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改革试点方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及工作程序讲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广阔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为了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政策和技术规程,自治区林改领导小组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方法(试行),这是我区林改工作的标准性文件,它包括林改相关政策和操作规程两个局部。我们这个讲座主要是对这个方法进行学习、理解,掌握方法的精神要点,以便在林改工作中能够熟练运用。第一局部林改相关政策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方法(试行),对我们在林改工作中经常用到的一些相关政策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共有1、自留山政策,2、责任山政策,3、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政策,4、谁种谁有政策,5、林地流转政策,6、生态公益林政策,7、退耕还林政策,8、确权发证主体与对象的政策等八个方面。1、自留山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方法(试行)第三条规定,自留山长期稳定不变。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林业生产用途。自留山长期归农户使用,其经营权受国家保护。自留山划定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应当退还农户或者划定新的自留山给农户,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其自留山在林改前已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协议收回的,不予退还;尚未收回的,维持不变。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自留山统一组织造林的,不得改变自留山的使用权,所造林木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采伐时间,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收取营林费用后将所造林木归农户所有。林业“三定〞后,自留山、责任山合并,实行“两山并一山〞管理,农户要求区分自留山、责任山的,应当按照农户的要求分别确权发证;农户不要求区分的,可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当时已经过县级人民政府造册登记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未经造册登记,但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可以确认为自留山。自留山位于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内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自留山使用权;人与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协商处理。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等量置换;也可以由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与自留山使用权人签订合同,明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属、利益分成、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