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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流通领域
质量
监测
调查
汇报
范文
流通领域质量监测调查汇报
商品质量监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方案地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和法定检验机构,开展的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进行抽样检测、质量判定,公布商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并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这项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施监管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手段,这既是一份权力,更是一份责任,如何在执法实践中认真把握好、履行好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能,恪尽职守,不辱使命,现就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作如下思考。
一、当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中易出现的问题
〔一〕基层监管力量薄弱。1.基层工商所人员较少,事务性工作多,而监管的范围广、辖区内主体数量庞大,难以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上投入足够的精力,即使进行监管也只能够对重点经营户和重点商品实行重点监管。2.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专业技能不高,执法骨干缺乏,难以适应高层次、深领域监管的需要。3.工作方式方法缺乏创新,还习惯于老一套做法。
〔二〕监测经费保障不到位。1.流通领域商品种类繁多,价值上下不一,开展商品监测工作一方面要购置样品,一方面还要支付各类数目不等、甚至昂贵的检测费,监测本钱较高,流通领域商品监测经费没有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个别条件好一点地方以检测食品的名义申请地方政府拨付了局部经费,但审批环节复杂周转时间长。流通领域商品监测涉及千家万户消费者的消费安全,但经费的缺乏,掣肘了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2.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目前识别商品质量及假冒伪劣商品,根本上还是依靠眼看、鼻闻、手摸,借助积累的经验从简单的外表去观察、去识别,这与当前形式开展要求相差甚远。目前,由于经费缺乏的困扰,一些日常快速检测的仪器设备难以配发到一线基层,虽然监测数据不能作为定性依据,但可减少监测的盲目性,提高针对性。
〔三〕商品监测主体不合法。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方法?第四条的规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监测工作。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实施监测工作。〞在开展监测工作之前,必须制定监测方案报省工商局批准前方可实施,不经批准,没有取得监测主体资格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监测工作。在现实执法中,一些单位根本没有很好地执行这一监测程序,监测工作无方案性、无工作方案,只为办案而监测,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有的单位监测方案虽经省局批准,但在实施监测中却随意改变监测商品品种;有的单位没有落实好内部职责分工,局机关职能科室之间交叉执法、重复检查依然存在,职责界定不清、“执法争利〞导致在流通领域商品监测中屡次出现重复抽检现象,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时有发生,极大地影响了工商机关的形象;另外有的单位流通领域商品监管行政不作为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因监管不到位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责任追究力度不够。
〔四〕超越职权监测商品。1.是工商机关只能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测,不能在生产领域进行监测。2.对于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应当属于其他有权机关管辖的商品质量监测,不得越权监测。如药品、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棉花、食盐等根据?药品管理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省盐业条例?的规定应由药品监督、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盐业等部门依法进行质量监管。3.对不属本机关管辖的案件,不及时进行移交。
〔五〕监测商品种类单一。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方法?第九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重点监测的商品:一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二是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三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四是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五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监测的其他商品。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可监测的商品种类多、范围广,而在现实执法中大多监测的商品只局限于食品、化肥,即使是食品、化肥涉及的种类也不是很多的。而与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电子电器、服装鞋类、家居装饰、办公用品、皮具箱包、珠宝首饰、建材类等商品几乎很少涉及,更不用说敢于向国际知名品牌商品“叫板〞,大胆开展监测,公开实施处分了。如果监测的商品种类、领域狭窄,一方面是监管不到位,易发生渎职失职现象,被问责;另一方面工商部门的执法权威性、严肃性将受到挑战,难以真正树立起来。
〔六〕样品提取流程不标准。样品提取是监测的关键环节,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提样程序和科学的提样方法提取检验样品,否那么就影响检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样品提取存在以下不标准现象:1.在提样现场,执法人员不出示监测通知书和执法证件履行告知义务,造成被监测人不配合,影响监测工作开展。2.有的单位在监测中没有承检单位抽样人员参加,有的在被监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就抽样检测。3.监测所需检验用样品,应按被监测人进货价格购置,却要求被监测人无偿提供,且超过规定数量索取样品。4.提取样品时切忌粗心大意,样品必须为同一批次,否那么检验结果就失去判定根据。5.样品不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必须有足够的代表性,否那么检验结果失去准确性、公正性,直接影响对整批商品质量的判定。当前,当事人对工商机关抽检提出异议的共性问题之一就是样品的代表性。如监测化肥未按照四分法对角取样,液体样品不事先摇匀后再取样。6.证据固定工作没有做到位。在提取样品的同时,因对与被监测商品相关的票证、帐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信息没有认真记录在案,检测结果判定不合格后,在实施行政处分时,因无证据致使案件无法结案。
〔七〕监测结果送达程序违法。1.监测结束后承检单位没有将“不合格结果确认送达书〞及?检验报告?一并邮寄或送达生产厂家,特别是被检样品属假冒产品,不经产品标称厂家确认,就公布结果,给企业切身利益造成很大影响,工商机关也陷入被动局面。2.监测结束后,一些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机关没有按规定在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检验报告?送达被检测人,存在超期限送达现象,有的只口头、 通知被检测人,没有履行好送达手续。3.对当事人提出的复检申请,无故拖延或消极对待,引起行政争议。
