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违反行政事业处分制度第一条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以下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方案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方案(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附加。事业单位因提供效劳收取的经营效劳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分的部门依法实施处分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第五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或者设置罚没处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六条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七条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工程,仍按原定工程或者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八条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第2页共3页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九条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十条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一条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别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第十二条不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