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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屯上村
计划生育
村民
自治
章程
屯上村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于202223年元月14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村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实施方案生育村民自治,促进本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村委会是本村村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行使自治权,保证完成国家和乡镇人民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本章程经村第七届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镇人大主席团、政府备案。章程为全村村民行为标准,全村村民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屯上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全体村民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职责和村民的权利及义务
第一节村民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以创立村民自治示范村为目标,广泛向村民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
1第六条发动并组织村民维护社会治安,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的团结和家庭和谐,努力创立平安文明村。积极开展“遵纪守法户〞、“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创立活动。
第七条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开展方案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人口和方案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开展好育龄妇女“五期教育〞(五期: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和更年期)。认真落实人口方案,如实申报年度生育指标,审查上报申请生育对象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咨询效劳及妇科病普查普治,指导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为育龄群众开展生殖健康优质效劳。
第九条掌握生育对象根本情况,建好用活方案生育根底帐、卡、表、册,做到家庭清、情况明,坚持人口方案出生公开,政策外生育处理情况公开,经费收支公开,流动人口情况公开。坚持群众评议、监督村委会方案生育工作制度。
第十条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管理方法,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催促外出的育龄夫妇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定及时寄回有效孕检证明。
第二节村民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一条村民的权利
1、已婚育龄夫妇有按XX省人口方案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
2、对方案生育工作,有监督建议权;
3、对乡镇计生办作出违反方案生育政策的人和事处理不服,可以向上级计生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4、有权享受人口学校的培训、政策咨询和方案生育“三结合〞帮扶。
第十二条村民的义务
1、提倡晚婚、晚育,自觉实行方案生育。男女双方办理结婚手续时要接受婚前培训和健康检查。
2、生育按方案进行,符合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规定要求的,要自觉申请领取生育证。
3、出生、死亡、迁出、迁入人口变动要及时向村村民小组报告。
4、已婚育龄妇女生育第一孩后,必须在42天—60天内自觉到镇效劳站落实上环手术;符合条件生育二孩的,生育二孩后必须在50天内主动到镇计生效劳站落实绝育手术。
5、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环情孕情咨询检查效劳。
6、自觉服从方案生育联户小组管理。
7、是联户小组长的村民认真履行义务。
8、外出流动人口按规定自觉签订外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合同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及时寄回有效孕检证明。租借房屋给外地流入本村的已婚育龄妇女居住的,必须在七日内监督其持流动人口婚育证、身份证到村委会申报登记,签订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合同书,同时参加现居住地孕检。
第三章奖励与限制第一节奖励
第十三条对已婚育龄夫妇可免费使用避孕药具;免费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免费参加孕情、环情等检查效劳;免费接受妇科病检查;符合政策生育的方案怀孕妇女免费实施出生缺陷干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除享受国家、省、州、县和镇有关奖励政策外,在本村可享受方案生育“三结合〞工程的倾斜扶持。
第十四条对积极举报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方案生育政策的人和事的村民,查证事实属实后给予奖励。
第二节限制
第十五条对不按规定自觉履行方案生育义务的已婚育龄夫妇,除取消其应享受的优惠待遇外,并按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及全国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管理方法和XX省方案生育管理方法、普党发[2023]12号文
4件、普府办发[2023]94号以及已婚夫妇与镇、村委会签订的方案生育合同、村规民约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对违反方案生育的育龄夫妇,按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和XX省方案生育管理方法和普党发[2023]12号文件规定处理,对既不履行处理决定,又不申请复议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全家外出者,经村民委员会通知后,限期15日内回来办理相关方案生育手续,否那么依法取消户口,收回土地。
第十八条凡违反方案生育的农户,不能享受国家的生活用煤、扶贫、民政救济、宅基地审批等优先优惠政策,村委会不出具相关外出务工证明。
第十九条本章程已于202223年1月14日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23年1月14日开始实施。
第二篇:村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章程xxxxx居委会方案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为切实推行方案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本居委会三个文明建设,增强居民方案生育自治、民主管理意识,使方案生育工作逐步纳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轨道,变行政主导型管理向居委会民自治、民主管理方向转变,根据人口与方案生育法、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和XX县区方案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居委会实际,特制定本自治章程。
