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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党风廉正建设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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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党风 廉正 建设 责任 追究 制度
党风廉正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地区XX县区教育体育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结合我校支部工作的实际,制定党风廉正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学校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局党委的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局党委,按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条款进行处分。 二、学校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局党委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按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条款进行处分。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税务、审计,并弄虚作假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局党委按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条款进行处分。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学校党支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局党委按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条款进行处分。 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失察的,学校党支部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材料报局党委进行处分。 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办、长期失察、责任目标不完成,严重违反党内监督制度,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限期改正。 七、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分清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直接参与或迎风违纪的可从重处理。进行责任追究情况应记入学校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作为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二篇: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度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央建立建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精神和区纪检委关于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那么,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决策和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七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部署和要求,确定本单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思路,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状况,对党风廉正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结合实际情况和不同阶段干部队伍思想状况,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和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的规定和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催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结合实际及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四)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和纠正在提拔任命干部工作中出现的不正之风,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组织上的保证。 (五)履行党章关于党内监督的规定和党中央批准的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五项规定。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工程安排,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六)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发现领导班子成员以及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不廉正的行为,要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告戒,及时纠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一)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正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情况; (二)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正教育情况; (三)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正建设规章制度和组织实施情况; (四)党风廉正建设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方案、责任分解及监督检查情况; (五)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七)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以及案件查处情况; (八)执行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情况; 第九条主持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听取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民主评议与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每半年进行一次,年终向主管主任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向支部成员通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十条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罚、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催促落实或者在方针政策方面作出错误决策的。追究班子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对本部门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报告、不制止、不查处,放任不管,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者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酿成重大事件,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对国家、集体资产和群众生命平安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班子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或者阻挠、对抗监督检查,对办案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干部违反本实施细那么,情节较轻的,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凡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评先选优晋级,不得提拔重用。 第三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实施本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执纪,违纪必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那么。 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 二、党、政领导班子及部室、区队负责人有以下问题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处理。 1、不认真传达上级党政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研究、不布置、不组织制定工作方案。 2、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制定防范措施,不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不认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廉政教育和反腐倡廉的理论教育。 4、对全矿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及部室、区队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不检查不考核。 5、对员工反映的热点问题不重视解决。 -1- 6、不严格按规定推荐选拔干部。 三、党、政领导班子及部室、区队负责人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以下情形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1、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 2、对上级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 3、对“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工程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不进行民主决策,不执行招标、投标法,造成重大损失。 4、为骗取荣誉或财物,授意下属人员编造数据和资料,违反财政,金融、税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 6、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的。 四、以上制度由矿纪委监督执行。 -2- 第四篇: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局党组重要的政治任务和工作职责,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1.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各项行政业务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定期检查,党组每半年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问题。 2.重视纪检、监察、审计工作,加强其队伍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3.结合本局情况,联系实际,刹风整纪。 4.注重发挥支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作用,抓好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搞好党员思想教育。 5.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那么,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防止决策失误。 6.领导班子带头搞好廉洁自律,以身作那么,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和党员群众、党组织的监督,定期召开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7.党组要经常了解党风状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8.研究处理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二、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1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纪检组。 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分工: 1.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党组书记局长负总责。党组每年要重点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2.局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工作由党组书记局长主管,中层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由纪检组负责。 3.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由纪检组长主管,办公室负责,其他股室配合。 4.强化预算管理,推行部门综合预算,标准财政收支工作,由财务分管领导主管,财务室负责。 5.对局内车辆、业务招待费的使用管理工作由分管机关的领导主管,办公室负责。 6.信访举报、群众监督工作,由纪检组长主管,办公室、管理科负责,相关科室配合。 7.局政务公开制度的制定、执行、检查工作由机关分管领导主管,办公室负责,其他各科室配合。 三、责任考核与追究 1.党组应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列入年 2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并报上级党组织。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各股室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将其纳入年度考核一同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对科室负责人的业绩评定、奖励惩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工作中存在问题,应制定措施,认真整改。 3.纪检组长负责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通报一次执行情况。 4.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规定承担的领导责任,应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实施细那么,实行责任追究。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其他纪律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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