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再审
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篇一:再审申请书(范文)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XX,住青岛市城阳区,邮寄地址:青岛市城阳区。联系 :XXXXXXXXX .
再审申请人:赵某,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庄村X号,邮寄地址:青岛市城阳区。联系 :
再审申请人:刘某,女,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联系 :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XX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邮寄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联系 :.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XX、赵某、刘某与被申请人青岛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民四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向山东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民四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不予支付被申请人借款本金296000元及利息2040元(已计算至2023年10月8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请求。
3、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根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特申请再审。
具体事实与理由:
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根本领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已过保证期,再审申请人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根据借款人与被申请人的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的保证期间自2023年4月16日起至2023年10月15日止,在保证期间内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2023年10月9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书,立案受理通知书及(2023)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三份证据,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主张了权利。从立案时间来看,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9日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该起诉在未向申请人送达时,被申请人以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城阳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以被申请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于2023年10月15日作出(2023)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请。首先,被申请人诉讼请求不明确,那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主张的是何种权利?又如何认定其向申请人主张了权利?其次,被申请人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并未向申请人(即保证人)送达,告知申请人履行保证责任,申请人对此也毫不知情。反而是被申请人在可以联系到申请人、也确知申请人地址的情况下,既不向申请人主张权利也不向申请人送达诉讼文书,催促申请人履行保证责任,被申请人的行为极其不符合借贷关系中日常行为习惯的。退一步讲,即便被申请人已联系不到申请人或者,其还可以通过法院的邮寄、留置甚至公告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履行保证责任,而不是在保证期间届满之际申请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再次,二审法院依据(2023)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在保证期间内向申请人主张了权利是错误的,对申请人而言是极不公正的。
其实,从保证期间的立法精神来看,担保法设立保证期间制度,其制度价值在于:“通过立法来平衡保证人与债权人间的利益。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关系为单务无偿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对保证人拥有保证债权,而保证人除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外无利可图。对此,如果债权人在权利行使上没有任何限制,保证人在保证债务承担上得不到任何保护,那么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故立法必须根据老实信用原那么设立相应的救济手段,公平估量保证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在此根底上对双方的利益作出合理的平衡,保证人在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而一旦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可籍此卸载其肩负的保证责任。〞担保法对保证期间作出的规定其目的就在于催促债权人积极主张债权。作为贷款人的被申请人对自己的债权承担积极的主张义务,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债权人未及时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权利,在两次的法庭审理中,被申请人均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日期距离申请人的保证期间届满仅有6日!即便该案法院受理后,被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自行联系申请人主张权利实现债权,而却舍近求远,在起诉后不仅没有向申请人送达,而且又自行以诉讼请求不具体为由申
请法院裁驳,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的行为大有为防止保证期间过期而利用法律漏洞躲避风险、恶意诉讼的嫌疑。
第二、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2023年10月9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书,立案受理通知书及(2023)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是否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主张了权利尚且不管,单从其形成时间、证明事项等方面来看也不符合二审“新证据〞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之规定,新证据应当仅限于该两种情形。因此对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民事起诉书,立案受理通知书及(2023)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三份证据,不能认定为“新证据〞,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根本领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
1.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那么(试行)第十二条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那么,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和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充分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审中的新证据是指在一审诉讼中,当事人不能持有和无法取得的证据。从证据取得时间来推算,被申请人自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15日陆续取得了该三份证据,该证据也是本案保证期间是否已过,保证人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证据,为何却在2023年7月19日的庭审质证过程中不予提供?又为何在继续的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甚至庭审结束后都丝毫没有提及此事?即便不能认定为被申请人成心不予提供影响案件的重要证据,其在主观上也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从证据的形成时间上,该组证据不能认定为“新证据〞。
2.被申请人在庭审中一再强调,其对外出借资金系有权经营,并安排专人不定期催收款项。实际上,被申请人也长期经营民间借贷业务,并以此盈利赚取借贷利息,对于借款人、保证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相当明确清楚。在这种集团专业经营的模式下,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道2023年10月9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知书及(2023)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是本案能否认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证据,为何明明掌握证据的情况下在一审中却不予提供?而是在一审败诉后才想起以此来主张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对此,被申请人在二审中并未予以说明。也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是对自我权利的放弃,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对于庭审前出现的证据,当事人又亲自掌握证据且明知证据的重要性,却成心不予提供,被申请人已对证据的权利内容进行了放弃,该证据自然不能在二审中作为“新证据〞予以使用。
因此,不管被申请人是成心还是重大过失,其举证不能的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被申请人自己承担,而不应由申请人来承担。该证据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根本领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恳请贵院依法撤销二审判决。
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具体理由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2023年10月9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书及(2023)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三份证据,申请人认为该三份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予质证。而二审法院却在对本案有重大影响的三份证据未予质证的情况下,就予以采纳,是不合法的。
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具体理由如下: 为查清本案的事实和案件的顺利审结,申请人XX于2023年12月13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调卷申请书,请求依法调取城阳区人民法院(2023)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该案卷所涉及的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主张被申请人与黄XX之间借款合同的保证人XX等承担保证责任,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XX对此毫不知情,并且该案起诉书在未向申请人送达之时被申请人已申请裁驳,此后被申请人也未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申请人认为保证期间已过,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该案卷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而申请人不能自行调取,因此申请法院予以调阅。二审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未予调查,就自行判决,没有充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是严重显失公正的,申请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本着利于借贷双方顺利合作的意愿,提供担保,贷款人应该在债权到期后积极主张债权,而不是通过恶意诉讼加重保证人的责任,因此,再审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债务归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维护法律公正,纠正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3年12月20日
篇二: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杨XX,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XX省XX镇新华路水利巷2号。
联系 :
被申请人:王俊X、王文X、王心X
案由:
申请人杨XX因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X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8月31日作出的“(2023)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2023)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继续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X(原一审第三人)将现持有的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请人杨XX。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王俊X、王文X、王心X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杨XX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煤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XX县法院在2022年9月4日作出“(2022)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附件1)。判决认定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以下简称“94年承包合同〞)有效,被告王俊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给付原告杨XX大贝茆煤矿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证(以下简称“三证〞),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由被告王俊X负担。该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有:“94年承包合同〞有效,“94年承包合同〞纠纷是由于王俊X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杨XX大贝X煤矿的开采证、营业证等证件正本导致杨XX不能正常管理经营煤矿而产生等。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王俊X不服提出申诉。2023年10月14日X林市人民检察院向X林市中级法院提起X检民抗字(2023)11号抗诉书,2023年1月5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附件2)。判决根本维
持了(2022)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只是因现大贝茆煤矿的“三证〞由第三人王文X实际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