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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党员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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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党员领导干部 信访工作 责任 追究 暂行办法
XX省党员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方法 XX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23)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以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依纪、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涉及信访工作的重要事项及突出问题。 第二章 信访工作责任 第五条 信访工作责任是指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以及在处理信访问题或事件时应承担的与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本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工作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工作职责,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做好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事先公布接待来访时间、地点;定期分析排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不稳定因素,制定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限期作出处理。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单位领导,要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定期接待来访群众,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突出问题。 (二)亲自阅批重要群众来信;对上级批转的重要信访事项,及时阅批并督办;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及时转交有关负责人或部门办理。 (三)对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及信访积案实行包案或挂案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办结。 (四)发生重大越级集体上访或突发事件时,要亲自到现场妥善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问题,防止发生恶性事件。 (五)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经常催促检查信访工作制度的执行和信访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做好来访接待工作;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信访工作情况、突出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二)认真办理领导批办、交办的信访工作事项,催促承办单位或包案负责人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 (三)发生重大越级集体上访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协助有关领导妥善处置,努力做好有关工作,防止发生恶性事件。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及适用 第十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责令改正和书面检查、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责令改正和书面检查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其他责任追究方式合并适用。 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合并适用。 将信访工作责任落实不力、信访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及东莞、XX县区的镇,列为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地区,依据XX省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实施方法实施重点管理。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发案单位、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给予责令改正和书面检查的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信访工作政策法规和上级工作部署,责任不落实,机制不健全,信访问题突出,信访工作长期处于被动局面的; (二)不按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办理信访事项,或者不按规定向交办机关及信访人反响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办结信访事项,或者成心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工作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发案单位、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给予停职检查或者引咎辞职的责任追究: (一)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没有按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办结的; (二)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有明确规定应解决而没有及时妥善解决,引发群众越级集体上访事件的; (三)发生群众到上级领导机关集体上访后,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派出负责人到现场疏导劝返,导致信访人在上访现场滞留,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生群众越级集体上访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导致群众重复越级集体上访的; (五)对发现的集体上访苗头或者已发生的集体上访事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导致信访人非法聚集、游行、停工、停课、停市、阻碍交通、冲击围堵党政机关和重要场所等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发生打、砸、抢、烧等恶性事件的。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发案单位、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给予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的责任追究: (一)决策失误或者工作失职,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或者对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拒不受理,导致发生信访恶性案件或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隐匿、篡改、销毁信访材料,或者将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转交给被检举、揭发单位和有关人员,过失或者成心泄露信访秘密,致使信访人、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陷害或者其他损失的; (三)对信访人反映的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或对发生重大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收受、勒索信访人钱物,或者阻碍、干扰对信访案件、群体性事件的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有本方法第十一至十三条所列情形并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干扰、阻碍或不配合组织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四)拉拢、收买办理信访责任追究事项工作人员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五条 有本方法第十一至十三条所列情形并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六条 受到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同时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中央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和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情况,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依据。被列为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地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在重点管理期间不得提拔任用。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使用和任职,依照中办发(2023)25号文第十条规定办理。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使用及任职,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与权限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由党委(党组)、政府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及职责分工,履行本方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九条 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政府发现所属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有本方法规定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形,按照管理权限责成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和有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对需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建议。 (三)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对需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建议。 (四)对在日常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由信访部门按照信访条例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对需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按照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建议。 (五)党委(党组)、政府决定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事项后,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或任免机关及被追究人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各自职责具体执行。 (六)信访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开展信访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按程序确定重点管理地区后,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或任免机关及被追究人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各自职责具体执行。 第二十条 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依照以下管理权限进行: (一)给予责令改正和书面检查的,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信访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党委(党组)、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被追究人所在单位或任免机关执行。 (二)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信访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党委(党组)、政府批准后,由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信访部门或者任免机关、被追究人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在信访责任追究工作中,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通报交流信访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委(党组)、政府作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政府作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后,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信访部门按照分工权限制作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书(式样附后),以书面形式送达被追究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派专人与被追究人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催促其做好有关工作或需要交接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与被追究人谈话、听取其陈述申辩和送达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人员的有关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回复责任追究建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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