第二条本居委会的方案生育工作在镇党委、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实行“居委会两委会负总责,居委会计生协会具体抓〞的模式,依法实行居委会民自治、民主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本居委会各种组织及全体居委会民。全体居委会民必须遵守执行,外来流动人口根据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方法由居委会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全体居委会民监督实施。居委会方案生育协会为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章
居委会党支部职责
第五条居委会党支部是党在居委会的基层组织,是居委会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居委会党支部必须领导支持和保障居委会民依法实行方案生育居委会民自治、民主管理。统筹、协调做好方案生育工作。
第三章
居委会民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居委会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方案生育自治章程,实行居委会民方案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效劳。居委会民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案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居委会计生工作筹措资金,提供保障。按法定程序委托方案生育协会具体负责方案生育工作。并定期检查、考核方案生育协会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听取协会抓好方案生育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并解决方案生育工作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第四章
居委会计生协会职责
第七条居委会计生协会是实行方案生育工作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效劳的主要力量,受居委会两委会委托,承担居委会方案生育具体工作。及时向居委会两委会汇报方案生育工作,反映群众要求,严格按责任制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章
居民实行方案生育民主自治的权利
第八条
依法生育的权利。第一胎生育,居民在领取结婚证后可按自己的意愿安排生育子女。并可随时领取一孩生育证明。凡符合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街道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人口与计生局复审、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九条实行方案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第十条获得方案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参加居委会计生协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及方案生育科普宣教活动。
第十一条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效劳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状况要求进行查孕查环查病的效劳。
第十二条获得知情选择平安、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效劳的权利。育龄夫妇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在计生部门的指导下,实行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选择适合自身特点,平安、适宜的避孕方法。
第十三条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开展的权利。
第十四条实行方案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十五条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第十六条有获得居委会集体经济奖励和补贴的权利:
(一)一孩育龄妇女49周岁内,20年以上无引流产史,一次性奖励
元,到年底经公示核实后兑现。
(二)生育一胎落实上环节育措施的每人补贴
元;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后落实结扎措施的结扎街道补贴500元,居补贴215元;一孩育妇方案外怀孕主动人流(放环失败怀孕)补贴
元;
(三)参加居委会组织的培训班每天补贴40元;一孩育龄妇女参加b超查孕查环和妇科检查每次补贴5元或相当于5元的实物。
(四)居委会居民年老发放退休金每年20230元。
(五)方案生育家庭父母或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伤失劳动能力的,视情况轻重一次性补助20230—202300元,补助对象及标准由居委会两委会讨论后确定。
(六)双农独女户父母参加养老保险的每年奖202300元,连续补助15年。
(七)困难户补助,如是方案生育家庭发生困难的,可增加20—50%。
凡在发挥协会会员作用明显;评选上方案生育文明家庭户;举报他人违反现行方案生育政策调查属实;外来流动人口自觉服从和执行方案生育的等对象到年底经评选后分别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六章
居委会民实行方案生育民主自治中应履行的义
务
第十七条居委会民有依法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结婚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凡申请结婚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推迟三年为晚婚。未领结婚证即同居的属非法同居,凡生育的一律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在实行方案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九条居委会民有依法标准生育行为的义务。第二十条居委会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指导的义务。育龄夫妇要在计生部门的指导下,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避孕节育方法,并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自觉参加孕情环情检查,接受科普知识宣教、药具发放及随访效劳。
第二十一条居委会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的义务。凡外来育龄流动人口到本居委会居委会民租用房屋的户主,必须与居委会委会签订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责任书,负责催促居住人到便民效劳中心办理暂住证、和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经怀孕的育龄妇女应提交一孩生育证明和再生育证明等证件,证件不完备的不得出租房屋。房主有催促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环情检查和向居委会委会举报无证怀孕对象的责任和义务。房主应自觉配合和接受居委会委会及上级有关部门对出租房的检查和催促。
第二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居委会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方案生育合同
第二十四条为宣传和落实本章程确定的居委会组织、居委会民在实行方案生育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本章程内容,制订方案生育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