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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民营
金融机构
监管
研究
我国民营金融机构监管研究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营经济开展迅猛,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逐年提高。而相对于民营经济的开展,民营金融机构那么开展较为滞后。我国目前已经允许开展民营金融机构活动,这为民营金融机构的开展提供了机遇。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问题便值得进一步研究。本文主要从两方面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进行了分析,首先分析了目前我国民营金融机构监管的现状与问题,其次对于完善监管的对策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民营金融机构;
监管措施;
民营经济
1、引言
1.1研究民营金融机构的意义
研究民营金融机构的意义.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营经济开展迅猛,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逐年提高,2022年已占----。相对于民营经济的开展,民营金融机构那么开展滞后。在整个金融领域尤其是银行领域民营银行所占的比重却微乎其微,与整个民营经济的开展规模和速度极不相称,也无法适应经济开展对银行业的需求。
1.2研究理论根底
纵观世界各国的开展情况,无论是兴旺国家还是开展中国家,民营银行的资产比重总体呈上升趋势,而国有银行那么不断下降。自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开展民营金融机构〞之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又明确提出:“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操作层面,2022年6月19日,国务院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的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7月31日,银监会尚福林主席首次提出“试办自担风险的民营金融机构〞,并披露设立民营金融机构的根本要求,这些举措都为民间金融机构开展提供了机遇,也使民营金融机构监管面临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深入研究我国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2、我国民营金融机构监管现状与问题
2.1中国民营金融机构监管机制
金融监管包括对金融机构市场准人的管理,对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对问题机构的处理,以及对风险的防范化解措施等。国际上,虽然各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部门,对监管的目标在表述上不同,但内容大体一致。主要是:(1)保障金融系统的平安运行;
(2)维护公共权益,保护存款者和投资者的权益;
(3)促进金融体系公平、公开和标准竞争;
(4)提高本国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能力。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根本特征是归口监管,其监管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五大机构组成。按照分工,银监会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
而证监会和保监会那么分别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平安,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这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说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是集中于相对行业的微观规制层面。
几十年来,我国的金融监管注重监督经营风险,总体上维护了金融体系的平安运行;
保障了广阔存储户的利益,在广阔群众中取得了平安可信的声誉;
也维护了金融行业的公平、公开竞争,保证了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但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金融产品的创新以及民营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的兴起,我国的金融监管所面临着一些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更加突出。尤其是民营金融机构因其特殊的产权结构和经营形式决定了其具有机制活、效率高、专业性强等特点客观上讲,民营金融机构的建立在为整个金融运行体系注入新的活力同时,也存在着信用水平低,公司治理水平低、关联交易频繁,内部风险控制水平较差,追求高回报率等问题,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和银行业竞争日益剧烈的环境下,这些因素将导致民营银行的风险可能高于大型银行。这些都对对传统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2.2中国民营金融机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民间资本参与相关金融活动受到的监管是偏弱的。主要表现为一是监督深度不够。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注重的是对金融机构合法性的审查,这种审查注重的是对金融机构标准经营、标准操作等外在层面的东西,而对金融机构资产质量、风险评估等内在的变化性较强的方面监控的少。随着民营资本准入门槛的降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它们大多抵御风险能力差,盲目逐利,内控较弱,具有高风险的特质。二是监督手段落后。仍然以直接监管为主,大量运用行政手段,而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那么很少运用。监管主要依据几部金融法和行政法规,检查罚款几乎是监管机构的唯一手段。监管方式落后,往往是那里出来问题才去哪里监管,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性,效果不佳。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既有体制上的又有制度上的。主要有一:监管机构缺乏一定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机构的主体是国务院的一个直属事业单位,它的独立性较弱。在履行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时,都在某种程度上被中央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政策导向所影响。中国人民银行的各分支行更是如其,作为总部的派出机构,应该具备工作上的自主权,但实际上却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约。出于地方利益,央行各分支行在实施监督过程中触及地方利益,就会受到种种阻难。二是法律制度滞后于金融开展。金融监管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对金融机构各种经营活动有明确的法律标准,这是保证监管依法实施,杜绝随意性,保证公正性和客观性的根本要求。而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根本上是以行业根底建立起来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与金融监管的开展并不一致。这种在行业根底上形成的法律体系存在着相当的弊端。一是对不同行业的业务交叉、合作考虑的少,造成交叉领域内无法可依的情况,容易出现监管重复或监管真空;
