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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禁牧护林管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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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禁牧 护林 管理 方案
禁牧护林管理方案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林草植被,稳固退牧还草、造林绿化成果,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及巴彦淖尔市关于在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地区实行禁牧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旗境内的禁牧护林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舍饲养畜、禁牧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行舍饲圈养,由旗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四条旗农牧业局、林业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旗的舍饲养畜、禁牧管理工作,各镇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舍饲养畜、禁牧管理工作。 第五条禁牧范围。山前农区以6701公路为界,以南长期禁牧,后山(包括潮格镇)围栏封育区、造林区、生态建设区、采种基地区实行长期禁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实行季节性禁牧,核心区和缓冲区实行永久禁牧。 第六条实施舍饲养畜、禁牧工作要与开展优质饲料基地、推广舍饲圈养相结合。实施舍饲圈养、禁牧的地区要搞好饲草料贮备,加强饲草料基地的建设,广泛推广青贮、微贮、氨化等实用技术,加大秸秆转化力度,提高秸秆转化选用率。 第七条强化技术效劳、指导。对舍饲圈养、禁牧的地区,农牧业局等有关部门在饲养方法、饲草料加工调制、饲草料基地建设工程等方面及时给予无偿的技术指导;在改良、防疫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的技术效劳,帮助农牧户多方筹措资金,加强永久性窖池、塑棚的建设。 第八条建立完善的舍饲养畜、禁牧责任制。旗农牧业局、林业局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全旗舍饲养畜、禁牧管理工作。各镇政府一把手是本地区舍饲养畜、禁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禁牧管理工作。对实施舍饲养畜、禁牧工作领导不力,禁而不止的镇,取消当年农牧区经济工作各项评奖资格,取消当年生态建设等工程的投入。 第九条加强舍饲养畜、禁牧工作的监管力度。各镇成立由镇牵头,农牧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禁牧执法大队,负责禁牧巡查、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确保禁牧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各镇要建立镇、村、社三级护林机构,配备专职护林员,镇与村嘎查,村与户层层签定护林责任书,明确护林责任。 第十一条护林员职责: 1、巡逻护林; 2、宣传国家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旗林业局; 4、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护林员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本钱辖区内林木遭到牲畜啃食的,啃食1-2023株,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分,啃食2023-15株,扣除半年工资,啃食50株以上,扣除半年工资并即时撤换。护林员以权谋私,暗开放牧绿灯并收取他人钱财的,一经发现,扣除全年工资并及时撤换。 第十三条凡违反本决定致使森林林木及造林设施受到毁坏的,按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并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第十四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牲畜进入禁牧区的,一经发现,由护林员扣留牲畜,及时通知林业部门或草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XX省自治区草畜平衡暂行规定大畜每头处以30-50元,小畜每只处以20-40元的罚款。畜主在五天内拒不接受处分或不认领牲畜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无主畜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在梭梭林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放牧或其它活动的,根据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202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禁牧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围攻、殴打禁牧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禁牧管理部门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部门或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9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方法由乌拉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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