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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担保
合同
270
范文
2023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汇编10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须要用到合同,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驾驭了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担保合同10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担保合同 篇1
本担保合同于 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在XXX签定:
1、(以下简称“托付人〞) 居处:
2、(以下简称“担保人〞) 居处:
签于以下理由:
1、托付人与 (以下简称“贷款人〞)签定编号为
( 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2、托付人申请担保人为其开立上述借款合同项下以贷款人为受益人,金额不
超过人民币 ,期限为 年的编号为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函〞)或者申请担保人为上述借款合同供给保证担保,与贷款人签定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
一、定义
1、在本担保合同中,除非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说明外,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地方性
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包括有权说明机关对上述各项所作的说明和说明)、条约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说明和判例;
反担保人:是指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以外经债务人、担保人双方同意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等反担保方式:是指对债务人所供给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所供给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者质押或者保证。
2、本担保合同中的“年〞、“月〞、“日〞、“季度〞等时间上的规定均指公历下的该年、该月、该日和该季度。
二、合同根底
担保人同意为托付人向贷款人开具相关保函或者同意与贷款人签定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
三、反担保
在担保人开立保函之前,或者在担保人与贷款人签定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之前,托付人及反担保人必需向担保人供给以下一项或多项反担保方式,并签定相应的反担保合同。
1、经担保人认可的,除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完全出于自愿向担保人供给保证担保,并向担保人签发以担保人为受益人的不行撤消、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或者与担保人签定反担保保证合同。
2、托付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法律规定可以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抵押或者质押给担保人,以作为归还债务的反担保方式。托付人必需在本担保合同签定之同时与担保人签定“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且托付人须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或质物的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相关的费用由托付人担当。
3、第三人(在托付人要求下)以其合法拥有的、法律规定可以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抵押或者质押给担保人,以作为托付人归还债务的反担保方式。第三人必需在本担保合同签定之同时与担保人签定“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且第三人须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或质物的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相关的费用由托付人担当。
4、托付人需向担保人支付贷款金额的 %,人民币万元作为归还债务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在托付人清偿借款合同项下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本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费用后返还给托付人。假设托付人未依约按时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本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费用,那么担保人有权扣收该保证金冲抵债务,该保证金所生孽息归担保人全部。
5、托付人或第三人与担保人将另行签定以下一种或多种文件:
(1)、反担保保证合同;
(2)、抵押合同;
(3)、质押合同;
(4)、其他财产抵押合同;
6、其他:
上述文件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文件的供给
在担保人开立保函之前,或者在担保人与贷款人签定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之前,托付人必需向担保人供给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并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担保人负有保密义务。
五、声明和保证
托付人声明和保证如下:
1、托付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公司;
2、托付人有充分的和法定的权力签署和执行本合同;
3、托付人有法定的权力与贷款人签署合同,并且有足够的实力履行合同;
4、托付人完全接受担保人向贷款人开立的保函条款;
5、托付人保证不使担保人因为托付人开具保函而蒙受任何损害和损失;
6、托付人保证履行与贷款人签署的合同;
7、托付人有义务刚好向担保人照实通报履约状况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如:营业地址、法人代表、产权等的变更;诉讼事项;资金借贷;经营损失等一切影响托付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重大事项。并且托付人保证接受担保人对担保期间内托付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决策等事宜进行任何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审,假设发生审计费用的,由托付人担当,托付人对此予以主动协作。托付人保证将借款合同签署后的第一个月的财务报表保送担保人,以后按季度向担保人保送财务报表;
8、为抵消担保人向托付人追索代偿后的债务,担保人有权处分抵押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托付人担当;
担保人声明和保证如下:
因担保人自身贷款条件不符合要求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如约履行的,担保人不担当任何责任。
六、违约事务
以下各项构成违约事务:
1、托付人在本担保合同签定后,未按本担保合同的规定向担保人供给任何反担保方式,或者托付人向担保人供给的反担保方式不符合本担保合同的规定;
2、向担保人签发的以担保人为受益人的不行撤消、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的反担保人,或者与担保人签署反担保保证合同的反担保人未经担保人认可;
3、托付人或第三人未按本担保合同的规定与担保人签署抵押或者质押合同;
(1)、托付人或第三人未按本担保合同的规定向担保人供给抵押物或者质物;
(2)、托付人或第三人虽与担保人签署了抵押或者质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或者质物的抵押或者质押登记手续;
当上述情形发生时,均视为托付人违约。
当上述情形发生时,以及在此之后任何时间,担保人可:(1)要求托付人接着向担保人供给经担保人认可的反担保保证人;及/或(2)要求托付人或第三人按本合同的规定与担保人签署抵押/质押合同,接着办理抵押物/质物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及/或(3)要求托付人或第三人实行其他补救行为,即以其拥有的其他财产抵押/质押给担保人,并办理相关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七、保函项下的索赔
当贷款人按保函或保证合同的规定向担保人索赔,且担保人认为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符合保函或保证合同的规定时,担保人被迫履行担保义务,而或为托付人垫款向贷款人归还债务后,担保人对托付人及其继承人、受让人以及参加保证的第三人有肯定的追索权,该追索权不受其他任何约束和影响。担保人有权自垫款之日起,除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托付人收取垫款费用外,还要按日垫款金额的5%(百分之五)向托付人收取罚金。托付人必需在收到担保人垫款后七日内,无条件的向担保人清偿全部垫款本金、利息及罚金。
八、修改
托付人要求担保人修改保函的内容时,或者修改担保人与贷款人签定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时,须向担保人提交书面修改申请和贷款人对所作修改的认可文件,在增加保函金额或保函展期的状况下,托付人还必需相应增加或延长对担保人的保障,以及交纳因增加或延长担保金额而必需对担保人交纳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调查费评审费等),否那么担保人不能接受托付人的修改申请。
九、相关费用
托付人在此保证,在签署本担保合同时,根据以下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1、担保费:
(1)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确实定。依据托付人与贷款人签定的借款合同所确定的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为担保人的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
(2)收取担保费标准确实定。依据担保人为托付人担保的总金额和总期限,以及担保费年率确定为担保人对托付人最终的担保费用。
(3)依据托付人和担保人本次担保所确定的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计算,托付人应在担保人开具保函前一次性支付担保费用为人民币 万元整。
2、滞纳金
托付人应按时交纳担保费等费用,延迟交纳有关费用未获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按延迟交纳总金额每日向托付人收取5%的滞纳金。
3、逾期保费:
托付人应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到期日前清偿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关费用,假设逾期,那么应向担保人交纳逾期担保费用。逾期担保费以托付人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等总金额为基数,按年率5%每月计收,缺乏一月的按一月计算。延迟交纳逾期担保费未获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按逾期保费金额每日向托付人收取5%的滞纳金。
4、其他费用
担保人因开具保函而发生的超过正常状况下的其他费用,由托付人担当。
十、违约责任
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如违约,除担当全部已发生的费用外,还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十一、本合同适用法律
本担保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纠纷,有关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担保人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生效
本担保合同一式 份,托付人、担保人各执一份,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各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副本按需备制。
本合同于开首所述日期由以下双方正式签署。
托付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人:
联系人: 联系 : :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人:
联系人: 联系 : :
担保合同 篇2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肯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附属性
担保合同的附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需以肯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平安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附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附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附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歼灭上的附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歼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歼灭。四是效力上的附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依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附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假设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根底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加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 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