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城乡
医疗
补助
实施
规章制度
城乡医疗补助实施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医疗救助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raquo;(民办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按照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以确保人人“享有根本医疗卫生效劳〞为目标;以“广覆盖、保根本、救重点、多层次、可持续〞为指导方针;遵循“政府主体救助、公平合理、及时绩效、部门配合社会帮扶救助〞的原那么;建立以“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临时救助〞为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更大限度地满足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的根本医疗需求。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三条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局为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乡镇民政办负责本地医疗救助审核,村(居)委会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规划;
(三)制定医疗救助各项工作制度;
(四)负责医疗救助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五)负责指导乡镇等基层单位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六)编制医疗救助基金预算,负责基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及发放;
(七)负责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及时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八)负责部门之间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协调。
第五条乡镇民政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上级医疗救助工作规划在本乡镇的落实;
(二)负责本乡镇医疗救助对象资格的审查和上报,做好局部应急性医疗救助工作;
(三)负责局部通过民政网络发放的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
(四)负责本乡镇报表统计、数据上报、信息录入和档案管理;
(五)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负责本辖区定点医疗救助效劳机构的协调;
(六)上级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医疗救助管理机关的委托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评议、审查、上报工作;
(二)协助做好资助参合参保的有关工作;
(三)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门诊医疗救助点的管理;向上级反映本辖区居民医疗救助情况;
(五)向本辖区居民宣传医疗救助政策;
(六)上级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医疗救助效劳机构
第七条持有合法行医许可证明的医疗效劳机构先提出申请,经县民政局、卫生局审查合格并由县民政局授牌,方可作为医疗救助定点效劳机构。
第八条定点医疗救助效劳机构要按照我县医疗救助效劳机构根本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标准化建设,按照市医疗救助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第九条医疗救助效劳机构应建立统一结算平台,按照政策制订面向救助对象的减免优惠标准、优惠措施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定点医疗效劳机构应加强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的管理,帮助求医救助对象合理用医、用药,节约本钱,合理使用救助资源。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效劳机构应在实施医疗救助过程中,建立针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明细台帐,与民政部门建立定期审核结算机制。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效劳机构针对困难对象的根本用医、用药应符合国家关于医保医药管理的规定。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和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医疗救助对象
第十三条凡持有我县居民户口,居住在我县境内的以下人员作为医疗救助对象: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五章医疗救助的内容、标准及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医疗救助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第一节资助救助
第十六条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资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
(二)资助标准。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局部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对其他低保户酌情资助。
(三)办理程序。按县农合办规定,在年度参合时间内,由乡镇民政办根据县民政部门审批核定的对象名单,与乡镇农合办衔接,统一办理本乡镇资助参合对象的参合手续。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根据乡镇民政办办理参合凭据、名单将资助资金拨付至县农合办指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资助参加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
(一)资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低保对象。
(二)资助标准。对于城镇三无对象和城镇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除照国家规定的普补和特补标准到位后,对个人缴费缺乏局部给予全额资助。
(三)办理程序。城镇低保对象按县医保站规定,在办理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时间内,救助对象向其户口所在地社区(乡镇)居委会,出示有效城市低保金领取证,经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批核定,确属资助对象的,缴费时按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核定的标准减免,并进行相关登记。年度参保工作完成后,以乡镇统计将资助参保对象名单及参保凭证送县医保站,经审核后,将所有资助对象的资助资金拨付至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节门诊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救助的对象及标准
(一)日常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75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每年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发放5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患糖尿病(Ⅱ型)、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或长期卧床不起)、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肾炎、类风湿(有关节变形)的慢性病中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每年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发放2023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
(三)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晚期腹水和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特大疾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发放50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
第十九条门诊医疗救助按如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日常门诊救助每年2月由各乡镇民政办将符合条件人员上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每年3月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按审核名单填写门诊救助证发到各乡镇民政办,再由乡镇民政办发到救助对象手中。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由救助对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五保证复印件,填写县特殊慢性病、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申请审批表raquo;,经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向乡镇民政办申报,乡镇复审后上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按季审批后填写门诊救助证raquo;,由乡镇发放至救助对象。
第二十条门诊救助对象就诊(购药)时须出示门诊救助证raquo;,结算时,由医院(药店)经办人员在门诊救助证上进行登记核减。此外,经办人员还须填写好门诊医疗救助优惠卡raquo;,记录优惠金额等有关情况,由患者签名或盖章,并附处方等凭证,用于同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结算,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二十一条门诊(药店)应按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根本药品目录、诊疗工程范围实施诊治,超越该范围的不纳入优惠范围。
门诊救助证不取现,限额之内的优惠金额指标不结转下年度。
年度内享受过住院医疗救助或临时医疗救助的,不再纳入门诊救助,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门诊救助。
第三节住院医疗救助
第二十二条住院救助是指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住院后在其获得新农合补助或城镇居民根本医保补助、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对其个人自付局部进行的救助。
第二十三条患者出院结算前须向医院提供住院救助认可书,出院结算时,同时办理住院救助兑付手续。住院救助认可书凭医院住院诊断书或下级医院转诊证明、五保证或低保证、身份证、户口簿在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开具。
第二十四条对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别为50%和20%;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别为20%和15%。
第二十五条对城市低保户已参加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救助比例为15%,其中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救助按20%救助。未参加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救助比例为2023%。
第二十六条农村对象住院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22元,年内屡次住院的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城镇对象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元,年内屡次住院的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对五保、三无对象自负局部在最高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所垫付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每半年与县救助管理局审核结算.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向县救助管理局申报结算已垫付的救助费用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住院医疗救助认可书、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结算单据、医保或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助详单(提供农合办或医保站的复印件)。
(二)住院救助费用结算单(住院病人签字和医院盖章),定点医疗机构向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提供在院病人住院医疗救助的材料必须真实、齐全,否那么不予认定。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向市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报送上月和本年度在本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救助费用的月报和年报表。
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的第一个月要在本单位张榜公布上季度在本单位发生的住院医疗救助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家庭住址、所患疾病、住院费用、救助金额等。
第三十条在城镇居民根本医保和新农合根本医疗目录和诊疗工程之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住院救助计算范围。
救助对象在县以外医疗机构住院,审请住院救助须在三个月以内,由本人持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五保证)、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医保或新农合补助凭证,填写县在县外医院住院救助申请审批表raquo;,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复审后,由乡镇报县救助管理局按季审批,审批后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
第四节临时医疗救助
第三十一条救助范围。我县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其家庭成员因患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或其他病种住院,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住院费用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当年度的住院费用,农村超过一万元以上,城市超过二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救助。
第三十二条救助标准。按照家庭困难程度、患病情况、住院费用多少,农村按不低于5%-2023%的比例给予救助,城市按不低于2.5%-5%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费用越高,救助比例越低,临时医疗救助最高救助标准原那么上不超过202300元。
第三十三条办理程序。申请临时医疗救助须在三个月之内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