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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纳税
服务体系
思考
纳税效劳体系的思考
纳税效劳是税务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优化的纳税效劳体系,对税收征管的加强,对税收收入的增长,对税收环境的改善,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现行纳税效劳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认识误区
当前的纳税效劳体系还处于初级层次,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纳税效劳意识才刚刚形成,难免会出现诸多问题。
(一)过分强调税收征管而忽略纳税效劳。
税务人员对纳税效劳重要性认识不够,纳税效劳热情不高。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类问题:
一是存在偷税假设的惯性思维。在停业检查中,假设纳税人存在虚假停业,随意入户检查。在对企业检查时,以纳税人偷税为前提,继而展开调查。从一定意义上说,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程序复杂,效率低下。税务机关在内部推行精细化管理,但却不是以加强内部管理来突显精细化,而是以程序、手续的复杂化来表达精细化,给纳税人带来诸多不便。三是重复工作。内部的征、管、查别离及外部的国、地税分设,使同一户纳税人,不得不接受重复管理和检查,给征纳双方带来了高额的税收本钱,也给税务形象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四是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些效劳,明明是为纳税人提供的便利举措,却被纳入了重点监管的范围。如:强迫纳税人使用某种税务机关制定的“便民〞申报方式,致使一些在税务机关附近营业的纳税人,也不能到办税大厅直接申报纳税,而只能到银行去存款划转税款,逾期不存,还将被视为未及时申报而被处分。五是基层税务干部的素质,难以到达提供优质效劳的标准。特别是在税收管理员和纳税评估制度施行后,税收工作更为科学化、专业化,局部税务干部不注重知识更新,自身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亟待提高,难以应付复杂多变的税收政策,对税收优惠掌握不全,致使宣传缺失和政策落实的不到位。六是将效劳与执法相对立。往往把依法治税与纳税效劳对立起来,走极端路线。把效劳视为任务和负担,因此,在提供效劳时,难免会态度生硬、被动应付。把依法治税片面地理解为“整顿〞、“治理〞、“稽查〞、“处分〞;把纳税效劳简单地看作“笑脸相迎〞、“热情接待〞。
(二)过于强调纳税效劳而弱化税收征管。
效劳与监管应是相辅相承的同比关系,而不应是对立关系或反比关系。近年来,税务机关的纳税效劳意识有所增强,而与此同时,局部税务机关却出现了一些强调效劳重要性而忽略监管必要性的现象。目前,各地税务机关都在积极参与政行风测评,而参与测评打分的,多数是纳税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局部纳税人会在守法和违法的“博弈〞中选择逃避纳税义务,而逃避缴纳税款,那么更是成为企业实现其利润最大化最终目标的一种必要手段。纳税人都乐于接受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效劳,而不乐于接受税务部门实施的税收监管,“予那么喜、夺那么怒〞,正是这种不良纳税心理的集中表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以纳税人的观点作为评判标准,就会出现给执法严格的税务机关打分低,而给监管松弛的税务机关打分高的现象。在这场失衡的“博弈〞中,税务部门就有可能会放松税收监管,刻意纵容,以博得纳税人的好评。另外,一些效劳更是有淡化纳税人纳税意识之嫌。例如,可以由税务机关辅导填写的纳税申报表,却由税务机关直接代为填写。纳税申报期到来后,纳税人本来应当及时地申报纳税,却要由办税大厅或税收管理部门来提醒。这些做法,在一定层面上,都有可能会淡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应当由纳税人办理的事项却由税务机关代劳了,这样做更不利于相关法律责任的明确。还有一些税务机关,纳税效劳工程开展得确实不少,但纳税效劳层次却比较低,形式主义严重,很多效劳仍属于精神文明建设或职业道德范畴,工作标准虚拟、软化,行使的自由度很广。一些纳税效劳没有分清便民效劳与纳税效劳的界线,有的甚至还超越了税收的范围。如,在纳税大厅中设置鞋油、鞋刷、针线包等等。而有的,更是把救助贫困学生,看望孤寡老人等,也视为纳税效劳,这些提法和做法,都有可能使纳税效劳偏离正确的方向。
(三)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沟通渠道不畅,税收宣传不到位。
不可否认的是,当前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偏低,与税务机关宣传不到位有着直接关系。税务部门与其他收费部门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如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等等,都是可以通过缴费来直接享受到相关效劳的。也就是说,这些费用的作用是显性的。如:交了水费居民就能喝到水,交了电费马上就可以用上电。而税收的后续作用那么是隐性的,其显著特征就是其无偿性,人们在交了税以后,不一定就能直接看到结果。另外,因为在税收后面还有一个支配的环节——财政,所以,税收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性就无法直观地显现出来。久而久之,一些纳税人自然就会形成对税收的反感心理。这时,就需要税务机关出面,加强对税收根底知识的宣传。而目前的税收宣传,多停留在形象宣传和职能宣传上。
总之,在上述错误认识的指引下,一些税务机关在纳税效劳方面,虽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总体效果却并不明显。
二、优化纳税效劳体系对税收工作的促进作用
实践证明,经过优化后的纳税效劳体系,对加强税收征管,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具体表达为:
第一,有利于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
