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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密工作规定共五篇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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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保密工作 规定 共五篇 新编
保密工作规定[共五篇] 第一篇:保密工作规定保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保守审判秘密,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纪律要求,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全踢工作人员。全体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审判工作秘密的各项规定,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保密范围 第三条 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内部重要部署、方案、总结、报告。 第四条 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以及庭院讨论案件的情况和记录;在审判过程中就案件的处理向上级请示汇报或由上级指示的情况及记录;各类案件诉讼卷宗证据材料及音像材料;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检察或其他部门移送、借调的卷宗材料。 第五条 加密字“情况〞、“简报〞、“信息〞、“专题报告〞;上级部门下发和其他部门转发的各类加密的文件、图片、资料等。 第六条 本院保存的各类案件档案、行政文书档案、人事档案、和财务档案;警具、武器、弹药的数量、存放地点个押运、提取、保管、使用情况;院内各种公务印章、介绍信。 第七条 本院在通讯、收发、打印、复印、摄影、录音、微机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机密;财务、总务、赃物保管人员的保险柜和保管室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本院党组会议、院长会议办公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人事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记录和不宜公开的内容;涉及党风、廉政和违法违纪的举报、揭发材料内容和调查情况。 第三章 案件的保密 第九条 不得向亲友、熟人以及本案件利害关系人泄露案件情况,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情况。 第十条 不得替当事人打听案件或私自调阅卷宗材料。 第十一条案件审判之前,任何人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员泄密案件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审判委员会、合议会讨论案件时,应指定专人记录,记录材料由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并定期移送档案室归档。 第十三条严禁合议庭成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合议庭成员打听案情。第十四条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情况和发言内容,特别是对案件处理方面的分歧意见,一级法院就案件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向党委或上级法院的请示、报告以及其他政法部门交换意见等情况,严禁泄密。 第十五条案件的承办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案件材料,下班前对案件材料要认真清点、检查,妥善放置,一律不得携带卷回家或交无关人员代管、代转。 第十六条需携卷出差的,必须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确保案件平安。严禁携带案卷游览、参观和出入与案件无关的场所。 第十七条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必须首先查明其身份。然后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指定阅卷人在本院内适当场所阅卷。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只能查阅案件卷宗的正卷,副卷禁止查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摘抄相关材料,如需复印件,须征得承办人员的同意,复印后必须经承办人员核对。严禁将案件借给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带出院外。 第四章 文秘、诉讼档案、收发、文印的保密 第十八条秘书、机要、信息、文印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知晓的审判秘密及未公开的有关案件、人事以及会议内容等情况,除因工作需要外,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对涉密文件、资料信息、图标等,要妥善保管,不外传、丧失;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必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并等同于原始文件保管和回收。对拟办的秘密文件、信息材料,必须严格控制,不得发给无关人员或让无关人员阅看。 第十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守保密纪律,严格执行档案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中的秘密内容和自行扩大档案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党委、人大、纪委和其他政法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借阅诉讼卷宗的,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和工作证,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档案室借阅,其他单位原那么上不予借阅。 第二十一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档案,必须通过原案件承办人,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允许阅卷人在指定地点查阅,但只能查阅案件正卷,副卷禁止查阅,如需复印、摘抄材料,复印、摘抄内容必须经档案管理人员核对。 第二十二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件,一般不得查阅。 第二十三条内收发人员严格坚持各类文件的传阅制度,严格做好收文、发文登记和文件保管工作,每年对各类文件进行一次清理、清退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内收发人员收到密件要认真核对、登记,及时送院领导阅批、未经院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复印或扩大传阅范围。 第二十五条院领导阅办涉密密文件、资料和办理其他涉及审判秘密的事务,应在办公室进行,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参加社交活动。 第二十六条打印室应加强平安保密措施,打印、复印的多余材料,应定期由专人负责销毁。 第二十七条各部们年终清理与本部门无关的并无保存价值的文件和多余法律文书及审判刊物,必须进行销毁或碎纸处理,不得擅自出售。 第二十八条涉密文件的移交。因调动、退休、辞退和内部交流岗位等,必须办理秘密材料移交登记手续,不得泄露秘密。内部交流岗位时办理手续由所在庭院负责人监督办理,报院保密领导小组备案,其他情况由院保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办理。 