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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抵押
担保
合同
35
范文
2023抵押担保合同
抵押担保合同范文集合7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事情须要用到合同,在达成看法一样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肯定的自由。那么正式、标准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抵押担保合同7篇,欢送阅读与保藏。
抵押担保合同 篇1
抵押权人(全称):
抵押人(全称):
鉴于抵押人愿为抵押权人与(下称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供给最高额抵押担保,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1抵押人自愿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以下债权供给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外币业务,按本条第(1)项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
1.1.1抵押权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实定期间。上述业务详细包括:(以划“√〞的为准):
□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
□商业汇票贴现□进口押汇□银行保函
□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押汇□账户透支
□其他业务:
1.1.2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以下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局部。)
1.2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
1.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抵押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者供给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1.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抵押人按原币种担当担保责任。
其次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因汇率改变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局部,抵押人自愿担当担保责任。
第三条 抵押物
3.1抵押人同意以设定抵押。上述抵押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该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币种及大写金额),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
4.1抵押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须要的授权。
4.2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全部权或者处分权。
4.3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4.4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等状况。
4.5抵押人照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状况。
4.6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4.7抵押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抵押人马上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4.7.1抵押物品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实行其他强制措施;
4.7.2抵押人变更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
4.7.3抵押人被撤销、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7.4抵押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4.8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第五条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别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6.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当管理和合理运用的义务。抵押权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运用状况。
6.2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以转让、出租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6.3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收、被征用或者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抵押物的全部权为第三人全部等,抵押人应刚好实行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马上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6.4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削减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复原抵押物的价值或者供给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7.1抵押人应依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抵押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与抵押权人保管。
7.2保险费由抵押人担当,抵押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按约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垫付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担当。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从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干脆划收上述费用。
7.3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恳求权或者向第三人恳求赔偿的权利。
7.4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马上通知保险人及抵押权人,并负责索赔事宜。抵押人未刚好通知或者索赔,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第八条 抵押登记
8.1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证书由抵押权人占管。
8.2抵押期间,如需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刚好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8.3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依本合同约定转让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帮助抵押权人、受让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抵押权的转让
1、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转让局部债权的,有权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2、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抵押权人转让局部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第十条 被担保债权确实定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10.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抵押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10.2新的债权不行能发生。
10.3抵押物被查封、扣押。
10.4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10.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实现
11.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缺乏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抵押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1.1.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抵押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11.1.2债务人、抵押人被撤销、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11.1.3债务人、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11.1.4债务人、抵押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11.1.5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实行其他强制措施;
11.1.6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11.1.7抵押人未按抵押权人要求复原抵押物的价值或者供给相应的担保;
11.1.8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11.1.9其他严峻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11.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供给)和保证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供给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见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局部债权。
11.3抵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供给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抵押人同意接着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供给抵押担保。“该担保物权〞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供给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11.4抵押人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供给担保,且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缺乏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依次,由抵押权人确定。假设该抵押物同时为其它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债务进行担保,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人到期债务的,而且没有其它约定事项,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依次,亦由抵押权人确定。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抵押人损失的,应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12.2抵押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的%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同时赐予全额赔偿:
12.2.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12.2.2未照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等款项,以及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异议、已设定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扣押、监管等状况;
12.2.3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2.2.4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
12.2.5未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复原抵押物价值或者供给相应的担保;
12.2.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 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及建设用地运用权发生拆迁的特殊约定
13.1假设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为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运用权,抵押物发生征用、征收或类似情形须要拆迁(以下统称“拆迁〞)的,抵押人应在知悉拆迁消息后的____日内通知抵押权人。
13.2假设拆迁补偿采纳权利调换补偿形式且借款人未提前清偿债务,抵押人应以拆迁调换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运用权接着为借款设定抵押并签订相关协议,协作抵押权人为调换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运用权办理抵押权预报登记和抵押登记,并担当相关费用。在新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供给其他担保。
13.3假设拆迁采纳货币补偿形式,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人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借款履行期未届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存入保证金专户或以存单质押等形式为债务供给担保并签订相应担保协议。
13.4抵押人违反本条约定的,应按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的%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费用担当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提存等费用由抵押人担当。
第十五条 解除权异议期
抵押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抵押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抵押权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抵押人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6.1诉讼。由抵押权人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
16.2仲裁。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