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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新型
农业
经营
主体
培育
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开展
现阶段,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开展的关键,是在其开展要求、开展效率、开展力量、开展机制上寻求突破。加快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配置的市场取向改革,转变政府对农业的扶持方式,营造农业创业与就业的良好环境。
〔一〕加快要素市场取向改革
一是在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方面,通过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确实权颁证,完善法律法规,在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实行物权化保护,将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权属明确区分。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和效劳体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那么,引导土地、林地、水面等生产要素通过流转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集中。
二是充分考虑到农业长远开展带来的设施农用地需求,赋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自身土地用于农业用途的使用权和调配权,在合理规划、留有余地的根底上,探索仓库租赁、土地银行等模式,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施农用地问题。
三是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抵押方式,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业机械设备、土地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建立农业担保公司,为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引导产业根底好、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用合作。
〔二〕转变政府农业扶持方式
一是继续加大对农业根底性、平台性设施等的公共投入和政策扶持的力度,并完善农业公共政策和公共投入的绩效考核。
二是允许基层对政府部门的农业扶持资金和政策进行梳理和整合,提高农业扶持政策的效率。
三是逐步调整农业补贴的投向与结构,切实增强补贴政策的导向作用,改变农业补贴变成了人人有份的普惠制收入补贴的现象,将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等补助政策的增量,向专业大户、养殖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
〔三〕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表达在新知识、新技术、新理念、新装备等方面的集成上。随着经营规模扩大,新型主体普遍感到知识技术欠缺和人才储藏缺乏。种粮大户、合作社、农业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效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一方面强烈感到需要提高自身素质,另一方面也求贤假设渴。
从长远开展角度看,要重点扶持“年富力强〞的经营主体,如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和基层创业的大学生。从经济效益角度看,要大力扶持“强效辐射〞的经营主体,如“投资农业企业家〞。从社会效益角度看,要积极扶持“土生土长〞的经营主体,如“农村种养能人〞和“农村干部带头人〞。
第二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023年03月17日04:59大江网-江西日报我有话说
本报特派记者邱玥
当前,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青壮年劳动力紧缺已成制约农业开展的主要瓶颈。面对新形势,在支持普通农户提高生产集约化程度的同时,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开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显得尤为迫切。“目前,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如总体实力较弱、标准管理不够、政策落实不够、人才引进机制欠缺等等。〞全国人大代表、省农业厅厅长甘良淼建议,要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扶持力度。
他认为,要进一步落实中央有关政策要求,尽快将农民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管理,切实做好农民合作社发票领用等工作。国家有关登记管理部门,要尽快出台具体的登记管理方法,解决合作社联社登记问题,促进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相关补贴要向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各级财政提供的财政补贴,新增局部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倾斜。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方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要进一步强化人才支持政策,鼓励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领办、创办或参加合作社。加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篇:XX县区注重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XX县区注重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今年以来,XX省XX县区财政局把支持“三农〞重点转移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来,以首先提高农民专业素质来根本解决农业农村开展问题。
一是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支持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培育成为专业大户。鼓励和引导具有一定生产规模、资金实力和专业特长的农村种养大户,成立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
二是加快开展农民合作社。按照“积极开展、逐步标准、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立足本地资源特色,重点支持农村各类经营主体在农产品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
二、三产业环节兴办农民合作社,创新各类专业合作社的组建方式和经营模式。
三是引导组建联合社。引导同区域、同行业、同类型农民合作社开展联合与合作,组建农民合作联社,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组织化水平。
四是鼓励兴办大型农业企业。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开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提升对农业产业化的带动力。
