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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消防安全责任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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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消防安全 责任
XX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 XX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XX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 XX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23年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鸿忠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XX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转变经济开展方式,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以及事故报告、救援和蔼后赔偿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 (三)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七)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八)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九)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十)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十二)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预防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五)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监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班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未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惩戒;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五)“三同时〞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七)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八)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 (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五)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十六)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实行安全员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方案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方案,并具体实施或者催促相关部门落实; (四)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参加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催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九)按规定监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一)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企业应当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第七条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案并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方案及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支。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安全知识; (六)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七)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警示; (八)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前方可任职。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企业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高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 高危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到达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二)企业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方案和财务方案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方案同时编报; (三)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二条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第十三条企业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仓储区域之间应当保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或者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催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应当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开展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内容。第十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不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采用信息化等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安全标准化达标要求,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对安全标准化建设持续达标的企业,在政策扶持方面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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