经济形势的复杂性决定了税收政策的多变性。面对大量复杂多变的税收政策,一些税务人员都会感到头疼,可想而知纳税人的感受。在现实工作中,由于不清楚政策而导致非主观成心偷逃税款的不在少数。虽然人们日常获取税收信息的途径有很多,但是互动性却很差,有的纳税人确实已经通过各类媒体对最新的税收政策有所了解,但却存在着主观臆想和偏颇的理解。比方农业税减免政策,一些农户就认为,所有应由农民交的税,包括工商各税,从此都一并免掉了,而事实却并非如此。这给税收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诸多不便。通过优化纳税效劳,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辅导,可以扩大对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解答的覆盖面,有效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
第二,优化纳税效劳有利于促进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便捷的办税条件,高效的办税通道,及时的纳税辅导,快速的政策指引,都可以到达提升征管质效的目的。通过优化纳税效劳,税收征管与纳税效劳呈现和谐、良性、互动的开展态势,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增强征纳双方的理解和沟通,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确保税收随着地方经济的开展稳步增长。另一方面,良好的税收软环境,还可以吸引外商前来投资创业,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也起着固本培源的作用。对于守法纳税人而言,相同条件下,效劳质量好,便捷效劳多,执法严格的区域,就会比其他区域有更多更优越的竞争环境和纳税环境,商户自然就会集中到该区域中来,促进该地区根底税源的增长。
第三,优化纳税效劳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
效劳也是管理,效劳有助于管理。在日常征管实践中,一些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也往往是由于不知晓税收政策而导致的过失违法。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纳税效劳举措,使一局部纳税人能够依法自行申报计税,那么,税务机关就可以腾出更多的人力、物力,来加强对成心违法纳税人的管理,净化征管环境,实现纳税效劳与加强管理间的良性互动。
三、优化纳税效劳体系的应对措施
要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对现有体系加以优化,从而,构建出一整套新型的纳税效劳体系,以满足税务机关加强纳税效劳的需要。归纳起来,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依法治税与纳税效劳的关系。
强化纳税效劳,并不是要淡化依法治税。依法治税与纳税效劳是相辅相承,相互促进的关系,二者具有同一性和渗透性。如:在征收管理的同时,税务人员向纳税人宣传税法,解答咨询,就是在提供纳税效劳;在办税大厅,对迟来缴税的纳税人课收滞纳金和罚款,这正是在严格执法。能够享受到税务机关所提供的优质、高效效劳,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法定权利。而公正执法、依法治税,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更高层次的纳税效劳。只有对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才能使守法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反之,如果放松了对违法行为的监管,提供优质效劳也就成了空谈,效劳也就失去了意义。在设立政行风测评工程时,也应以税务部门执法是否公正、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是否严格、所提供的政策咨询效劳是否到位等为重点,而不应单纯以税务人员是否微笑办税,是否来有迎声、去有送声这些礼仪常识,作为政行风的测评重点。
二是要正确处理好效劳主体与效劳客体间的关系。
在效劳主体确实认上,应明确,纳税效劳不只是办税效劳大厅的工作,更应注重部门间的相互协调,建立起综合效劳体系。办公室、管理科、稽查局等,都可以成为纳税效劳的主体。纳税人是纳税效劳的客体,作为效劳主体的税务机关,在提供纳税效劳时,应适时换位思考,在提供效劳前,要多考虑纳税人的感受,多为纳税人办实事,做到“以人为本〞。应拓宽宣传渠道,利用网站、税务论坛、800免费 等多种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免费、及时的政策咨询效劳。要把纳税人所关注的税收政策、税收优惠作为宣传重点,多宣传税收为当地经济开展和群众带来的实惠,少宣传或不宣传税务机关的征管业绩。在报刊上,开辟税法答疑、税法宣传以及税收根底知识专栏,开展丰富多彩的有奖竞答活动,提高税收宣传的趣味性和渗透性,使之更加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在检查和管理过程中,应多开展税务约谈和查前辅导,防止纳税人因不清楚最新税收规定而受到处分。在检查同一户纳税人时,除特殊情况下,确需单独检查的,应多开展综合性的检查,即同时对发票、停歇业情况、定额核定情况等一并进行审核,以减轻纳税人的接待负担。在市场经济时代,纳税人的时间非常珍贵,因此,在办税程序上,也应力求简便,手续防止繁琐,能由税务机关内部传递的,决不让纳税人上下奔波。
三是要正确处理好共性效劳与个性效劳的关系。
纳税人的效劳需求各式各样,就目前来看,税务机关所提供的效劳,仍以共性效劳居多。共性效劳虽然覆盖面较广,但其针对性却不强,因此,尚无法满足各类纳税人的需要。这就需要个性化效劳来加以补充。
税务部门应经常性地开展调查,征求纳税人对税收效劳的意见和要求,使纳税人能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效劳套餐。同时,税务机关也应当按照“便利〞的原那么,有针对性地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效劳。在纳税方式的选择上,应以便利纳税人为出发点,实行合并征期、银行划转、直接申报等多种形式,并由其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在申报时间上,应对各行业纳税人缴税期予以细化,按行业,别离申报期,以分散纳税人,引导其避开纳税顶峰期,提高办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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