〔八〕监测后续处理工作不到位。1.对合格商品,没有及时通知被监测人解除封存的样品,允许上市销售。2.对经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区别对待,对轻微、一般性不合格商品应先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只有对严重不合格的,在送达?检验报告?时,应立即扣留不合格商品立案查处。3.对监测中反映出具有普遍性的商品质量问题,或者商品质量问题严重的,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针对性地加强此类商品质量的监管,发布消费预警提示。
〔九〕监测结果发布机制不健全。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发布没有形成制度化,发布的有关监测信息应在群众化媒体上公布,不应只局限于内部刊物。2.公布监测结果在措辞方面要注意做到逻辑严密、用词准确。比方,监测结果是来自全部项目检验还是来自局部项目检验,应当予以准确表述。对于抽检样品的具体规格、型号和批次,尤其是不合格指标的情况,一定要表述清楚,确保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决不能发生工作失误。3.部门间通报协作机制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如对涉及生产领域不合格产品监测信息没有及时向质检部门通报,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监测信息没有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农业等部门通报,监管合力没有真正形成,最终结果只能治标不治本。4.利用监测数据,动态分析监测信息,适时发布消费预警提示,指导消费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强化和完善。
二、做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作为全面承当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工商部门,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上下,成为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1.选配作风优良、素质过硬的执法骨干充实执法一线,加强执法力量,并充分发挥好这些领头羊的带动作用,以点带面,搞好传帮带促整体素质提升。2.要主动学习有关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武装自己,要不断更新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法、手段,在学中干,在干中学,注重学习借鉴其他单位好的经验做法为我所用,积极拓展流通领域商品监管的广度、深度,不断改变监测商品单一、监管领域层次低下的局面,敢于并能够向一些驰著名商品、国际知名品牌、昂贵商品开展监管。3.注重邀请监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传授商品鉴别、商品监测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知识结构和执法实际操作能力。4.加强执法装备现代化建设,积极提高监测手段与技能,建立一支会操作高科技设备的人才队伍,提高整个执法队伍的现代化水平和快速反响能力。5.严格落实问责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疏于管理,本辖区出现严重商品质量事件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依纪加大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的力度,决不能姑息迁就、包庇,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二〕多措并举做好经费保障。1.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创造性地落实好各级政府扩内需、促开展的优惠政策,积极与地方党委、政府同向思考、同向谋划,为地方经济开展出谋划策,真正使地方党委政府感觉到地方经济要快速开展缺少工商部门的支持参入是不可的,有为才有位,这样对我们的经费请批赢得了主动权。2.自觉服从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坚持重大执法活动报告制,特别是与广阔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质量监管,做到事前报告,事后汇报,使我们的工作真正被了解,被认可,被重视,这样对我们的经费申请就会水到渠成。3.上级机关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使财政部门将流通领域商品监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做好财力保障。4.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将有限的办公经费适度向商品监测工作倾斜。5.积极行政,恪尽职守,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执法力度、广度、深度做好经费保障。
〔三〕要严明纪律明确权限。1.开展流通领域商品监测前必须制定详尽的监测方案报省工商局批准后或经上级局授权前方可开展,经批准的方案不得擅自更改,如果监测主体不具合法性,其他就一切无从谈起,这既是一项监测工作程序,又是一项工作纪律,必须坚决不移地执行到位,决不能随心所欲,我行我素,否那么不管目的如何,应以问责。2.经批准可以开展商品监测,事前要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防止盲目性、被动性。3.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精神,认真落实内部、外部的职责分工,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摒弃执法争利思想,切实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位。同时主动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协作,积极做好商品监测数据、质量信息的互通共享,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中发现的不属自己管辖的案件,应依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坚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真正形成执法合力,对商品质量监管形成无缝隙覆盖。
〔四〕完善监测机制,提高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1.选好承检机构,承检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具备相关商品检测的能力和条件且客观公正、诚信度良好,在选择时要先审验该机构的计量认证证书,看是否在有效期内,其次要审查通过认证产品和项目目录,看所要检验的商品是否在该范围内。2.在开展监测工作中,必须邀请承检单位的抽样人员参加做好提样,工商执法人员做好配合工作,依法按程序要求严格操作,不断提高商品监测的针对性、有效性和数据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科学性。3.认真搞好现场抽样记录,做好证据固定工作,为复检、不合格商品确认以及查处不合格商品案件打下根底。4.在监测工作中要做到客观公正,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坚持本地、外地商品一个样的原那么,一视同仁,同时对知名、名优商品不要盲从,要纳入正常的监管序列。5.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一丝不苟地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做好检测结果的送达确认,如被监测人或标称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要按规定依法做好复检工作。
〔五〕强化监测信息利用工作。工商机关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监测数据,监测判定为合格的商品,及时通知被监测人解除封存的样品可上市销售;对监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