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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传统纠纷调解的现代反思以“枫桥经验“为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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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传统 纠纷 调解 现代 反思 经验 视点
传统纠纷调解的现代反思——以“枫桥经验“为视点 在我国传统社会,调解在纠纷的解决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得到了执政者的充分重视,调处息讼可以说贯穿了我国社会历史的全部过程。新常态下的社会矛盾因其独特的复杂性,传统的调解机制已无法适应。“枫桥经验〞作为地方解决矛盾的成功经验,特别是其中的调解机制,是传统纠纷调解的现代延续,在实践上具有丰富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纠纷调解枫桥经验 一、贯穿始终的“无讼〞思想与纠纷调解 中国古代是一个礼法社会,“无讼〞是礼法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表达传统法律文化礼法合一的特征。礼,是原始社会祭祀祈福的一种仪式,在进入阶级社会后,礼用来定纷止争,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论语X8226;学而第一中说道:“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由此可见,儒家所追求的是一个没有纠纷没有矛盾的和谐社会,“和〞是儒家所特别倡导的伦理、政治和社会原那么。老子认为,人应该顺应自然规律,清静无为,倡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用和谐的方式来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到达天、地、人之间的一种合理秩序。法家在诉讼的问题上,也坚持无讼。比方商君书X8226;开塞中说:“亲亲那么别,爱私那么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那么民乱。当此时也,民务胜而力征。〞又比方韩非子X8226;解老中说:“狱讼繁,那么田荒;田荒,那么府仓虚;府仓虚,那么国贫;国贫,而民俗淫侈。〞韩非子认为,诉讼案件繁多,仓库空虚,而又让淫逸奢侈形成风俗,那么国家受到的伤害也就像拿了利剑刺它一样。这些思想在法制方面有具体的表达,即“无讼〞,就是“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另外,在中国传统社会,法律是统治者的“专利〞,因此,讼师就成了官府所痛恨打压的对象。美国学者德尔克X8226;波德就指出:“传统认为,兴讼是道德败坏的标志,而这些人(讼师)就明显地被视为社会稳定的敌人。〞邓析是我国最早的律师,他聚众讲学,招收门徒,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还以讼师的身份帮人们打官司。但荀子却认为邓析不效法古代贤王,不赞成礼义,巧言善辩,擅长玩弄文字游戏,用来欺骗蒙蔽百姓。到最后,邓析竟然因此被杀害。由此可见,人们认为讼师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不是一个正当的职业。而大多数百姓对法律是完全陌生的,他们在涉诉时处于一种不知情的状态,他们需要为不确定的诉讼结果而一直提心吊胆,所以人们一般不会选择对簿公堂。不难得出,在我国传统社会中,纠纷的产生是必然的,关于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人们不约而同地会产生厌讼的心理,对诉讼可谓是异常排斥,他们更倾向于更快速、更低消耗的方式——调解。 孔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人与人之间相争相讼,是对和谐世界的破坏,而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无争无讼才是最重要和美好的。孔子这番话是古代中国人“无讼〞理想的经典写照,历代封建统治者皆把“无讼〞作为自己的政绩。根据名公书判清明集的记载,宋代时期的州县官府调处就已经比较流行。封建时期,官员考虑到考察自己管理地方的政绩,往往习惯于在公堂审讯之前对案件纠纷进行调解,希望能够在审讯前将案件归结。州县官熟知儒家精神,对“情理〞有着深刻的理解,其更倾向于以儒家的道德原那么和精神对纠纷进行调处。 例如“乡邻之争〞一案中,胡石壁在判词中说到:“大凡乡曲邻里,务要和睦。纔自不和睦,那么有无不复相通,缓急不复相助,疾病不复向扶持,彼此皆受其害。今世之人,识此道理者甚少,只争眼前强弱,不计长远厉害。纔有些小言语,便去要打官司,不以乡曲为念。且道打官司有甚得廉价处,使了盘缠,废了本业,……便做赢了一番,冤冤相报,何时是了。〞胡石壁的意思很清楚,和睦是有“利〞的,即“有无可以相通,缓急可以相助,疾病可以相扶持,彼此皆受其利〞,“人生在世,如何保得一生无横逆之事,假设是平日有人情在乡里,他自众共相与遮盖,大事也成小事〞;而不和睦那么是有“害〞的,即“有无不复相通,缓急不复相助,疾病不复向扶持,彼此皆受其害〞,“与相邻雠隙,他便来寻针觅线,掀风作浪,小事也成大事矣〞。不和睦而兴词讼的弊害还不仅是以上这些,还有“使了盘缠,废了本业,公人面前陪了下情,著了钱物,官人厅下受了惊吓,吃了打捆,而或输或赢,又在官员笔下,何可必也。便做赢了一番,冤冤相报,何时是了。〞又如在“妄诉田业〞一案中,胡石壁说到:“词讼之兴,初非美事,荒废本业,破坏家财,胥吏诛求,卒徒斥辱,道涂奔波,犴狱拘囚。与宗族讼,那么伤宗族之恩;与乡党讼,那么损乡党之谊。幸而获胜,所损己多;不幸而输,虽悔何及。故必须果抱冤抑,或贫而为富所兼,或弱而为强所害,或愚而为智所败,横逆之来,逼人已甚,不容不一鸣其不平,如此而后与之为讼,那么曲不在我矣。〞在该那么判词中,胡石壁详细列举了诉讼之“不美〞,从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两个方面说明诉讼是有害于己的,只有当“果抱冤抑,或贫而为富所兼,或弱而为强所害,或愚而为智所败,横逆之来,逼人已甚〞的时候,打官司才是有必要的。 二、传统纠纷调解的制度化与现代延续 清末民初,中国社会动乱,军阀割据,东西方文化剧烈碰撞,社会面临重大变革。在这个背景下,中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国家和政府积极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纠纷中的作用,民事调解制度相对于传统的调处息讼制度而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随着西方法律文化在中国的广泛传播,晚清政府试图在变法的过程中结合西方的法制理念,制定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在晚清政府尽力到达洋为中用的大环境中,民事调解制度仍然遵循传统儒家思想,追求和谐,在民事纠纷中依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传统的调处息讼制度并没有在细节上的制度化设计,这使民国时期出台各种关于民事调解制度的规定具有客观需求。这一时期相继出台了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条例、民事诉讼律、民事调解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与传统的纠纷调解方式相比较,这一时期在调解的程序上,出项了许多详细的规定,比方调解需要依当事人之申请而行之,调解的程序不得公开等等。除此之外,民初的乡镇自治运动推进了国家政权向乡村一级渗透,但基层社会仍是乡土社会,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纠纷的当事人仍倾向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随着法律制度的开展,民国时期的民间调解相对于传统民间调解发生了一些变化,演变和开展成了有组织、有制度的调解制度,许多地方都根据需要设立了各种民间调解组织,如辽宁的商事评断处和农民协会、江西的息争会、山西的息讼会等。这些组织都有固定的场所和调解人员,除了依据伦理道德进行调解外,国家的法律也成为其重要依据,同时也形成了自愿、合法等原那么。这些组织在具体的运作机制上大同小异,其宗旨和根本目的都是“息讼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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