第二十九条对外提供资料、稿件或接受采访,均不得涉密;对是否涉密把握不准的,应报院保密领导小组审查。 第五章 严格印章、介绍信管理 第三十条各种文书须盖印章或党组印鉴的,须附经有权签发人员签发的原件,并逐一留底或登记;需盖办公室印鉴的,须经院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需盖各部门印鉴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审定。党组印鉴、院印、办公室印鉴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和监印;各部门印鉴由各部门负责保管和监印。 第三十一条外出办案需要开具介绍信的,须经所在庭庭长同意后,填写存根并由经办人签名。一般介绍信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开具时须经院分管领导同意。 第三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须带盖有印章的空白信笺时,须经分管院长批准;未使用的,应及时交回。 第三十三条加强秘密文件管理。收发、传阅涉密文件都要严格登记手续,按规定范围传阅,原那么上各传阅人在当天交回办公室,由院保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销毁或者移交上级保密部门。 第三十四条打印、复印和装订时作废的纸张,需销毁的,应当及时粉碎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各类有院名的专用书面文稿纸和信笺信封需妥善保管,不得给无关人员使用。 第六章 网络平安、计算机的保密 第三十五条计算机要固定使用,设置开机秘密口令和屏幕口令。第三十六条严禁泄密网上有关秘密信息;严禁将网上内部资料向公共信息网扩散;严禁越权查询、打印网上信息。 第三十七条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院保密管理部门确定和配发,登记编号后供专人使用,按相应密级文件的管理方法管理。 第三十八条涉密计算机实行单机操作,不得接入局域网和互联网。涉密计算机的操作机房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涉密计算机的维修,由法院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涉密计算机的报废,由院保密管理和技术部门撤除硬盘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涉密信息资料应放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中。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再使用时,应及时送交院保密管理部门处理。禁止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互联网的上使用。 第四十条配备的计算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上国际互联网。 第四十一条计算机储存的秘密资料,严格按权限使用,严禁无关人员调阅。第四十二条内部计算机(包括笔记本)不得私自带离法院,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由所在庭室负责人同意,外出使用时不得与公共信息和互联网相连。 第七章 泄密事件的查处 第四十三条发生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事件,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部门领导和院领导报告。 第四十四条对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那么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篇:保密工作规定保密工作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及总纲第二十八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指定本规定。第二条本方法适用公司全体职工,受聘公司的职工应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第三条公司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领导保密工作,对区保密局负责。第四条公司全体人员要严守国家及公司秘密。对带有密级的国家或公司文件,公司的方案、规划、重大事项的决策,公司的重要资料、文字记录、计算机软件等载体、经济合同文本、报表等,要加强管理,严格保密,防止丧失和扩散。 第五条建立重要文件专传制度,由职能部门专人办理传送,不得横传。第六条不该知道的党和国家秘密及公司重大事项不问、不看;不与无关人员谈论保密事项;不在私人信件中涉及秘密内容;不与家属、子女、亲友谈论党和国家秘密及公司秘密。 第七条加强对文件、资料、重要经济合同文本的管理,秘密级以上文件要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 第八条严格遵守秘密文件的借用制度。不准擅自复制、外传有密级的文件和公司重要资料,需要摘录内容时,要经机要人员报有关领导批准。 第九条公司秘密资料及重大事项的密级,由办公室主任确定。第十条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工作的根本程序: (一)根据对外经济合作工程的实际需要,确定提供资料的范围。 (二)对已确定需要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审查。 (三)经审查属于国家或公司秘密的资料,其中能够作技术处理且经技术处理后能够符合对外经济合作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当作技术处理。 (四)提供国家或公司秘密资料,需经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单位批准。 (五)经批准提供国家或公司秘密资料,应当以一定的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第十一条确需对外提供公司秘密资料是,须由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对外提供明确不属于国家或公司秘密的资料,不需要经过保密审批,但提供内部资料应当按照有关业务主管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各种文件、资料,要定期清理,按时归档、清退、销毁。销毁机密、绝密文件必须认真登记,由二人以上监销。 第十四条不得随意传播各类保密会议的会议内容,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外借会议记录、录音。 第十五条公司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须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做到专机专用。第十六条职工工作调离时,要认真清退本人经管的文件、资料,办好交接手续。第十七条在涉外活动中,各级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及公司的秘密。 第十八条各级领导要重视保密工作,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明确责任。如发现失、泄密时,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系统内全资、控股企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单位保密工作规定。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保密平安工作规定保密平安工作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不得泄露自己知悉的国家秘密,并遵守以下规定: 1.在私自或者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存放、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2.不使用无保密技术措施的有线、无线通信设施和电子计算机设备等传输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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