门有办案的硬性措施和方法。尤其在对一把手选人用人监督方面还缺乏必要的手段。
4.监督查处的有关规定比较笼统。主要是缺乏权威性、操作性较强的查处细那么,不易查处。有的制度只规定了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但是这种规定过于原那么笼统。哪些问题给予批评教育,哪些问题给予纪律处分,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制度很难落到实处。监督工作一定程度上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5.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配套。调查研究中我们感到,经过几年的实践,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但总体上看,干部监督管理的科学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另外,现有的一些制度在细节和操作环节上,也存在不够科学、标准的问题。如实行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讨论干部,对用人决策失误如何合理认定责任和进行责任追究,还没有做出进一步说明。
二、建议和对策
组织部门如何做好对同级党委干部选任工作的监督,我们在实践中体会到,除了积极介入,联合参与,全程监督外,关键是要选准切入点,必须在以下五个方面取得新突破。
1、做好新形势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必须在监督方法上取得新突破
干部监督工作是一个完整的系统。长期以来,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方面,往往重视对干部推荐、考察、决定等环节和程序的监督,无视任前对领导干部进行政策法规方面的思想教育,疏于对领导干部任后的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这样不利于干部的健康成长,不利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我们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在监督方法上实现由事中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并重方面转变。
一是要把思想教育作为根底工作,实施事前监督。干部任用条例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规章。因此,搞好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必须强化对干部任用条例的宣传,通过对政策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监督对象自我标准和自我约束的能力;通过正反两方面的教育,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防止和克服拜金主义、庸俗作风,增强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自觉性,从而到达事前监督的目的。实施事前监督,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不断强化监督意识。注意克服“选拔任用是党委的事,监督管理是部门的事〞、“选拔任用是硬指标,监督管理是软任务〞等模糊认识,牢固树立“监督就是对工作的促进〞、“监督就是对事业的尽职〞、“监督就是对干部的保护〞、“放弃监督就是失职,不善于监督就是不称职〞的思想观念。通过有效的思想教育,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和主要领导的责任意识,努力形成党委重视抓监督,一把手亲自抓监督,分管领导大力抓监督,各级党委层层抓监督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是要把干部选拔任用环节作为重点,实施事中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必须突出重点,抓住契机,选准突破口和结合点,在干部选拔任用的动态中实施最有效的监督。重点要建立以下两项制度:其一,要前移关口,强化任前监督,建立调整干部提前审查和任后备案制度。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前,要将调整方案报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说明本次干部任用中的推荐、考察、酝酿等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由干部监督机构审查后,给予能否上会讨论任免的答复。对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坚决不予审批,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严肃性。其二,要主动介入,现场直接参与。在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前,干部任免机构将会议召开时间、干部任免方案等有关材料提交干部监督机构。干部监督机构审查后,根据本次干部调整的人员数量、范围,提出是否列席会议的意见。列席会议时,要了解和掌握参加会议人数、讨论意见、投票表决结果等内容,并对无记名投票、计票过程进行监督,对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干部监督机构有权建议暂缓做出任免决定。
三是要把回访考察作为经常性工作,实施事后监督。实施经常性考察,进行有效的事后监督是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的主要渠道,也是强化对领导干部任后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要搞好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必须延伸监督触角,跟踪考察问效。领导干部走上工作岗位后,经过一段时间实践锻炼,干部监督机构要回过头来进行一次考察,主要看所提拔的干部适应岗位情况、工作进入角色情况、群众认可程度以及工作作风、工作实绩等。对考察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及时进行谈话、诫勉等组织处理。要通过回访考察,认真分析和总结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经验、教训,查找差距,弥补缺乏,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
