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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劳务队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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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劳务 队伍 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
劳务队伍平安生产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务队伍平安生产管理,根据经济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平安生产法XX省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责任规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XX省核工业地质局局属单位使用劳务队伍平安生产管理方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劳务队伍是公司经济开展的重要依靠力量,必须培育、稳定、标准。支持劳务队伍成为独立法人组织(公司),禁止与无管理能力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工程或工程联合、协作。 第三条 劳务队伍,在平安生产方面必须纳入各单位管理范畴,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不允许“以包代管〞。 第四条 本方法适用于承担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及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的各类工程、工程劳务的承包、分包或合作。 第二章劳务队伍的平安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在使用劳务队伍时,应与对方签订“劳动(承包)分包合同〞或专项“工程(承包)分包合同〞和“平安生产责任书〞,明确界定双方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平安责任、质量责任、技术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六条 劳务队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平安生产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信息档案。 第七条 劳务队伍必须为从业人员购置工程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劳务队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平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九条 劳务队伍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条 劳务队伍应缴纳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用于工程发生平安事故抢险、救灾和蔼后处理。未发生事故的,工程结束时如数退还风险抵押金(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劳务队伍使用事故机具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平安运转。禁止使用淘汰、报废的设备。 第十二条 劳务队伍必须明确工程或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平安员。平安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劳务队伍负责人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建立健全平安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平安管理人员,制订平安规章制度。要承担管理、监督义务;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劳务队伍技术负责人要认真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平安;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操作技术与平安生产知识教育;深入现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 劳务队伍平安员要组织从业人员学习、贯彻执行各项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教育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组织参加各类平安教育活动;组织平安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排除;监督和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参加和协助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第三章奖励 第十六条 对新成立独立法人组织的劳务队伍,提供以下支持: (一)对长期为公司各单位效劳的法人劳务队伍,进行管理培训、平安培训、技术培训。 (二)在同等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先择用。 (三)在与公司各单位长期合作中,平安、质量、经济考核优秀的,可适当降低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数额。 第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要在经培训合格的劳务队伍中,按市场规那么选用劳务队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经培训合格的劳务队伍中选择时,必须在开工前将劳务队伍根本情况报各单位平安管理部门备案,平安管理部门指派人员监督劳务队伍进行平安培训。 第四章处分 第十八条 各工程不在开工前将劳务队伍根本情况上报质安办备案的,对工程经理处分5000元,同时限期要求劳务队伍上报根本情况,监督劳务队伍进行平安培训。各单位分管领导发现问题不对工程经理作出处分的,对分管领导处分5000元。 第十九条 各工程未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动(承包)分包合同〞或“工程(承包)分包合同〞和“平安生产责任书〞的,处分工程经理5000元,同时限期完善。各单位分管领导发现问题不对工程经理作出处分的,对分管领导处分5000元。 第二十条 劳务队伍与从业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和“平安生产责任书〞的,处分劳务队伍5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劳务队伍未为从业人员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按202300元/人标准处分劳务队伍。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劳务队伍未设专、兼职平安员或平安员无资格证的,处分劳务队伍5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将处分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无证上岗,按202300元/人标准处分劳务队伍。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淘汰、报废设备的,处分劳务队伍1万元,并责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平安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的,按50元/人·次的标准分别罚款当事人和劳务队伍。 第二十六条 劳务队伍负责人,无故不参加工程经理部平安生产会议或未认真落实平安生产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的,按500元/人·次标准处分劳务队伍。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的处分权,归口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和质安办,处分时应出具手续,罚金上缴单位财务部门,作为平安生产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 本方法由质安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劳务队伍平安生产管理方法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 劳务队伍平安生产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务队伍平安生产管理,根据经济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平安生产法XX省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责任规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XX省核工业地质局局属单位使用劳务队伍平安生产管理方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劳务队伍是公司经济开展的重要依靠力量,必须培育、稳定、标准。支持劳务队伍成为独立法人组织(公司),禁止与无管理能力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工程或工程联合、协作。 第三条 劳务队伍,在平安生产方面必须纳入各单位管理范畴,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不允许“以包代管〞。 第四条 本方法适用于承担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及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的各类工程、工程劳务的承包、分包或合作。 第二章劳务队伍的平安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在使用劳务队伍时,应与对方签订“劳动(承包)分包合同〞或专项“工程(承包)分包合同〞和“平安生产责任书〞,明确界定双方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平安责任、质量责任、技术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六条 劳务队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平安生产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信息档案。 第七条 劳务队伍必须为从业人员购置工程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劳务队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平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九条 劳务队伍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条 劳务队伍应缴纳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用于工程发生平安事故抢险、救灾和蔼后处理。未发生事故的,工程结束时如数退还风险抵押金(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劳务队伍使用事故机具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平安运转。禁止使用淘汰、报废的设备。 第十二条 劳务队伍必须明确工程或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平安员。平安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劳务队伍负责人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建立健全平安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平安管理人员,制订平安规章制度。要承担管理、监督义务;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劳务队伍技术负责人要认真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平安;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操作技术与平安生产知识教育;深入现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 劳务队伍平安员要组织从业人员学习、贯彻执行各项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教育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组织参加各类平安教育活动;组织平安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排除;监督和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参加和协助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第三章奖励 第十六条 对新成立独立法人组织的劳务队伍,提供以下支持: (一)对长期为公司各单位效劳的法人劳务队伍,进行管理培训、平安培训、技术培训。 (二)在同等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先择用。 (三)在与公司各单位长期合作中,平安、质量、经济考核优秀的,可适当降低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数额。 第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要在经培训合格的劳务队伍中,按市场规那么选用劳务队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经培训合格的劳务队伍中选择时,必须在开工前将劳务队伍根本情况报各单位平安管理部门备案,平安管理部门指派人员监督劳务队伍进行平安培训。 第四章处分 第十八条 各工程不在开工前将劳务队伍根本情况上报质安办备案的,对工程经理处分5000元,同时限期要求劳务队伍上报根本情况,监督劳务队伍进行平安培训。各单位分管领导发现问题不对工程经理作出处分的,对分管领导处分5000元。 第十九条 各工程未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动(承包)分包合同〞或“工程(承包)分包合同〞和“平安生产责任书〞的,处分工程经理5000元,同时限期完善。各单位分管领导发现问题不对工程经理作出处分的,对分管领导处分5000元。第二十条 劳务队伍与从业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和“平安生产责任书〞的,处分劳务队伍5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劳务队伍未为从业人员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按202300元/人标准处分劳务队伍。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劳务队伍未设专、兼职平安员或平安员无资格证的,处分劳务队伍5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将处分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无证上岗,按202300元/人标准处分劳务队伍。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淘汰、报废设备的,处分劳务队伍1万元,并责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平安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的,按50元/人·次的标准分别罚款当事人和劳务队伍。 第二十六条 劳务队伍负责人,无故不参加工程经理部平安生产会议或未认真落实平安生产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的,按500元/人·次标准处分劳务队伍。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的处分权,归口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和质安办,处分时应出具手续,罚金上缴单位财务部门,作为平安生产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 本方法由质安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劳务队伍管理方法劳务队伍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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