二是由于对不同行业之间的业务标准考虑的比较少,使得不同行业开展相同业务或者相同业务采取不同形式运作,监管的规那么难以统一,监管工作缺乏统一性和标准性;
三是监管法律依据不全面。尽管最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方法中针对监管协调做出了规定,但都停留在原那么层面上,缺乏具体的实施细作,可操作性不强,监管难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其外法律、法规有关处分的规定不统一,存在滞后性,与实际工作要求差距很大。三是监管模式落后。监管主要形式仍是现场稽查,非现场稽核检查的少;
监管方式偏重于形式化的监管、整顿式的监管和时候处置的监管,而相对轻视金融机构资本金充足性、资产流动性、平安性及效益性以及经营管理情况的全面检查,重批轻管现象严重。
3、完善我国民营金融机构监管的对策
3.1学习西方先进的金融监管制度
几十年来,欧美国家在反思金融监管得失的根底上,逐渐建立和健全了一整套严格标准的监管体系。吸收借鉴西方兴旺国家金融监管制度的积极因素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是大有裨益的。
3.2转变金融监管的概念,鼓励引导金融创新
以新的监管理念去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要求,监管当局需要做到:一是取消有碍民营金融机构提高盈利水平与竞争力的非必要监管措施;
二是运用市场约束来影响民营金融机构就风险监管以外事项作出的商业决策;
三是为风险监管创造必要条件,努力营造利益平衡的公平竞争环境;
四是除了干预和惩罚那些风险超出可控范围或明显违规的金融机构外,监管当局应秉承“最低限度监管〞的理念,赋予拥有丰富专业知识和资源的金融组织尽可能多的自主权,使它们能够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建立、实施并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对金融创新的监管,要本着既要鼓励引导又要标准管理的方针。美国是金融创新最为活泼的地方,美国对于金融创新的监管有一系列的较为严格的措施。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的金融改革在金融创新方面除加强执法力度外,要求金融机构实施严格的信息报告制度,以使监管机构获得更多的信息,并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使衍生交易透明化,防范不当交易和损失;
交易机构必须与央行强化交易清算和交割管理,以增加市场流动性,承受市场突发冲击;
交易资料标准化,确保监管机构能评估风险;
交易者与监管当局合作,遵从相关法令,以保证市场稳定。
3.3确立金融监管的独立性
金融体系的稳定与效率既是宏观经济的需要,也是微观利益主体不可或缺的。为到达金融体系的稳定与效率而产生并开展的金融监管在兴旺的西方国家主要由外部机构来组织实施,独立于政府其他机构。美国使用双线多头制监管,英国有多元化的监管,日本采用一线多头的监管,这都与他们的历史传统有关。他们认为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必须存在一种制约机制,以保证监管的力度。但当今,英国的金融“大爆炸〞改革后,美国国会也正审议新法案以更新格拉斯法(GLASS-STEEGER),金融行业之间的传统壁垒正逐步崩溃,取而代之的将是一个高度集成的统一的金融市场。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径渭清楚。经济市场化过程中,金融自由化的稳步推行更需要统一监管。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存在权力分散,监管效率低下的问题;
也存在着金融监管受各方利益左右,缺乏独立性的问题。为符合国际金融业开展的趋势,我国有必要借鉴英、日的经验,赋予金融监管机构以必要的权力以适应金融开放的要求。
3.4民营金融监督机构应该向多元化方面开展
随着民营金融机构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逐步形成,构建由中央牵头监管、地方协同监管、机构内控监管、社会独立监管、行业自律监管“五位一体〞多元分层的立体型民营金融监管模式,从而防止单一主体监管下的利益重合、监管真空、监管过度等问题,保障民营金融的标准经营与健康开展将尤为重要。一是对于民营金融机构的准入、运营和退出,“一行三会〞需要提供科学合理的制度框架与开展指引。二是由地方政府牵头协调,实现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发改委等部门横向监管联合,建立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和信息沟通制度,共同标准民营金融机构的金融行为并应对金融风险。三是民营金融机构应按照巴塞尔协议要求从组织机构、人员选任、业务控制、会计稽核、授权授信等方面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四是应当建立起产权清晰、专业独立的民营审计公司、存款保险公司等来负责民营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督、账目查对、信息获取及储户利益保障等工作,并将其切身利益与监管效果严格挂钩,同时辅之以透明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五是要尽快建立健全民营金融同业协会体系及其协调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参考文献
[1].杨艳琳、陶新桂.促进我国民营金融开展的制度创新[J].经济评论,2004(5).
[2].吴国平.论我国民营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J].广西金融研究,2003(7).
[3].台州如何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J].浙江经济,2022(8).
[4].于宗先.民营银行案例[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
作者简介:施珊珊(1985.11-),浙江宁波人,厦门大学经济学院2022级在职研究生,现供职于宁波港集团财务。主要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