2、做好新形势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必须在监督渠道上取得新突破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干部监督主体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的特点。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必须改变单一由组织部门监督为主的状况,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方面结合起来,形成自上而下监督、自下而上监督、横向监督和自我监督的网络监督渠道,努力增强监督合力。比方通过听汇报、检查、考察、参加任免会议等形式实施自上而下的监督;通过信访举报、问卷调查等形式实施自下而上的监督;通过联席会议、信息传递等形式实施横向监督;通过遵守道德法规、提高思想觉悟、开展自我批评等形式实施自我监督。但实践中我们感到,搞好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关键要发挥好监督主渠道的作用。要明确主渠道的监督职责,树立监督权威,搞好协调配合,做到职责明晰,任务具体。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有关干部监督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并负责对下业务指导;检查干部任用条例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纠正和处理;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参加本部门研究讨论干部任用会议,对同级干部机构提出的拟提任干部进行协审。执纪、执法和信访等部门根据自己的业务性质和职能,在职责范围内行使监督权。纪检监察机关,重点对干部任用中违纪的党员干部立案调查、处理,并与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沟通情况;司法机关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检察、诉讼惩治,向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传递有关信息。搞好干部监督工作,还必须强化监督主体的职能,适当提高干部监督机构的地位。干部监督机构要有一些调查方面的强制措施和手段,使监督工作有深度、有力度,监督的职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3、做好新形势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必须在制度建设上取得新突破
一是要加强推荐提名环节监督制度建设。干部推荐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根底性工作。健全完善干部选任推荐提名环节监督制度建设,是搞好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核心。因此建立健全民主推荐提名机制,严把推荐提名关,要从制度上确保推荐提名的准确性。当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前的一定时间内,对拟选任的空缺职位、岗位要求、任职条件、选拔方式等向社会公布,使群众知晓,让群众参与,防止暗箱操作。要完善民主推荐制,把民主推荐作为确定考察人选的必经程序和法定环节,适当扩大参与人员的范围,不断改进民主推荐的方法。领导干部向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写出署名书面推荐材料,客观公正地提出推荐理由和使用建议。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积极探索实行民主测评和推荐结果公开制度,将民主测评和推荐情况适度向干部本人反响,并在一定范围公开,有效发挥其鼓励和约束干部作用。要健全后备干部差额提名制度。在领导岗位出现空缺时,坚持从后备干部队伍中差额提名,不是后备干部的原那么上不得提名。
二是要加强考察考核环节监督制度建设。全面实行考察预告制,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在考察前,要通过张榜公布、召开会议、新闻媒体等形式,将考察组组成情况、考察时间及联系方式、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工作单位公布,为广阔群众参与干部选拔任用提供方便,并接受群众的监督。建立考察写实制度,考察组要对考察干部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以便日后查证,界定责任。同时针对考察对象不易主动向组织上说明存在“带病〞的共性问题,在考察中,拟增设考察组向考察对象询问是否有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程序,并填写记录单,由考察对象签字,但凡存在违纪违法足以影响任职问题而没有如实向组织说明的,一经发现,从严查处。要实行干部实绩考核制。以树立和落实科学开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方法,建立健全问抓问责、重绩重效科学的干部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操作体系和奖惩鼓励约束体系,尽量减少考核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扰。要通过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潜绩考核与显绩考核的有机结合,把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切实把那些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素质优良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不断提高干部选任质量。要大力推行全面考察制。对人选考察要全面深入,不仅要考察工作圈,也要考察生活圈、社交圈。不仅要考察八小时以内,也要考察八小时以外,不仅要考察政绩,还要考察廉政情况。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组织部门应事先征求和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纪检监察机关对拟提拔人选在廉洁自律等方面是否有问题、群众举报反映的重要问题是否属实,应提出明确意见,并在一定时限内给予书面回复。同时,要及时与审计、信访、方案生育等有关部门沟通情况,注意了解考察对象遵纪守法情况,使干部考察工作更加深入全面。
三是要加强讨论决定环节监督制度建设。讨论决定是干部选任的关键环节,必须坚持和扩大党委内部民主,进行集体决策,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推行下级党委讨论干部事前事后报告和审查监督制,下级党委在形成干部调整动议、研究干部之前,都要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经审查批准后,下级党委方能召开党委会议研究讨论干部。下级党委在干部讨论决定后和拟提拔重用干部公示后,要及时将讨论任用公示结果上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制。党委(党组)要做到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要严格遵守集体领导的各项制度,不得搞临时动议,不得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班子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客观公正地对干部进行评价。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要注意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要实行党委(党组)会讨论干部票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