〔XX省XX县区财政局刘忠平供稿〕
责任编辑:欣闻
第四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反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反思
。近年来,各级政府在制定、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过程中存在过度重视工商资本农企、不重视在乡小农的新型农业职业化培育、对农民合作社扶持过度及对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的经营方式定位不清等问题。学界对此进行了探讨并给出了一些政策建议,但一些研究结论有失偏颇,应予以矫正。通过调研分析认为,政府应恢复工商资本农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地位,积极培育在乡小农为新型农业职业农民,消减和调整对农民合作社的扶持,促进种养大户规模化经营和家庭农场集约化经营,以标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立,充分发挥其对我国农业开展的正面带动作用,促进其可持续开展。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政策;新型职业农民;家庭农场
中图分类号:f3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07〔2023〕03-0136-06
自202322年中央政府公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以来,经过各级政府大力扶持,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快速开展。这不仅使国家忧虑的因大量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而导致的农村土地荒芜化和经营粗放化问题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而且使我国农业生产力和农民收入获得进一步提高。但此政策在制定、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其效果发挥。对此,学界及时予以揭示,并提出了许多建议,各级政府也适时采纳了局部建议,矫正了相关政策。政府和学界之间的这种良性互动格局,对推动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快速开展起了很大作用。但笔者近年在XX省、XX省XX县区和XX省XX县区不同时期的调研显示,局部学者提出的、已被各级政府采纳和正在疾呼采纳的一些观点及建议非常值得商榷。本文以上述调研所获资料为主要依据,就这些观点及建议做一深入分析,辨清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到底存在什么问题以及该如何矫正,以供各级政府参考。
一、恢复工商资本农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地位
在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学界对工商资本创办的农业企业〔下文简称“工商资本农企〞〕的批评最多,以赵俊臣[1]和马九杰[2]为代表的许多学者建言各级政府标准、监管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他们认为此类农企近年的开展造成了农地的非粮化、非农化,挤占了农民的就业空间和利益,效果已是弊大于利。中央政府认可他们的这些观点,以致把对此类农企的培育政策从202322年的“支持〞修改为2023年的单独探索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再到2023年的不再提及。地方政府遵从中央政府法令,对相关政策也做了如此修改。
但对于上述批评理由,笔者不敢苟同,原因主要有二:
一是在多元化农业经营主体格局下[3],个体小农、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目前也造成了较严重的农地非粮化、非农化问题。如XX县区许多个体农民和养殖大户在其承包、租入的种粮田地上种植花卉苗木、修建猪鸡舍和餐厅,一些个体农户在其承包耕地上单独建房,有的在其作为股份的承包耕地上合伙共建〔小产权〕住宅房。在XX县区,种养大户和农民合作社在租入的种粮田地上种植油葵、食葵、娃娃菜、蚕豆和胡麻等经济作物的现象比拟普遍;当地唯一的家庭农场――农杞农场2023年在其租入的230亩种粮水浇地上也并未种粮,种植的全部是枸杞、樟子松和竹柳等。外表上看,这些农业经营主体单个的非粮化、非农化农地面积比单个工商资本农企要小很多,但庞大基数加起来的面积就很大,并不少于后者之和。粗略估算,到2023年3月,XX县区农地流转面积较大的大同镇、龙泉寺镇和柳树乡3个乡镇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的非粮化面积比工商资本农企的非粮化农地面积还要多,前者之和〔1624万亩〕比后者之和〔118万亩〕高出05万余亩。可见,农地经营非农化和非粮化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当前种植经济作物和苗木、养殖牲畜及经营非农产业比种植粮食作物、经营农业收益更高,因此所有理性的农地承包者和租入者都愿意选择非粮、非农经营行为,并非仅是发生在工商资本农企身上的特有现象。因此,以非粮化和非农化为理由,在建议各级政府标准、监管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时,还应重视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农地经营非粮化和非农化行为。
二是工商资本农企对所租农地的经营主要是非粮化,但无论是种植蔬菜药材、花卉苗木和青储饲料,还是建筑圈舍养殖畜禽等,无疑都使我国因青壮年农民大量进城务工而导致的大规模农地撂荒和经营不善的状况得到改变,促进了我国农业开展,并为农民提供了农地出让金收入和大量就业岗位。如XX县区大同镇许多农户的山旱地,由于雨水缺乏和无法灌溉,长期被废弃,不能创造一点价值;但这些农地后来被东方天润玫瑰种植、惠农生态开展和介实农产品开展租入、复耕,种植玫瑰、药材、蔬菜和葵花等,不仅每亩每年至少为这些农户提供了20~300元不等的地租收入,大幅促进了大同镇农业开展,而且为他们创造了20余个长期工和200余个短期工的就业岗位。这些利好的存在都是不争的事实,是工商资本农企开展的主流效应。尽管有人批评一些企业为租得农地,与村干部串通,强迫农民出租农地,以致造成了挤占农民就业空间和利益的现象,但正常市场竞争条件下,农民就业空间和利益被不适度挤占的现象却很少发生。因为被大规模撂荒和经营不善的农地虽然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租入而被大量开发,但城镇化和工业化进一步开展对农民的吸纳又造成了大量新的农地被撂荒和经营不善,以致当前仍有大量被撂荒和经营不善的农地亟待出租,它们足以供工商资本农企和个体农户租入,前者并不需要通过与后者剧烈竞争来租入农地。故挤占农民就业空间和利益是工商资本农企开展的非主流效应,所以说工商资本农企开展的总体效果当前仍是利大于弊。
同时对于标准、监管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的建议,笔者也认为时机不够成熟。一方面,利用工商资本直接创办农业企业,他们的租地非粮化和非农化行为要被标准、监管,但如果工商资本所有者以个体农民、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的躯壳进入,那么他们的租地经营非粮化和非农化行为是否应受到标准、监管。如果否,许多工商资本就会不再直接创办农业企业,而是借此渠道进入,导致无从监管。如果是,国家需把所有租地经营的个体农民、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的资本来源查探清楚,看其是否为工商资本,否那么无法标准、监管。但查探他们资本来源所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远比直接监管他们的非粮化、非农化经营行为为高。另一方面,租地者从金融机构〔银行、信用合作社、担保公司和小额信贷公司〕及其他工商业者处借贷,进行非粮化和非农化经营,其资本来源的产业属性是否属于工商业呢。如果否,因为这些工商业者提供的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