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补助实施规章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医疗救助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raquo;(民办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按照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以确保人人“享有根本医疗卫生效劳〞为目标;以“广覆盖、保根本、救重点、多层次、可持续〞为指导方针;遵循“政府主体救助、公平合理、及时绩效、部门配合社会帮扶救助〞的原那么;建立以“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临时救助〞为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更大限度地满足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的根本医疗需求。第二章工作机构第三条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局为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乡镇民政办负责本地医疗救助审核,村(居)委会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医疗救助工作。第四条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的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规划;(三)制定医疗救助各项工作制度;(四)负责医疗救助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五)负责指导乡镇等基层单位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六)编制医疗救助基金预算,负责基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及发放;(七)负责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及时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八)负责部门之间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协调。第五条乡镇民政办的主要职责:(一)负责上级医疗救助工作规划在本乡镇的落实;(二)负责本乡镇医疗救助对象资格的审查和上报,做好局部应急性医疗救助工作;(三)负责局部通过民政网络发放的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四)负责本乡镇报表统计、数据上报、信息录入和档案管理;(五)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负责本辖区定点医疗救助效劳机构的协调;(六)上级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第六条村(居)委会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医疗救助管理机关的委托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评议、审查、上报工作;(二)协助做好资助参合参保的有关工作;(三)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门诊医疗救助点的管理;向上级反映本辖区居民医疗救助情况;(五)向本辖区居民宣传医疗救助政策;(六)上级委托的其它工作。第三章医疗救助效劳机构第七条持有合法行医许可证明的医疗效劳机构先提出申请,经县民政局、卫生局审查合格并由县民政局授牌,方可作为医疗救助定点效劳机构。第八条定点医疗救助效劳机构要按照我县医疗救助效劳机构根本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